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在讀期間在單位上班,與該單位簽訂正規勞動合同,這期間的工

2021-03-22 07:56:05 字數 5683 閱讀 3769

1樓:匿名使用者

公****裡面「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級

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所以在企業工作也視為有基層工作經歷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認定為有工作經驗

縱橫法律網 張坤律師

全日制博士期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違法,因為實踐中都是這麼做的。只要不衝突就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在機關事業單位,類似情況有的是。只要與工作不衝突就行。

讀博士期間,可以全職工作麼? 5

5樓:韓陌影

可以啊。勞逸結合,屬於兩方面的學習,積累社會經驗也不錯

急:在勞動合同期間讀博士算不算違約?用人單位怎麼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去讀博士直接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要求其博士讀完後繼續服務,就要重新簽訂合同。

可以協商解決。

博士畢業直接就能獲得進京指標的。

我的意思是,你們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沒有保密義務、培訓費用或者競業禁止一般不能約定違約金。

相關法律可以查閱勞動合同法。

其實籤協議的約束力也比較弱。

籤勞動合同時,單位增加一條在職期間不能參加公****,事業單位考試,並不要求開具同意報考證明合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去,這麼狠呀,那麼你就得考慮考慮啦。不過並不違法吧,你可以不同意這個合同的。

事業單位職工能否在工作期間與其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8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能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然,任何乙個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追究法律責任。而且事業單位可以追究其他單位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樓:滿滿愛

勞動者可以與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不得影響之前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大學期間由於自己家有公司也簽訂了勞動合同算基層工作經驗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當事人大學期間,與家人開辦的單位雖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人在大學讀書,雙方勞動關係並未真正建立。讀書期間,不可以計算工作年限,也不能計算基層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1樓:匿名使用者

大學期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尚未畢業,一般不能算作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指的是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2樓:蒼洱白子

只要你能提供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記錄,那麼考公務員、事業單位,相關部門會承認基層工作經驗的。

13樓:今_點_有_機_乃

有實際的工作經驗就算

公****中很多要求基層工作經驗,具體怎麼規定的呢? 30

14樓:京佳公務員

基層工作經驗的要求比較嚴謹。

1.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在各類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在各類企業、社團組織、農村或城市社群、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本科畢業後就業一段時間又考上普通招生計畫研究生繼續深造,並於2023年畢業的人員,視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若其工作性質及時間符合基層工作的規定,其基層工作經歷也予以承認(類似人員以此類推)。

2.在州市及以上機關(含參公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失業或待業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基礎計算單位為「月」,未滿12個月的,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3.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計算基數為「月」(典型例子:

2023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23年3月1日解聘的人員,算工作了12個月,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而2023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23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員,僅算工作了11個月,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4.部分招考職位要求具有5年以上基層機關連續工作經驗,這類職位定向招考縣級及以下機關的在職公務員,要求機關公務員工作經驗不能中斷,同時要求任公務員(包括試用期公務員)的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含)以前。

5.基層工作經歷可以是以上所稱的不同基層單位工作時間的累計。

6.基層工作經歷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複審時提交),凡在面試以後階段出現單位不同意放行的情況,一律視為考生填報虛假資訊,將處以五年禁考的處罰。

7.基層工作經驗,指的是畢業後正式的工作經驗。在普通高校就讀期間工作經歷,視為社會實踐經驗,不視為基層工作經驗,當然,這裡的在校的社會實踐,特指普通招生計畫的學生在校的社會實踐。

如果是**教育在職參加的學歷教育,其就讀期間依然從事正常的單位工作,這不屬於社會實踐,其工作經歷有效。

15樓:加友

公****要求基層工作經驗的具體規定:

(1)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其他經濟組織主要是指私企、外企)、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2)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4)報考**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等**和地方基層就業專案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並辦理工商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並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6樓:山東中公諮詢

這個問題較多考生問到,其實公****中對於基層工作經歷是這樣定義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專案工作經歷的,是指報考人員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三支一扶」計畫或「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等四類人員。

公務員崗位中還是有很多沒有工作經驗要求的,您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崗位報考,另外不管什麼崗位,都是考察行測以及申論,因此只要認真備考就可以了。

17樓:航帆培訓

你好!基層工作經歷指的是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18樓:文彥公考

你好,文彥公考很高興為你解答: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希望對你有幫助!

19樓:湖北華圖網校

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末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機關的人員,在地 (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相關工作的,即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也不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希望對親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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