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大家給我們弱勢婦女出招吧!(新)

2022-01-30 04:02:59 字數 5273 閱讀 8440

1樓:匿名使用者

拜託,別人父母出錢買的房子,你也想分一半?你父母給你買房,女婿是不是要分一半?你們兩口子的錢怎麼分是你們的事,咋老人的錢你也想分?

2樓:匿名使用者

暈死,有什麼好爭辯的。買房子的時候,有明確規定雙方所佔房產比例。即便你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沒有明確比例分配,等於你的配偶是100%地佔有那個房子,那就算離婚,即便有你的名字,你也是分不到的。

3樓:伊開朗

這個新婚姻法是為有錢人制訂的。是鼓勵大家在結婚時就準備鬧離婚。這個法是歧視婦女的法律。

4樓:手機使用者

哪些專家想出來的這新法?不是讓弱勢群體越來越弱麼?就像以前那樣,結婚的時候就想好另一方分一半的,如果捨不得,就別結婚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屬於誤讀,並不是所有父母出資購房都屬於個人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加名字也無法取得產權,誰出首付買的房產權就是誰的,加了名字無非就是稍微多的一點點利益。

婦女弱勢在哪? 怎麼看不出? 婚後共同創造的財富,若覺得女方對家庭貢獻大,完全可以多佔有或全部佔有,父母給小孩買的房跟另一方完全沒關係啊,為何非得無償佔有了別人的大筆財產才算是不吃虧了呢?

7樓:

婚後,你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你名下的房產屬於你個人財產,我想不出你弱勢在**。

如果你是說,想將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轉變為夫妻二人共有財產,可在房屋產權證明上新增你的名字。

8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買房,給你老公住,哈哈。不想被別人當弱者,自己就不要把自己當弱者 。以弱者為名去主張權利是種恥辱,因為那是期待對方的施捨……

9樓:匿名使用者

加名字是最有用的辦法,並且絕對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明白新婚姻法真正的用意在於:鼓勵廣大婦女同志不要爭搶原配的位置,那是沒有意義的。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國家希望更多的女性同胞放棄婚姻的束縛,爭當小三,自由開放,無拘無束,而且作為小三多少能有所收穫。

嗚呼!該法用心良苦,實乃國家、社會、民族之大進步也!不要結婚了,瘋狂亂搞吧,老公還沒有情人給的多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努力賺錢,把好老公的心

12樓:楊麗華

加名字並沒有太大的作用,根據新法規定,父母給子女買房,歸子女夫妻中一方所有。這是為以後法院判決離婚作為乙個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只是說明你有居住權,一旦感情破裂,涉及到財產分割,對於房產這一項,必須出具除了房產證外其他的出資證明。

比如你是否在房產獲得中投入了相應的財產比例。

這個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出於保護原始出資者的利益為目標,所謂弱勢並不特指婦女,也可以指那些吃軟飯的男的。所以,想要最終獲得離婚時的最大權益,只有在初期將財產做乙個公證是最好的辦法了。國外都是實行這樣的方法。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丈母娘見招拆招!大家給我們弱勢婦女出招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仔細研讀婚姻法司法解釋3,並沒有如你所說侵犯了弱勢婦女,這是一種誤讀。

縱橫法律網 韓宇律師

15樓:王元頁

要求對方在房產證上加名,不然就不結婚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投資多少你的回報當然就是多少了,婚姻不是買賣東西那麼簡單。

17樓:手機使用者

如果男人能懷孕生子了,世界上還要你這種女人幹嘛?

南京案是乙個虛假的新聞,至少在宣傳的內容上虛假的,既然請了律師,她的律師難道不懂十年前婚姻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嗎?還說什麼用司法解釋二,現在三出來了,完全相反的規定,簡直是放屁,不知是哪個不懷好意的惡毒女人編出來的文章,你沒找眼睛嗎?你不會翻書嗎?

你不會自己找找婚姻法看看嗎?人云亦云,你這種女人,我看不是弱勢,是弱智!

18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前先買房登記女方名字,日好真離了,男方也要還房貸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19樓:北京中聖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拒絕親子鑑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解釋指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絡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婚後一方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你想問什麼呢?

21樓:

要求對方在房產證上加名,不然就不結婚

22樓:

哎。。。啥樣的都有啊

新《婚姻法》出台後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父母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產,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為子女個人的財產;

如果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附新《婚姻法》裡對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的規定與解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出台後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父母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產,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為子女個人的財產;

如果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附新《婚姻法》裡對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的規定與解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什麼新《婚姻法》。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買房是屬於個人財產嗎」問題,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如下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父母出資買房後/房產證子女名下!如果離婚怎麼分! 10

26樓:法工劉中原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7樓:空氣罐頭

你好。。。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1、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如果是結婚前買的,算婚前財產,不會分房子。

2、如果能證明是父母出的錢。離婚不會分房子。

28樓:犁雨靈

新婚姻法是這樣的,結婚之前買的房子誰買的就是誰的!不會因為結過婚而改變房子的歸屬,希望這個回答可以幫到你

29樓:吳能一

第一類:婚前購買房產的處理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1)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系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2)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或雙方

視為共同財產。此時贈與的標的是房產,結合我國的風俗人情以及出資的**,認定為共同財產更為合理。

2、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

登記在夫妻雙方或個人,父母的出資額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

第二類: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處理

1、一方父母全款為子女購房

(1)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為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適用解釋三第7條規定。

(2)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或雙方,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

登記在夫妻雙方或個人,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額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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