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條件有哪些

2022-03-08 05:20:10 字數 3648 閱讀 4809

1樓:淮安浙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意見》規定的精神,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是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這是對第三人採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這是程式正當性的要求。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需要特別注意一點,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提出異議時,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如果人民法院下達「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並予以強制執行,容易造成未審即判、審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後果。

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提出異議,部分未提出異議的,可以對未提出異議部分予以執行。

6.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

根據《意見》第300條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踐,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第一,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申請,並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有關線索。人民法院須對提供的材料或線索加以審查,認為明顯不符合執行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即可以向有關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該第三人協助將被執行人對該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轉移給申請執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根據人民法院指定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則人民法院應及時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所欠相應數額債務不須再加以履行,並不可再對第三人主張該部分債權;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之後,提出違約責任等異議,則人民法院不須予以審查,即應裁定中止對該項債權的執行;

第五,如果該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則應當製作民事裁定書,對該項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被執行人,並通知被執行人不必再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已強制執行數額的債務,並不應對第三人就該項被強制執行的債權再主張權利。

2樓:騰科技興

張誠改編自原著同名篇章。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條件有哪些

3樓:掘金知產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理論基礎是債的代位權原理,因此執行到期債權的條件應以債權代位權成立條件為基礎。

1、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

2、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3、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具體程式及操作方式

1、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

《執行規定》61條明確規定:「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向法院執行部門提交申請書。

2、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的情節以及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否到期要進行審查。

3、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

執行到期債權,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4、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處理。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規定》第63條規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因為這是實體法上的異議,關係到債權債務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過訴訟程式加以確認的。

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執行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認為第三人的異議沒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執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待勝訴後再執行。

此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是一致的。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具體程式及操作方式有哪些

4樓:吸烈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這條規定為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這一規定,申請人請求法院直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

「不能清償債務」是指被執行人由於某種原因,在接到法院執行通知後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實現債權,第三人負有依照法院規定或有關約定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的義務。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

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由於《民法通則》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這類債權也應按到期債權對待,但應當給予第三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3)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

若第三人對債務關係持有不真實或者被執行人有違約責任等實質性方面的異議,則應當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對到期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僅提出與申請人之間無債務關係或者僅對執行程式等非實質性方面持有意見,則不影響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雖已到期,但尚未結算的,可在結算後雙方無爭議的情況下予以執行。

(4)被執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張該到期債權。如果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已就此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或仲裁,則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5)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綜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申請,並提供債務人對第三方享有到期債權的證據材料或主要線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審查認可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第三方將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轉移給申請執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有效的書面異議,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債務,則由法院就該項債權直接對第三方予以強制執行。

如何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被告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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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申請繼續查封或凍結;第二,執行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應該與該第三人核實有無到期債權以及數額,第三人有權利提出異議,且執行法院無權審查異議。也就是說只要第三人提出異議,就不審查,直接成立。申請執行人如果有異議,可以代為被執行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說這麼多,是要提醒你執行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到期債權仍然具有風險,建議你有良好心態,能執行多少就執行多少,盡量少損失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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