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刑拘30天後看守所放人嗎,刑事拘留三十天後會放人嗎

2022-01-04 02:11:44 字數 5580 閱讀 7569

1樓:樂觀的靚哥哥

不一定。刑事拘留最多是三十七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首都王志華律師

37天後如果還沒出來,那就是被逮捕了,判刑的可能性大

3樓:流星潭州

首先你要搞清楚,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是不同的概念,民事拘留15天,花點錢就放人。刑事拘留的話,是需要走法律程式的。不是看守所說放就放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拘30天後可能被檢察院批捕,然後判刑。

5樓:等愛的家園

諮詢看守所的生活可以去坐牢88網

6樓:皮特

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間不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放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樓:華禾

三十天不叫拘留了,是逮捕吧?

刑事拘留三十天後會放人嗎

8樓:華律網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針對被拘留人的是否有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並收集證據。這期間,若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即會釋放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30天放人條件大致有:公安機關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證據明顯不足;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證據明顯不足,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即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9樓:未來法律

您好,刑事拘留最多拘留37天。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

10樓:

刑事拘留期滿後,一般會取保候審。如果偵察機關完成了刑事偵察,將案卷材料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會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後判決。如果法院判決犯罪(罪名)成立,刑拘的三十天會計入刑期。

如果法院判決:罪名不成立,會立即放人。您也就沒事了。

不知您對這一回答是否滿意。因為沒有追答框,所以沒有辦法回答您的追問。

11樓:黃艷紅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回答

您好,您是要查詢的這個公司在我國的工商資訊官方**上是查詢不到的。

提問請問公安機關拘留人員後會不會通知家人

回答拘留以後,一般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現實中一般是向家屬寄送通知書,實際收到時間可能會晚。

被公安機關帶走三天沒有訊息,那只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是否有罪要看公安調查的情況,確定是否有罪要最終由法院認定。

如果知道被關押的地點或者辦案機關,可以直接委託律師介入,或者家屬直接向公安機關領取拘留通知書。

親親,您這個情況是需要具體處理的,建議你們家屬先去派出所問問具體情況!

根據您提問的問題,我這邊給您回答了之後,並且傳送了與您問題相關的法律知識知識,這些都是對您很有幫助的,您這邊可以看一下我給您傳送的內容

更多7條

刑警隊抓到嫌疑人多長時間送看守所?

12樓:

可能有犯罪嫌疑,待審查。如果沒問題當天即可放回。

只有委託律師,由他找到承辦案件的警察,警察才會介紹案情,涉嫌的罪名等內容。

通緝權和通緝的物件、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釋出通緝令進行。通緝的物件必須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這裡 既包括具備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的物件必須同 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 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釋出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

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 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著、語音、體貌等特徵和所犯罪名等,並且附**,加蓋釋出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後,釋出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由於通 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

本條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釋出通緝令。這樣規定一是因為通緝是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執行逮捕權; 二是考慮公安機關的裝備比較全,力量強,具有相應的強制手段,有利於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通 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釋出後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徵、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採用通報方式查緝。

第二款 是關於各級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的範圍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 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佈署、組織力量,積極進行查緝工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 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索,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通緝令》分成「a級」、「b級」兩個等級。《公安部通緝令》(a級)是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該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釋出的命令;《公安部通緝令》(b級)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釋出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a級」主要適用於情況緊急、案情重大或突發惡性案件。

各省級公安機關向公安部申請釋出《公安部通緝令》,要提供以下材料:釋出通緝令的請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緝的地域範圍;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體貌特徵、近期清晰正面免冠**、身份證號碼;對被通緝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或《呈請刑事拘留報告書》《拘留證》的影印件。

公安部(a)級、(b)級通緝令辦理業務歸口公安部刑偵局管理。公安部(a)級、(b)級通緝令傳真下發,同時在「全國公安資訊網路」上釋出,並錄入「全國在逃人員資訊光碟」。公安部還將視情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和全國性的計算機公共資訊網路上適量釋出,實行公開獎勵通緝。

我朋友拘留30天,到時間看守所放人會打**通知嗎

13樓:四哥有法說

」拘留30天「,這涉及的是刑事拘留。如果被關押人屬於成年人且能行動的,釋放時不會通知家屬。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14樓:姚亞光律師江蘇

根據犯罪的不同程度,拘留的時間,也會不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給看守所打**具體問一下

刑事拘留30天,有沒有可能提前放人?

16樓:韶秀榮堵子

刑事拘留不一定要拘留30天才會放人。

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最長是37天。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到37天沒有批准逮捕,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7樓:尚辯刑事團隊

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羈押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需要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了解案情,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刑事拘留30天證據不足會會放人嗎

18樓:華律網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拘留只是對應當逮捕的人在申請批准逮捕期間採取的臨時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拘留許可權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在這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將逮捕報檢察院批准,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等待檢察院批准期間,被拘留人繼續羈押。至此,在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之前,拘留的最長時限為37天。由此可知,刑事拘留最長為30天,加上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為37天,最短可以為3天以內。

因此,刑事拘留不是必須滿30天。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你好,以非拘禁罪。被公安局刑拘。20天后。犯罪情節較輕。檢察院不予批捕。被公安局取保候審。然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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