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真心不明白中國的法律,如果殺人犯患有精神病,就不用判死刑了?同樣是殺人,患病殺人就不是殺人了

2021-03-31 12:47:39 字數 5840 閱讀 3394

1樓:15076719575冤

很多殺人的是正常人,被他的有權的親戚弄成精神病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

2樓:高鐵廣告

中國法律是不健全的,存在很多的漏洞,我們能做的就是用法律保護好自己,不去觸犯法律,當然, 中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當中,要對自己的祖國有信心!

3樓:什明爺

因為犯病的時候 病人也控制不住自己

精神病患者殺人為什麼就不能判死刑

4樓:雙子小小白

如果行為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那麼他這麼做的時候顯然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精神病人一樣並不是「故意為惡」,但是實踐中這種行為依然可罰。 所以最終還是沒有解釋為什麼要對精神病人單獨對待,就是一種法律上的強制規定了。這是刑事嚴格責任觀,其實在人類歷史長河中的很長一段蒙昧時期都是以這種只懲罰行為不考慮靈魂的觀念為指導的,直到近代資本主義的出現。

「無犯意則無犯罪」,犯意的本質源於行為人的內心**,刑法的懲罰價值也是為懲罰這種**。這種**不單單指主動的侵犯他人,也包括未盡謹慎義務的疏忽和自信。如果犯罪的認定不考慮人的主觀內心,那麼我們在日常活動中處處會投鼠忌器,到時候正義公平觀就更加消失殆盡了。

如果對正常人的行為需要考慮其主觀內心,而不是單單依據結果來歸罪,那麼又有什麼理由忽視精神病人的主觀內心?

對於沒有犯意、對自己行為毫無意識的精神病人,刑法的懲罰價值已經喪失。但這並不意味著刑事法律對精神病人毫無辦法,所謂的精神病人強制措施制度就是刑訴法所規定的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醉酒、吸毒等自由意志受限的特殊情況,因行為人的先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過錯,現代刑法認為這些行為人都是有刑事可責性的。當然如果是被人強行服毒、哄騙服毒且毒品毒性很強的情況導致犯罪結果發生,這個可能構成下毒人間接正犯的問題,行為人作為犯罪工具不負刑事責任。

從社會責任角度出發,很多人都犯了個錯誤:忽略了社會應當對社會成員中的缺陷成員予以適當關懷和包容的義務。社會並不是乙個冷冰冰的機械組織,對未成年人的包容、寬厚也是如此。

5樓:大迪崽

我老家是農村的,小的時候在我們村里就有乙個出了名的精神病患者,他是受刺激了,一夜之間父母因為嚴重車禍,相繼離開了他,受不了這樣的打擊,精神失常導致患上了精神病,他總是感覺有人要害他,天天拿把菜刀嚇唬人,還曾經砍傷過乙份60歲的婦女,差一點死掉,但是據說精神病患者殺人是不犯法的。

其實判斷乙個人有沒有精神疾病,重點還要考察這個人的行為史,也就是對其犯罪行為和其他行為,有沒有判斷能力。不是說有精神疾病的人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還要看他對他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強度問題。

我覺得部分喪失理智的人殺人,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完全喪失對行為本身的認識、判斷和控制能力,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病患者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需要對其進行強制醫療。也就是,要將其關在精神病醫院裡,進行強制**。這和坐牢也差不了多少,甚至比坐牢可能更難受。

不多,對乙個對行為後果認識不清的人來講,可能也說不上難過不難過。

需不需要要看鑑定意見的可信度,要看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是其精神狀態能夠認知的,並且,只有法官有權裁判認定,鑑定人的意見只是乙個證據

精神病患者是極少數人群,是需要受到保護的,但是也不能縱容其胡作非為,如果一旦觸犯刑法,殺人,縱火,我覺得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要判刑比較妥當。

6樓:愈之傷葉

神志不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不止是中國,國際許多國家的刑法都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有暴力傾向,有社會危險性的,法院會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

至於這背後的理由,不是我們對精神病人特別寬容,而是因為我們要尊重人權。人只能作為目的,而不能被當作手段。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得到尊重,即使是殺人犯,我們處死他的目的應該是要他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為了殺給社會的人看,不是為了洩民憤,否則那跟封建社會有什麼區別。

雖然刑罰也有殺雞儆猴的作用,但那不能是刑罰的主要目的,而我們要乙個人對自己負責,最起碼這個人要能夠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吧。

乙個精神病人,他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完全不能理解這樣做的意義,即使他做出偉違法的行為,我們也不能歸責於他。就像乙個三歲的小孩貪玩悶死自己的弟弟一樣,他根本就不能正確的理解他做這個行為的後果,你卻要判他故意殺人,是不是不合情理呢?退一萬步我們不講情理,就**律,故意殺人罪,起碼要求人是故意的吧,既然是故意,起碼他得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吧。

所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是這樣。他們有社會危險性的,我們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醫療教育等等,但是我們卻不能要他們為自己毫無認知能力時的行為負責。畢竟人類的理性不是與生俱來,而是逐漸成長的,我們應該要能夠容忍這些特殊人群的無理性的行為。

7樓:mn去屎

這對有些人確實不公平,

但是你換個角度想一想,

假如乙個人得了精神病,那個人被精神病控制。那個人就像乙個「刀子」,精神病就像使用工具的「人」,如果乙個「人」使用「刀子」殺了人,你覺得是「人」錯了還是「刀子」錯了

8樓:興仔夢遊記

個人建議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人一樣殺人同罪,首先是法律公平原則,更何況是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留著對社會無益,反而嚴重危害正常人的生命,且問那為什麼還要留著繼續危害社會?

9樓:茶如人生

必須死刑,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要有度,只要達到傷人,應該比常人罰的更重,杜絕後患,

10樓:浪子的心情楊

支援精神病人殺人也要判死刑。

11樓:

神智都不清醒,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怎麼判刑?他們也真夠可憐的,需要更多的人關心他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在發病時殺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殺人犯患有精神病能判刑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現在殺人犯這麼多、人們第乙個想到的就是殺人犯精神有毛病,因為現在這個世道精神病殺人不犯法……免責真是可笑而**\照這樣下去正常人是不是沒法生存了……也不知道這條惡法是誰提出來的……也不知道什麼時候終止、顯而易見是給那些精神病殺人犯的一張免死金牌讓他無法無天禍害他人、這樣的法再不修改這個社會就不曾在安全感了,法代表就是乙個國家的安全……如果法都過迂腐、**、那就是助紂為虐、聲討:精神病殺人必須為所作所為付出代價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殺人不犯法是為什麼呢?」這樣做對現在社會就這樣五大不符三大不利、不符合天道、不符合人權、不符合民意、不符合國情、不符合法制、不利於人類、不利於和諧、不利於公平、如果在不糾正過來、社會現實就亂套了

好像所有的殺人犯在犯罪的時候都是精神不正常的,也就是說可以算精神病人,那按照現行的法律,只要在實施

14樓:a窈窕梅子

不對。精神正常與否是要經過權威部門鑑定後並開具鑑定書。精神病有多種,有間歇性精神病人,分類很複雜,**太多了。

所以你的觀點不成立。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法律必要追究其責任。無論民事和刑事責任。

所以莫犯法,犯法必被抓,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15樓:紅亦塵

不是的,除非被診斷出患有精神病,但是會被限制自由,同時也要看患病的程度,法律會給予合適的判斷,至於其它的就是等著牢獄坐穿吧,要不然這個世界都亂了,每個人都可以藉口殺人,還可以逃避責任,會引起社會慌亂,太荒誕了

16樓:我的最愛袁

等他做完案,在醫院檢查有精神病就可以

17樓:匿名使用者

大部分是,但有些卻要視情況而論

難道殺人犯都會有所謂的『精神病嗎』,誰能還我工道!

18樓:姚金第

新京報報道說,政法大學弒師學生付成勵的父母要求為其子進行精神鑑定,但暫未有回饋。聯想到前不久連殺六個警察的上海殺人犯父母也屢次要求對其子進行精神病鑑定的事實,不由得使我們感到疑惑:難道每個殺人犯都是精神病?

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的。每個殺人犯舉起屠刀的那一剎那,他的人性就已經喪失,正常人難以用自己的心理體驗去理解乙個殺人犯,殺人犯在心理上必定是有缺陷的人。但是,心理上有缺陷並不意味著他就是精神病,心理上有缺陷的人仍然可以是乙個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責任能力人,他仍然必須為自己的衝動也好,蓄謀已久的行為也好,承擔法律責任。

事實上,很多殺人犯在其犯罪之時就已經做好了承擔刑責的心理準備。那為什麼犯罪行為發生之後,起訴之時,就都成了精神病了呢?

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其發病期間,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在這一條的背後,除了民事責任外,卻無對於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性的行政管理規定。同時,由於人類對精神疾病的認識尚不夠科學和準確,主觀判斷的成分尚多,由此造成鑑定結果以及法院對鑑定結果的採信往往都由主觀判斷來確定,上下其手的空間較大。

由此,越來越多的殺人犯家屬把精神病鑑定當作救命稻草。

怎麼避免這一現象呢?很簡單:出台對於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的行政強制措施。

精神病人必須要由其監護人監護,而監護失職,才會造成殺人後果。那麼,剝奪其監護權就成為維護社會公益的必然選擇。我們不能允許出現了如此嚴重失職行為的監護人繼續對其監護下去,是不是?

從國外立法例來看,也不乏可借鑑之處。例如,為什麼美國那麼多殺人犯很少嚷嚷著做精神病鑑定呢?要知道,有很多校園槍手甚至連殺十多個人,精神豈不是十分不正常?

這一方面與美國很多州沒有死刑有關,另一方面就要看乙個案例了。刺殺美國**里根的嫌疑人最終被鑑定為妄想狂,屬於精神疾病患者。但是,且慢,這並不意味著此人可以逍遙自在。

美國法院的判決是:將其交某精神病醫院,對其實行終身精神病隔離強制**。

這樣的措施如果成為法律,恐怕再也不會有嫌疑人家屬嚷嚷著進行精神病鑑定了。為什麼?很簡單,因為對於假精神病患者來說,終身在精神病醫院隔離強制**恐怕還不如來一刀的痛快。

當然,真正的精神病患者自然還需要鑑定,終身**對他們來講,應該是乙個很好的福利。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報仇又不判極刑,只有把自己要變瘋癲

你暗他明 總有機會

20樓:匿名使用者

發到各大門戶**上去興許還有用,這裡的效果不大。

21樓:

同意ls的,到貓撲什麼的地方去,興許有用。估計**了

精神病能減免刑事責任,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殺人犯被判死刑了?他們的家屬為什麼不給他們弄個證明?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裝瘋賣傻一次,看能不能通過測試。

如果你成功了,恭喜你將在精神病院渡過餘生。

23樓:15076719575冤

有很多正常人犯罪了,都弄了假的精神病,逃過了法律的制裁,只是你不知道罷了。

殺人犯到檢察院說是精神病怎麼辦

24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如果真患有精神病,是要經過法醫鑑定的,鑑定證實以後,那麼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真想討回公道,那麼要有證據證明,再實施殺人這個行為的時候是清醒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很負責任的告訴你,要對這個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沒有精神病的話裝是裝不來的,能鑑定出來。如果有精神病的話,要看殺人當時是不是處於精神病發作期,是的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對她進行強制醫療,因為殺人的時候她是沒有自知力的。如果不是發作期,是間歇期的話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真心不明白,為什麼有時我一百多字回答別人,別人總是採納就說了一句話的人,不是我說的不在理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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