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2021-03-11 12:14:47 字數 1040 閱讀 8549

1樓:魯鬱真

比如縣交警做出乙個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不服復議到市交警大隊後,市交警大隊變更為罰款300元,這時還是不服的話就直接以市交警大隊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區公安局對你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決定的,你不服,復議的,然後市公安局審查復議後,對你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決定的,那麼你對服役結果不服的,就以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3樓:戊秋芹輝橋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版其他組織直接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樓:鞏新之巧淼

1.1是原機關為被告,因復議機關沒有改變,影響相對人的還是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

2.2是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新的行為對相對人造成了實質影響!

5樓:休恩漢春姝

行政訴訟法有規定,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沒有改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為被告。

不要相信有些書籍,法律明確規定的沒有錯的!

6樓:任何改變

法條依據:《行政訴抄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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