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必須向當地派出所報道嗎?這期間可以到外地工作嗎

2022-02-22 07:26:42 字數 3117 閱讀 2235

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要經過批准才行,否則立即逮捕。不過這種申請一般都不可能批。

2樓:木糖醇薩其馬

一般不允許到外地的,要配合調查。

3樓:杜曉霞律師

回答你好,我是杜律師,非常高興為你解答問題,監視居住期間是不能離開你的住所的,公安局也會隨時傳喚你去詢問的,稍等我把關於監視居住期間的規定發給你你,不要走開哦

親,監視居住期間公安局是隨傳隨到的,不去就要收監(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第七十六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記住:必須要嚴格遵守規定

隨傳隨到,不得外出,更不得去外地

更多4條

4樓:呆娃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法律的規定,很明顯,在監視居住期間是不能到外地工作的。只要離開住所就要獲得公安機關的批准。

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可以請律師嗎

5樓:來自天柱山明智的蝶魚

我老公現在被公安局的指定監視居住,不讓家人知道在**,也不讓請律師,這樣是怎麼回事,他是涉嫌非法拘禁,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從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時就可以請律師辯護的。

監視居住期間如何能去外地工作

7樓:

監視居住期間不能離開當地,除非必要(工作不屬於必要的範圍),所以,即使你辦理申請也不會獲得批准的。

8樓:孫法官說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應當居住在監視居住的處所,不能外出工作。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期間派出所叫我報道,按法律我多少時間去一次? 10

9樓:一邱之何

不同的情況去報道的頻率也不一樣,一般以公檢出具的監視居住審批檔案為準,裡面會有記載叫你多久過去報道一次。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10樓:歐士齊

根據法律規定一星期報道一次,最長監視不得超過六個月。一星期1次很正常,法律並未規定去派出所報道的頻率,具體要求由派出所自己安排。

2.監視居住最長時間為6個月,如果6個月內沒有變更強制措施或沒有起訴,則必須變更,要麼解除監視居住變更強制措施,要麼起訴,並經檢察院批准後延長監視居住期。

3.解除監視居住並不代表沒事,可能變更強制措施如逮捕,或者起訴,當然,也有可能檢察院做出不予...

4.解除監視居住一般由檢察院做出,檢察院做出決定後會通知公安局,然後公安局再通知你

11樓:心舊已久

你一星期一次還好,他們要我天天去報道,我冤死了,上班乙個月不到惹這種麻煩

12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1.一星期一次很正常

2.公安局或檢察院決定解除!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13樓:

我也來回答一下:

1、1星期1次很正常,法律並未規定去派出所報道的頻率,具體要求由派出所自己安排。

2、監視居住最長時間為6個月,如果6個月內沒有變更強制措施或沒有起訴,則必須變更,要麼解除監視居住變更強制措施,要麼起訴,並經檢察院批准後延長監視居住期。

3、解除監視居住並不代表沒事,可能變更強制措施如逮捕,或者起訴,當然,也有可能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那就是沒事了。

4、解除監視居住一般由檢察院做出,檢察院做出決定後會通知公安局,然後公安局再通知你。

14樓:侯哥

這方面,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是公安機關隨傳隨到,很氣人的。

你好,刑事拘留三十天釋放,需要回當地派出所報道嗎?

15樓:胡俊刑事律師

如果不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不需要到派出所報道,如果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要到派出所報道,**要保持暢通。

監視居住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一 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 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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