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工作一天想辭職,第二天可以辭職嗎

2022-03-07 23:16:45 字數 5878 閱讀 9063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3天就可以辭職的。

2樓:郭健雄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

如果你不是「考慮」辭職,而是「必須」辭職,那麼問題很簡單,辭職就是了。 嚴格意義上來說,你處於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就行。

提問我不知道有沒有試用期

但是昨天我籤了勞動合同

回答那你看看合同吧,上面應該有約定

提問那沒有

就寫了固定日期

回答一般來說,你昨天才籤勞動合同是屬於試用期的

試用期間提前 3天通知工作單位既可以離職,工資的支付可以先協商,不成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提問那我要怎麼跟園長說

回答如果不是靠關係進來的,你直接說不想做了就是,其實誰在乎你乙個新人的離去呢,領導忙起來甚至可能就回你倆字"好的"。

保持禮貌性的溝通,不必自作多情。

領導如果多問你,你如實說無妨。

直說就好了呢,一直耗著只是浪費雙方的時間呢

提問我籤了那乙份合同了喔,不過我是第一次來這個幼兒園

回答對啊,簽合同也是三天試用期啊

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第二天也是可以辭職的,但是首先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好方可離職。

通常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已經位正式期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

更多16條

第一天上班就籤了勞動合同,第二天就不想來了怎麼辦?

3樓:藍藍藍

勞動者不想上班,想辭職,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職流程:

1、提出離職

2、挽留和工作交接

首先,不再接手新工作任務;

其次,請領導指名道姓安排好接手你工作的人;

然後,跟下乙個接手你工作的同事商定好交接計畫,並將該計畫通知領導;

最後,跟hr商定你的離職日期。

3、離職手續辦理

除了離職日期確定之外,你更要確保頂頭上司在你辦理離職手續當天在公司,否則這離職就遙遙無期了,比如領導出長差,請了長假,等等。實在找不到人,你問下**是誰,你得有人幫你簽字啊!在離職表上,頂頭上司可是第乙個要簽字的人。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5樓:賊貓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試用期後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的。

辭職流程:1、提出離職

2、挽留和工作交接

首先,不再接手新工作任務;

其次,請領導指名道姓安排好接手你工作的人;

然後,跟下乙個接手你工作的同事商定好交接計畫,並將該計畫通知領導;

最後,跟hr商定你的離職日期。

3、離職手續辦理

除了離職日期確定之外,你更要確保頂頭上司在你辦理離職手續當天在公司,否則這離職就遙遙無期了,比如領導出長差,請了長假,等等。實在找不到人,你問下**是誰,你得有人幫你簽字啊!在離職表上,頂頭上司可是第乙個要簽字的人。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您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否則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您再堅持幾天吧。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行為絕對不值得提倡的,用人單位付出了努力招你入職,工作安排都已做好,你這樣突然離職,會給人家造成很大的困擾,建議仔細考慮。如確需離職,請試用期內與單位協商,並積極配合公司做好工作交接,儘量減少給用人單位帶來的損失。

8樓:

沒有,不去就算了。最好去寫個自動離職的申請給公司,然後自己留底。一般沒事的。

9樓:草兒

當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在乙個公司第一天上班簽了勞動合同和公司保密協議書,第二天要離職要辦什麼手續?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空白,你簽字了他們到時候自己補了就有效了,所以說你吃虧了,就好像做什麼的公司? 提前遞辭職報告上去,乙個月後就可以走了。以後再找

11樓:黑大東

你現在還屬於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應該還沒有給你購買保險的,所以離職證明就可以啊

下次找工作時,完全不用提及做過這份工作的事情

12樓:no淡定

不合理 有了合同你走就是礦工 老闆會因你曠工 對你怎麼怎麼找 所以小心為好

13樓:幼稚園小

不行啊,你找下乙份工作的時候會問你要這些東西的,一定要解除勞動合同才行!而且合同不生效公司是不能給你投保的,你如果有保險就說明合同備案了,一定要解除。

我想問的是從你補充的內容看你應該是籤了合同的,籤了就一定要解除,因為合同是備案的。你再找工作不是提不提的問題,而是真的簽了合同沒解除的話你的新公司沒法跟你簽合同上保險。當然,如果你只是在實習期間籤了個協議,那你直接走了就可以了。

簽了合同剛工作一天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14樓:從頭再來好風彩

直接走人是屬於自動離職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按正規流程,需要知會公司人事行政部,與公司溝通好後再離開,這才符合職業道德與法律要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15樓:長不大的林子

在籤了合同之後,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走人的。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因為剛簽訂合同一般都是屬於試用期範圍內,因此應提前三天像用人單位提交書面形式的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16樓:郝林梅

簽了《勞動合同》後,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已經轉正,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如果有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你保留好快遞單,作為你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到正規公司上班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不幹了,有事嗎

沒事的,因為違約就會拿不到工資,但是你也只做了一天是不可能拿到工資的。所以走了也沒事 只要提前3天跟單位提出,單位同意了就不算違約。勞動法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甲方...

工作第一天就不用我了,如果第一天去上班,第二天不想去哪幹啦,有什麼可以讓自己和公司都不尷尬,說什麼理由好呢?

兄弟,我看了一下你的追問,你都工作三年啦。還這麼純潔。有時候應該選擇自己的回決定。我相信你不選擇離開答,一定有自己的難處,或許以前遭遇也不是一次。我說說吧。能保證工作,不要離開 能保證工資,不需要離開 能保證壞情緒,不會生出壞情緒的病 壞情緒是要生病的,花錢的 不需要離開 不需要離開,因為我需要這份...

第一天工作不適應怎麼辦,剛上班第一天發現工作不合適自己,而且很難,怎麼辦,很猶豫

只是不適應嘛,人是在群體裡越來越適應的,不要著急,慢慢來就好了。你應該能適應舊的環境吧,不適應只是因為它太陌生,沒有預期,準備可能不充足。如果你找了個工作,佔據了乙個位置,就表示那個位置是你的,乙個群體中總會有你的一席之地。生活中總是有很多很好的同事,夥伴,你不用太擔心,有些事情同事也會教給你的。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