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單位不付補償,自動終止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

2021-06-08 02:16:54 字數 1083 閱讀 8744

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後,員工應繼續受約束並要求繼續支付補償,還是可以不受約束條款自動失效?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勞合法生效前,各地曾有不同規定,比如深圳規定繼續履行,上海規定自動失效。

2、既然法律目前沒有規定,就應以約定為準,你已經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了。但是,關於你不得向企業要求權利的約定是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26條,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你仍然有權利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要求它付清全部補償,或至少賠償你現工作與原工作之間的工資差額損失。

2樓:夏軒

根據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並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智財權。

3樓:匿名使用者

是合法的,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賠償了。

即便不是合法的,你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在你不去競爭行業任職之後,故意只支付第一筆補償,就不再支付餘款。

既然自動終止,你也不必繼續履行了。

建議你還是忍忍吧

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可以解除相關協議嗎

4樓:陳律師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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