案例分析 急用法律高人進 高分

2022-03-09 00:05:14 字數 5224 閱讀 3672

1樓:

「請問你如果是法官,應該怎樣判決。」

以脅迫方式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享有撤銷權的一方應當是被脅迫的當事人,脅迫方無權撤銷。錢某無需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存在被脅迫的情況,因為雙方當事人錢某、孫某均認可的事實可以作為案件事實認定。

因此,錢某只需認可孫某提出的脅迫事實,法院就足以認定孫某脅迫錢某達成買賣合同。法官應當判決駁回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孫某承擔。

2樓:制己制理

如果錢某有證據能證明自己存在被脅迫的情況,那麼這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該是由錢某提出撤銷和無效,孫某無權提出。

3樓:

此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但是,要明白行使撤銷權的人是誰,本案中能行使撤銷權的人錢某!本案受威脅的錢某而非張某,張某是無權行使撤銷權的。居於錢某未行使撤銷權,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錢某有權利提出,孫某無權利提出。

5樓:魏士廩律師

如果你描述的事實都能夠被證明,按照《合同法》規定,這個應該是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但撤銷權是由錢某來行使。孫某無權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理由是:

孫某是脅迫行為的發出人,而錢某是被脅迫人。對孫某來講,其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而對於錢某來講,其意思表示是在脅迫下進行了。所以,這個時候(****),孫某以此為理由想撤銷合同,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合同的撤銷應該是錢某提出,孫某提出不應該支援。

7樓:

誰有撤銷權!孫某能提嗎?只有被脅迫,違背真實意思的合同一方主體才能有撤銷權。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的話,被撤銷之前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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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叄重羅生門

一、1.93年張剛繼承的房產如其父未明確指定單獨由張剛繼承,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張剛

和其妻子各佔一半產權。(婚姻關係存續期限繼承的遺產如無特別宣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情況下夫妻二人各佔一套房產。

2。張剛去世後如未留下遺囑責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其妻子和胎兒平均繼承(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胎兒出生時並非死體其享有繼承權。

此情況下胎兒、王蘭各佔一套房產

3。胎兒死亡後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其母親王蘭繼承。此情況下兩套房產均歸王蘭。

4.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無繼承權,也就是張剛死亡後的其哥哥無繼承權。

5.劉梅做為王蘭的母親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

二、趙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趙某因過失造成小姑娘受到傷害,此情況下趙某負有積極施救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趙某完全可以選擇報警或撥打120對小姑娘進行搶救。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小姑娘死亡的後果與趙某有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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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評析要點

1、於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構成間接故意犯罪。

2、於某在受到黃某暴力侵害時用椅子抵擋並將其打倒在地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但在黃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況下繼續用椅子打擊黃某以致其死亡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而屬於防衛過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於某明知用椅子打擊黃某可能會致其受傷甚至死亡卻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黃某死亡的結果發生,但縱觀全案於某《並無希望致黃某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故對其防衛過當行為應當以間接故意犯罪論處。

4、於某犯罪時未滿l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不能適用死刑。

5、於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在對其新罪作出判決的基礎上,將前罪所判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於某如果是案發時17,依法應從輕處罰。

其次,於某一開始的確是正當防衛,但是當其將黃某打倒在地後繼續的砸打行為已經是防衛過當。法院應該會按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判決。

再次,於某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法院會撤銷緩刑,對盜竊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數罪併罰。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為三到七年,在加上數罪併罰一年的盜竊罪,其可能的刑罰為三到八年。另外如果其案發時不滿17歲,依法應該從輕處罰,刑罰可能更低。

11樓: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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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法律基礎課的題麼。。。。

13樓:帝國づ月長石

1,朱某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就孫某死亡,朱某不構成任何犯罪,只能是過錯

理由:因為朱某的行為,和孫某死亡沒有直接必然聯絡。另外,孫某作為成年人,對於其行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朱某雖然長期毆打孫某,但是孫某死亡屬於自殺。另外,朱某除非在發現孫某服毒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否則朱某主觀上無法預料孫某會自殺,故朱某對孫某死沒有刑事責任。但是周某毆打孫某,可能構成輕傷,那就要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2,這夥人構成了故意傷害和搶劫罪

屬於犯罪轉化的案例。一開始,這夥人是盜竊財物,屬於盜竊罪。但是因為被管理員發現,非但沒有停止盜竊,反而採用暴力手段毆打管理員,如構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

而以暴力手段,奪取他人財物,就構成搶劫罪。

3,加工廠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陳某在工廠期間,從事燒鍋爐等工作,已經和加工廠存在勞動關係。另外,陳某是在廠區內死亡,宿舍屬於廠房提供給員工住宿的。在宿舍內,員工因意外事故死亡,除非員工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廠方都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李某應當向銷售商楊某追償損失

按照產品質量法等相關規定,李某所騎電動車,因為其三包內規定的條款出現問題,導致損害的,李某有權向銷售商追討損失,而銷售商楊某則可以在償付後,向a品牌生產廠家追償。

當然,李某也可以要求將a廠家追加為第二被告,要求連帶償還。

5,本題屬於民事借貸糾紛

本案不牽扯任何朋友關係,上述朋友關係在法律上不予承認,只能是一種迷惑

其實很簡單,訴諸法律後,秦某未能如期償還,毛某作為債權人,有權起訴秦某,而牛某,張某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義務。

本案,毛某起訴秦某,然後牛某,張某作為擔保人可以追加第二,第三被告

作為擔保人,因為沒有確定擔保範圍,故牛某,張某共同承擔12萬元的法律義務。

牛某,張某在償還之後,有權通過法律訴訟,要求秦某償還自己代償的部分。

最後就是利息部分,500元/日,以30天=1月計算是15000元/月,按照120000元本金計算,利息明顯超過法定規定,視為無效。故毛某不能主張這筆錢,只能主張同期銀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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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牟均發律師

1 李某的**行為雖然超出了**許可權,但是屬於表見** ,該銷售合同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表見**】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o09年4月24日 法釋〔2009〕5號)

第十三條 被**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人追償因**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2 該批水果的損失應當由批發公司承擔!

因為蘋果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交付為轉移要件的,本案中雙方合同約定b公園將蘋果交付承運人後即為交付,即交付後的風險應當由買受人承擔。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 水果批發公司應當向果園支付貨款,因為合同已經成立,且蘋果已經交付!

4 a公司不應向c公司支付運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合同法案例分析 高手進!!

15樓:匿名使用者

1、李某不能取得字畫的所有權。因李某採取上述方式取得字畫的所有權是不合法的。

2、字畫的所有權歸張某。張自始至終也沒有出讓過字畫,也沒有委託過誰出讓字畫。

3、張某完全可以請求返還字畫。這是法律授予他的權利。

4、張某的損失肯定要由李某承擔。

16樓:冬夏花雨西

4.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重複使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商變更的條款。格式條款的適用可以簡化簽約程式,加快交易速度,減少交易成本。

因此並非格式條款就是不公平的。但是,由於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擬定,且在合同談判中不容對方協商修改,條款內容難免有不公平之處。所以《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效力及解釋作有特別規定,以保證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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