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的人,犯罪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2021-06-12 11:11:37 字數 5696 閱讀 663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裡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並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預防犯罪,控制酗酒,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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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犯罪負法律責任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規bai

定,醉酒的du人犯罪,應當負刑事zhi責任。這裡說的dao“醉酒”,是指內生理醉酒,即飲酒過容

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並可以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預防犯罪,控制酗酒,是有積極意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付。只不過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判定罪行

喝醉酒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例如醉駕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5樓:新聞假大空

是的,一樣負擔責任。因為酒會導致人體行為、思維障礙,成年人明知喝酒會導致此情況發生,還喝酒就是個人行為了。他和精神類疾病是不同的,是人為可控的。

6樓:5貴在自知

當然算,喝醉不是藉口,會依據具體的事態判斷量刑。

7樓:易書科技

現實中,人們可能認為喝醉酒的人由於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因而他即使有侵害行為也不會構成犯罪。這其實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刑法》第18條第4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喝醉酒絕對不能作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喝醉酒的人犯罪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不能因此而減輕處罰。

喝醉酒 辱罵他人 對方報警。當事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8樓:網球寶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二)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9樓:冰雨夢悠悠

一般的辱罵行為法律實踐中不會追究,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構成侮辱罪。

達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二)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0樓:匿名使用者

醉酒不存在不入罪的說法,辱罵他人,算是侮辱,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是要入罪的,如果沒有最多被採取治安措施,要對方有背景才有得說。一般賠禮道歉就是了。

11樓:習慣深夜睡

肯定要付的,不過你得提供證據,你最好有他罵人的錄音!

12樓:月_千一夜

按照規定是要的,就像樓上說的那樣。

不過要就具體情節而言,喝醉酒畢竟是處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也許並不是有心要辱罵的,若要處罰的話也可以申請從輕,不過最好還是找人調節一下吧......

喝醉酒的人在神志不清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該付刑事責任嗎?為什麼?

13樓:北京中聖暉

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比如醉駕,要進去半年

15樓:姑娘別和我說話

刑法規定生理醉酒時犯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因為他有犯罪故意和行為思想的自控性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人的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勸酒是否要負法律責任,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而定。

有以下幾種情況,勸酒者

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

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1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喝酒死的人肯定s是承擔主要責任。

勸酒的人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你沒有勸酒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除非你負有救助他的法定義務。

18樓:**也要抽菸

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無過錯即無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侵權法理論,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四要件: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比如說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酒駕就是過錯,撞到行人是侵權行為,行人被撞壞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缺一不可。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

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拓展資料:

1、“酒責”的歸責原則

可分為兩種:

其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酒友”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和標準的。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其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這是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過錯責任舉證均不充分的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的判斷。

2、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

“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型別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型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參考資料連結喝酒致人死亡——北**律網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喝酒喝死人在一起的人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情況分析:

1.強迫勸酒的人。通過故意灌酒,言語刺激性勸酒等方式強迫對方喝酒,並且在對方已經醉酒或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依然勸酒等,此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喝酒可能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勸其飲酒的人,此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因飲酒而發生的危害後承擔法律責任;

3.共同飲酒後未勸阻飲酒者駕車離去,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因事故受害的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唆使飲酒者酒後駕車的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6. 醉酒者喪失意志的情況下,共飲者有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_

除此之外,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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