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2021-09-10 18:06:38 字數 3842 閱讀 4459

1樓:土流集團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了規定,由於上述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致使在訴訟時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認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受害人**終結日、傷殘評定日。

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總則》生效後,訴訟時效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都應該是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施行後,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三年還是一年

3樓:低調額低調額

民法總則施行後,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不是三年,仍然還是一年。

因為民法總則沒有對人內身損害的容訴訟時效進行規定,而民法通則仍然有效,所以,仍然執行一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通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4樓:快樂人生

現在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3年,而非1年,說1年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5樓:天秤吳慶勇

民法總則施行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

6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法總抄則施行後,人身損害襲的訴訟時效不是三bai年,仍然還是一年。

du因為民法總則沒有

zhi對人身損害的

訴訟時效進dao行規定,而民法通則仍然有效,所以,仍然執行一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7樓:上海申宜禾律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bai

適用du《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zhi訴訟時效制dao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內條已作明確規定容: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新的《民法總則》將特別訴訟時效的條款刪除,且未作新的短期訴訟時效規定,按照法學專家朱曉喆教授針對此條的的解釋方案一,該立法屬於「立法者有意義的沉默」,屬於實質上已廢除《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民法學專家高聖平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詳解》中也認為,《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從兩年改為三年,並且刪除了原《民法通則》關於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廢除了《民法通則》第136條關於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基於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而不再是一年。

民法總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怎樣進行規定

8樓:公正

還是一年來。

民法自總則

第一百八bai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du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zhi期間為三年。法律另dao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造**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9樓:浙江衛健科技****

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為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法律後果。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能夠導致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形有哪些,法律中規定的有三種,即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以及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這種時候訴訟時效就會中斷, 待事由消失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10樓:貴陽楊澤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適用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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