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企業法人的個人,能在另一家公司當職員嘛

2021-06-12 02:25:14 字數 1274 閱讀 5602

1樓:加百列

企業法人可不可以去別的公司工作,既取決於是否和本公司的業務相沖突,又需得到股東會許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的八項行為,其中,第五項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也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之許可。

另外,《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第五條共明確了8種不適合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情況,其中只對“在其他公司出任董事、法人、經理,且對企業破產負責,未逾3年的”有限制,對一般職員不作特別要求。

2樓:夏侯蕊茹汝

1、作為一個公司的職員,出任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這涉及到到《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和《勞動合同法》;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第五條共明確了8種不適合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情況,其中只對“在其他公司出任董事、法人、經理,且對企業破產負責,未逾3年的”有限制,對一般職員不作特別要求;所以,不違反這個法規;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規定了對“企業高管、高階技術人員、企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在離職後一定時間(最長2年)內從事同業經營;

那麼,你所說的這個人,是否符合上面的這個要求?

如果不是,就要以做法人。

一個人可以是一個企業的法人,同時又是另一家企業的員工嗎? 20

3樓:仇少明律師

1、作為一個公司的職員,出任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這涉及到到《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和《勞動合同法》;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第五條共明確了8種不適合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情況,其中只對“在其他公司出任董事、法人、經理,且對企業破產負責,未逾3年的”有限制,對一般職員不作特別要求;所以,不違反這個法規;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規定了對“企業高管、高階技術人員、企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得在離職後一定時間(最長2年)內從事同業經營;

那麼,你所說的這個人,是否符合上面的這個要求?

如果不是,就要以做法人。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 只要你公司同意即可. 我司一位員工同時也是另一家企業的掛名負責人, 那是我司同意的. 社保仍掛在我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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