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內男方欠下的債務未償還完,離婚後女方也會承擔這婚內未完成的債務嗎

2021-07-31 22:28:58 字數 2303 閱讀 720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債務分情況如下:

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欠下的債務未償還完,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歸還。

如果離婚協議明確由男方一人承擔,這協議是否有法律效率是這樣的。1、如果債權人認可這份夫妻協議的話,這協議是有法律效率的。2、如果男方沒有歸還債務,債權人不認可這份夫妻協議起訴的話,這協議是沒有法律效率的。

因為,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阿元

在婚內男方欠下的債務未償還完,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女方也會承擔這婚內未完成的債務。

即使離婚協議明確由男方一人承擔,也不行,因為這樣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法律效力,對債權人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4樓:法律人

如果是共同債務,即使離婚了也需要承擔的。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是他個人的債務,那就不必承擔

5樓:貧血去

不用你承擔,離婚協議有明確約定,男方承擔,而且這些債務你並不知情

6樓:李右丞

這樣的協議約定對於債權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還債。

婚後債務如果離婚,債務都讓男方承擔可以嗎

7樓:掘金知產

如果是婚後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8樓:海灣裝置

應該是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男方願意,是可以的。

9樓:q扣122298519加

兩個人在一起久了,就象左手和右手,即使不再相愛也會選擇相守,因為放棄這麼多年的時光需要很大的勇氣。或許我們的經驗可以幫助你看看,但是請記得把握時間,不然效果不會很好,一定要在對方還有感覺的時候做努力,時間不會等人的,唯有只有自己努力去爭取,才是正確的觀念。

10樓:wxy小左

這個是要由雙方協定的,畢竟是婚後欠的債務,而不是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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