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能否查封犯罪嫌疑人的房產

2021-03-07 07:21:31 字數 4827 閱讀 8873

1樓:just享受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權利查封犯罪嫌疑人

的房產,如果查明房產不是違法所得,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會在三日內解除查封,予以退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2、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3、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4、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5、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擴充套件資料

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五條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

必要時,可以一併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檔案和文書。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併查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獲取的投資權益或股權。

但由於投資權益或股權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對其採取凍結等偵查措施應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慎重使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五條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一併扣押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法律檔案和文書。

置於不動產上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扣押;不宜移動的,可以一併查封。

《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凍結不動產或投資權益問題的批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以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獲取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但由於投資權益或股權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對其採取凍結等偵查措施應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慎重使用。

3樓:康熙也無奈

1、在偵查階段,檢察院除瀆職等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機關履行偵查職責。本案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由公安機關偵辦。

2、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都是贓款 ,或用贓款購買的贓物。而該處房產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且不是贓款 ,或用贓款購買的贓物。

綜上,公安機關無權查封。有權查封的是法院,或被害人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提請法院保全。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述查封個人財產無法律依據,因重大安全事故罪無罰金刑,除非是受害人啟動民事賠償程式,則可由法院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對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縱橫法律網 何向前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無權查封。受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由主審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刑罰及民事賠償一併判決,否則得由受害人重新提起民事訴訟。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這處房產是犯罪嫌疑人及家人的生活用房,原則上不得查封拍賣,不過這些都是到判決執行階段的事了。

6樓:上先生

不可,應由法院查封。

7樓:cx新人

可查封,向法院申請就可以了,由法院執行!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是否有權違追繳贓款贓物 5

8樓:思考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

偵查機關的九項偵查措施,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程式中的五項強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繳贓款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偵查階段還沒有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麼能夠確定哪些財物是犯罪所得呢?公安局、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們的家屬退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局、檢察院追繳贓款贓物的理由。

1.《刑事訴訟法》偵查篇第六節《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這一節規定了偵查機關有權力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但沒有用贓款、贓物這類肯定性的詞彙,更沒有使用追繳一詞。

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的涉案財產,只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只能是提供給法院的,這些證據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經過被告人、被害人質證,然後又法院決定是否採信。未經被告人、被害人質證,未經法院裁決,公安局、檢察院認定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公安局、檢察院擅自處理涉案證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確實屬於贓款贓物應當上繳國庫的,應當由人民法院確定,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偵查機關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處分涉案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這一條規定在《刑罰的具體運用》一章《量刑》一節。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沒有權力對如何量刑發表意見。這一條說明,收繳贓款贓物的權力只屬於法院,偵查機關沒有量刑權也就沒有收繳權。

3.「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偵查機關動員犯罪嫌疑人退贓最愛說的是這句話。但這句話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樣,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主動退贓並不等於自首。自首必須出於自願,必須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贓往往是在誘騙或者威脅下而「主動」的,偵查機關往往用「本人已經承認犯罪」,「主動退贓就可以釋放」等話騙取家屬退贓,或者以「重判」相威脅,迫使在押人員「主動退贓」。

這種主動不是真的主動。而是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

「主動退贓」後如何要求返還?這是乙個很棘手的問題。

公安局、檢察院參與偵查活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對偵查機關的收繳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只能走國家賠償程式。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國家負賠償責任。這裡包括了非法追繳。

不應當追繳的公民個人財產,法院判決追繳了,通過再審判決該公民無罪了,對於已經追繳的公民合法財產,應當由原判法院予以賠償。這叫刑事賠償。

公安局、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法院判決認為不屬於贓款贓物部分的,公安局、檢察院對公民的損失也應當賠償。這也屬於刑事賠償。

國家刑事賠償需要兩個條件:

1.司法機關違法。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應當移送法院,贓款贓物屬於犯罪證據,偵查機關把查封的贓款贓物沒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繳國庫了,就是違法。

2.侵犯公民合法權利。法院沒有認定是贓款贓物,就是公民合法財產。

偵查機關把公民的合法財產上繳了國庫,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上繳國家財政的錢無法退還,這是事實。受害的當事人不能向公安局、檢察院要求退款。

只能夠要求公安局、檢察院賠償自己的損失。要求刑事賠償需要書面形式,賠償義務機關受到申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書面答覆。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覆滿意的,領取賠償金。

申請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或者超過兩個月沒有受到答覆的,三十日內有權利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滿意的,到賠償義務機關領去賠償金。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在兩個月內未作出書面決定的,申請人有權利在30日內向法院申請裁決。國家賠償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為一審終審,雙方都不得上訴。

法院的判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必須無條件執行。

9樓:蘇源刑事辯護

偵查階段只能扣押,不存在追繳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怕是沒有看過《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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