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在現在的中國社會,檢察院是可有可無的。檢察院地位真的是這樣嗎

2021-03-22 04:31:18 字數 5544 閱讀 2785

1樓:百度使用者

法律賦予的權力很大。 但實際中發揮並不充分。求採納

古詩詞在現在社會中是否已是可有可無的存在

2樓:beihai人力資源

不是的,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

將進酒唐代:李白

君不見,黃河之水天上來,奔流到海不復回。

君不見,高堂明鏡悲白髮,朝如青絲暮成雪。

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盡還復來。

烹羊宰牛且為樂,會須一飲三百杯。

在當今社會法律是可有可無嗎

3樓:明月松間照時代

按人類社會發展,會自然而然的出現各種規矩,即法律的雛形。按你的想法法律是可有可無,你根本沒有機會活到現在提這個問題。

現在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完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不是人去了就

4樓:匿名使用者

收監不收監,是法院看你有沒有犯罪,不管有沒有犯罪事實,去是一定的。

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了。

下一步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現在檢察院只是核實案情,如果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檢察院不會批准逮捕改變強制措施。

只有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只要不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是不會拘留或逮捕的。

5樓:中顧法律網

不會。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你。法院收到案子後,會安排**時間,並提前通知你去拿起訴書和傳票。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不會通知當事人。因為案件移交屬於正常法律程式,不需要通知。而且案件到法院以後,法 檢察院發出。

如果**認為構成犯罪的,偵查終結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到時候檢察院會傳訊犯罪嫌疑人。如 檢察院審查起訴。有三種處理情況,一是,認為證據不足的,補充偵查。

即,打回去公安,繼續補充偵查。二,認 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 法院會向你送達起訴書 你可以請辯護律師。 一般不會通知被告人一起到法院去。

正常情況下,檢察院將卷宗移送給法院,法院立案庭簽收後,向刑庭移送

6樓:鷹的飛翔

不一定,但你要不去後果會很嚴重。

拓展資料:

1.這是法定程式,告之嫌疑人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作出起訴決定,製作《公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

2.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4.如果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法定事由,一般不會改變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遵守取保候的相關規定,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採取限制性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會收監。

5.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7樓:李保忠律師

現在人辦得取保候審,公安局把案子交到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說和案卷一起送到檢察院,是案子已經轉到檢察院,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了,下一步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現在檢察院只是核實案情,如果嫌疑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檢察院不會批准逮捕改變強制措施。

只有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8樓:周琴

公安局把案子送到檢察院,檢察院需要先審核案件證據,如果證據充分,就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證據不充分就發回給公安局重新收集更多證據,在拘留時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會依法取保候審。

9樓:我是你的大媽

既然已經辦了取保候審,通知犯罪人交案卷的話,也不會被收監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法定程式,告之嫌疑人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作出起訴決定,製作《公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如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後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將做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如果沒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法定事由,一般不會改變強制措施。你在取保候審期間只要遵守取保候的相關規定,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採取限制性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會「收監」。

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 三者的關係及各自職能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當然,對於職務犯罪案件有偵查權)。

一般而言,公安機關與法院沒有直接的聯絡,而是通過檢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報檢察院批捕;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偵查監督權(通過立案監督、提前介入、發檢察建議等形式實現);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審判監督權(主要通過抗訴實現)。

所以,檢察院在憲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但在歷史形成的觀念上,老百姓都認為公安是最大的,而檢察院的職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頭語「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但是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作用是終局的,案子的最終定論都要有法院來判決,所以一般而言,現在法院的影響是最大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一宗刑事案件:公安部門負責偵查,蒐集到充分證據後,交由檢察院批捕並由檢察院提出公訴,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最後由司法部門進行刑罰的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

檢察院權力是不是南北方差別很大?為什麼老家檢察院權力大得不得了,但在南方很多人都說檢察院很差。

14樓:戚廣利

1、檢察院權力南北方是沒有差別的,因為都是乙個法律。

2、檢察院也受法院的監督制約。

15樓:聿小修

按照法律來說檢察院權利只分等級之差,上級檢察院權利比下級大,不分南北地域的差別。但不排除地區有其他的原因造成權力不平衡,很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檢察院權力其實很大的,它是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局、法院都有制約作用。特別是其還有反貪和反瀆職侵權的職能,行政機關也怕他。這在南北方沒有差別,只不過是讓人感覺的明顯不明顯的問題。

我是在乙個省會城市,我在市檢察院反貪局實習的時候,那的人就給我說檢察院有權,法院院長也可以叫過來聊聊。啥意思***。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賦予的職權是相同的,但行使職權的永遠是「人」,職權由不同的「人」行使,導致差異!

檢察院好不好?具體說說?

18樓:諾建設衷亥

有很多人都有這樣一種感覺:檢察遠不如公安、法院。常聽到的有「金公安、銀法院、可有可無檢察院」,「大公安、小法院、沒爹沒娘檢察院」。

其實差別是肯定有的,關鍵是你怎麼看的問題。其實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公檢法三家各有利弊。

2,檢察與公安、法院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兩方面:收入和權力面。

檢察的優勢在於:清閒、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飯碗安全)。以本市為例:

同等資歷的交警工資要比檢察多200-300元左右。但如果讓我和交警換的話,我肯定不願意,交警每天站馬路,曬得跟黑炭似的,要吃多少灰塵、油煙,就為多拿那兩三百塊錢?我們這的交警最多乾到35歲,其後都調到其他部門去了,誰受得了啊那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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