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必須要有家屬簽字,有法律依據嗎

2022-02-20 13:43:51 字數 5051 閱讀 7957

1樓:豫眼屏媒

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未經患者及其家屬簽字醫院做手術致殘擔責

湖南省沅陵縣張某因當地某醫院啟動「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到醫院檢查,經診斷為「老年性白內障」,雙眼裸視力為0.04。術前做相關檢查無手術禁忌症。

醫院遂對張某進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內障囊外摘除術」及人工晶體植入術,並在《手術同意書》上對手術可能的風險及可能的意外及併發症予以告知,張某同意後在上面簽字。

術後張某出現不適,醫院在未經患者及其家屬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對張某又實施了白內障併發症手術。不久,張某出院,視力檢查為0.2。

張某出現「反應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纖維素性滲出、機化物形成、角膜潰瘍」等症狀,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左眼白內障手術後,左眼視力光感/l尺,瞳孔變形,晶體缺失,構成左眼盲目4級,七級傷殘」,共花去醫療費6.7萬元。

事後,張某及家人多次到某醫院交涉要求按照醫療事故賠償,醫院認為不屬於醫療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等費用6.7萬元。經懷化市醫學會作出鑑定,確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張某6.

7萬元。

明明不是醫療事故,為什麼醫院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醫院啟動的「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雖有公益性質,但仍應嚴格遵守醫療規程保障患者權益,法律規定患者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同意權。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ll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也就是說,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權衡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有選擇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關資訊。

該案中被告醫院未經原告張某及其家屬同意即行併發症手術,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存在過錯,兼顧醫療機構與患者間利益,遂作出上述判決。

2樓:靖靖婧婧

按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給自然人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做手術,自己是可以給自己簽字的,但是如果本人不能完全理解手術的風險,或者手術有可能損害第三方的利益,那就需要家屬同時也簽字了。

我國法律規定:

1、科手術,尤其是大手術、急診手術往往有一定的危險,必須徵得病人家屬的同意才能施行。因病人體質虛弱,而手術對機體又是一次創傷,加上麻醉過程中可能發生血壓下降、心跳呼吸驟停等意外,甚至危及生命;

2、因腫瘤浸潤、炎症擴散、解剖不清等原因,手術時有損傷鄰近臟器或組織的可能,或發現病灶不能切除僅做姑息性手術或探查;

3、手術後可能發生切口感染、瘻或竇道、粘連以及重要器官的併發症。這些情況均須在術前向家屬交待清楚,以取得他們對疾病的共識與理解,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4、從這個意義上講,履行簽字手續具有法律意義。 通過簽字可以讓病人家屬充分了解疾病的發生、發展,施行手術的目的及後果,以便與他們取得一致意見,雖有風險仍願接受手術**。還可讓家屬配合醫生做病人的思想工作,使之增強與疾病作鬥爭的信心與勇氣。

即使發生意外,家屬心理上也有所準備。有些手術還需切除病人的某個臟器或截肢,有致殘的可能。

5、所以,應事先徵得家屬的同意,取得他們的諒解和支援,為日後的護理做好思想準備。 因此,手術前醫生一定要與病人家屬進行認真的談話並請他們履行簽字手續,表明同意手術。

手術必須要家屬簽字才能進行嗎?患者本人簽字都不行?這條規定出於什麼原因呢?有法律依據嗎?

3樓:打抱不平

患者本人清醒的狀態下簽字是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毫無法律依據/手術家屬簽字/患者處於無法簽字是可以的,搶救患者不簽字也可以

做手術怎麼必須要直系親屬簽字嗎?有什麼辦法不用家屬簽字?

5樓:快樂的小酸醬

從法律上來說,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和授權委託書只要患者本人簽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實踐中,醫院往往會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親屬都要在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院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務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

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採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麼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醫院這麼做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醫療糾紛。

但是關於醫療風險,如果醫院在手術過程之中確實存在過錯,並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予以最終認定,那麼即便簽字了,醫院也應當承擔患者的賠償責任。所謂患者承擔的風險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風險,對於可以避免 應當避免 醫院因為疏忽而導致的損害 醫院還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所以,手術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簽字,實際上是醫院為了避免或者說降低法律糾紛。只有簽字了 醫院才敢手術,不簽字的情形下,很多醫院不會答應同意手術,因為害怕承擔醫療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小手術不需要麻醉可以自己簽字,否則都要親屬簽字,但不是一定要直系親屬。

2、除了自己簽字的,其它的必須要親屬簽字,沒有別的方法。

7樓:草民學法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達的情形下,或者醫生認為可以由本人簽字並且將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簽字,

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採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麼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醫院這麼做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醫療糾紛。

但是關於醫療風險,如果醫院在手術過程之中確實存在過錯

並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予以最終認定,那麼即便簽字了,醫院也應當承擔患者的賠償責任。所謂患者承擔的風險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風險,對於可以避免 應當避免 醫院因為疏忽而導致的損害 醫院還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所以,手術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簽字,實際上是醫院為了避免或者說降低法律糾紛。只有簽字了 醫院才敢手術

不簽字的情形下,很多醫院不敢手術的,因為他們怕醫療糾紛

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8樓:轉轉運動鞋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等,均有簽字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從立法本意上講,簽字只是乙個程式,履行這個程式的目的在於患方實現知情權,所謂知情,建立在知道、理解基礎上,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將要對患者實施什麼樣的檢查或**,作為醫療行為,必將存在一定的風險,患者必須知道、理解,這是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在知道、理解的基礎上接受,而所謂接受是乙個被動的過程,因此來說,患方不具備某一項**的決定權,他也不具備這樣的能力。直系親屬都可以籤,你爺爺奶奶,叔叔,姑姑等。你要成年了你也可以籤。

主要是針對手術,也可視為合同的一種。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達的情形下,或者醫生認為可以由本人簽字並且將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簽字, 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採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

9樓:老胖

沒有必須有人給簽字,這是醫院推責的一種手段,不簽字就不給做手術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暫時還沒有確切的答案,你可以在等等其他人回答,或者自己去網上搜搜,貼吧論壇之類的地方看看,也許有人知道。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告訴醫生你在路上可能有車撞,到時司機就可以免責了嗎

12樓:just旋律

說你是他(她)女朋友(男朋友)

手術簽字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13樓:聚成都

近日,陝西一孕婦跳樓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同時也掀起一股討論手術簽字規定的熱潮,對此專家表示,手術簽字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報道稱,法律關於手術簽字經歷了乙個從患者和家屬同意向患者本人同意的演進過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即為要患者本人及其家屬或關係人(當時這個關係人範圍是泛化的)簽字,可以簡稱「雙簽字」制度。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這一規定廢除了「雙簽字」制度,如果患者本人意識清楚,應當徵得患者本人意見;如果患者本人意識不清,可以徵得患者家屬意見。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相關的規定和制度每乙個醫護人員都可以牢記在心中!

14樓:戚廣利

2023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2023年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除了堅持患者本人自主決定權外,可喜地將執業醫師法當年界定的「家屬」縮小到了「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便在患者意識不清的情況下,由近親屬更好地作出更接近患者本人真實意願的決定。

15樓:戰春曉

10歲以下沒有法律效力;10歲以上到18歲為相對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籤與其智力相符合的簽字,有法律效力。16歲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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