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定學生不准帶手機來學校,否則的話看到就要沒收,請問老師

2021-04-23 14:55:56 字數 4481 閱讀 2272

1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敢公然的這麼做,況且是在學校,都是有文化的人,應該不會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法的,因為教育局等,根本就沒有這條規定不可以帶手機,所以算是違法的,他收你手機,是為你好,不過有一句話叫做合情合理不合法,手機是屬於私人物品,所以起訴的話,是完全可以贏得…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告訴抄你老師收手機是違法的

襲、、(不過

bai我相信老師這樣是為你好如果你上du

課能克制zhi自己玩手機、dao不影響學習帶手機無所謂的、、不過我絕不相信你會上課不玩手機)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法律是否有規定教師不能沒收學生手機?

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手機是學生的合法財產,學生對於該手機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但是老師沒收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區分以下情況:

1、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

在該種情況下,教師是基於對於學生的管理進行的行為,沒收手機雖然短暫讓所有權人失去了對於所有物的佔有和處分,但由於教師將其交與了所有權人的父母,且所有權人與其父母的關係極為緊密,因此也不認為其實際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因此沒收後交與其家長的行為,並不違法。

2、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

這是最常見的手段,一般來說都是說考試後歸還,但如果說歸還時限過長,或所有權人堅持不同意,而教師依然佔有手機,便可能會構成侵犯所有權人的佔有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教師堅決不交還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聯絡其父母,將手機交與其父母。

3、教師沒收手機後便不予歸還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產,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對當事人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案例:尊敬的領導:都蘭縣高階中學的教導處主任在週六周天學校不上課期間私自沒收學生手機,就連住校生的手機也被沒收,連**也不能打了,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允許,學校私自沒收學生手機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望處理!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隱去舉報人資料資訊,謝謝領導!

尊敬的網友:

5樓:厲雅素

不能,因為手機是學生私自資產資源。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嘚0 0,可以找家長去取回啊...但你也有錯撒..上課開小差是不好的哦!..要改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沒收、但是必須歸還、可以說稍後歸還。不然,可以上訴了、、這是違法的、

8樓:楓雷一號

你找老師談談,就說「我是個脾氣暴躁有時控制不住自己的人,作為學校的乙份子,我理應為學校爭光,我怕我會忍不住去向**公開此事為了學校,請換我手機

9樓:彭俊楷

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因為這涉及到侵占私有財產,如果不歸還的話。不過你可以找老師溝通,尋找乙個合適的時間讓他還給你

10樓:買登山包的老陳

並沒有這項規定。但法律有規定不能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拿取當事人的財產及物品所有權。(如果你想告你的老師,請放棄吧,用法律手段告乙個人是什麼困難,更何況你還是未成年吧)

11樓:內涵運載車

教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財物的,這是屬於行政處罰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5、17、18條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3大主體不包括教師、學校或任何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一: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 第二: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第三:

對於學校的規定,首先學校規定的只是不能帶手機,並沒有賦予老師沒收學生財物的權利,老師可以批評教育,但沒有依據這樣做。假設你的學校規定說老師可以扣押學生財物的話,則該條規定明顯違法。《物權法》屬於國家民法體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學校規定屬於一般的道德行為守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否則無效。

第四: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憲法第三十八條

13樓:戴艾彌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主動向老師承認錯誤,並寫下保證書,爭取老師的理解和寬容,是能要回來的。

複製別人的 望採納

14樓:忘了比賽

沒有。。。。。。。。。。。。

但是是有權沒收的,只要歸還就行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15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衝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16樓:qq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

但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學校規定學生在學校玩手機就沒收,期末還,是不是違反憲法(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所以學校規定不成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的有關法律規定,人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到法律保護,你們學校限制你們使用通訊工具這本身就是違憲行為,但你們學校並非國家機關,故不是違憲主體。但是你們學校在沒有出示行政機關的授權的情況下,代為履行行政職責這屬於違法行為。這並不能說明私有財產不能侵犯問題,學生的手機本身由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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