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處理程式打人致使輕傷法律的流程是什麼,

2021-03-06 09:50:57 字數 5994 閱讀 612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打人致使輕傷,以故意傷害為理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向法院起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程式很簡單。不過對於是否是輕傷的認定,必須要去司法鑑定機關做鑑定。

具體流程如下:

1 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情況屬實,那就要進入起訴階段了,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後要負刑事責任。

2 若公安機關拒絕受理,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就以故意傷害為理由起訴。由法院做出判決。(原告不能以罪名起訴,只有法院可以以判決書形式確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3 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名成立,那就是要判刑的,對方承擔的是刑事責任。 不會是拘留這麼輕鬆的治安處罰了。

4 打成輕傷是要**的,造成了財產損失,所以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樓:美的整過容

請你注意以下幾點:

一、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所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人身傷害案件(輕傷)。

也就是說,這種型別的案件,作為受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同時司法解釋也明確,這種型別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具體到你家的案件中,我認為你們報了案,派出所出警後可能僅僅作為一般治安案件處理了,特別是你母親(即本案的受害人)沒有明確提出刑事自訴,故派出所也就沒有按照自訴程式受理。

二、就本案而言,當前我認為你首先要做好證據的儲存。

首先你要明確,本案牽扯刑事和民事兩個方面的問題。刑事方面,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民事方面,由被害人起訴,要求侵害行為的實施者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民事部分,可以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併處理,也可以單獨起訴要求對方賠償。

大體來說,你要準備的證據有如下幾個方面:

1。侵害人的身份,包括其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等情況。你問題中問到到底應該起訴誰的問題,這個要看你有沒有相關證據了。

直接實施侵害行為的人比較好確認,但其背後的召集人是誰你有證據證明麼?沒有證據就很難將其列入被告人。

當然,我認為你將直接侵害人列為被告,提起刑事自訴後,很可能在案件的審查與審判過程中會交代出幕後組織者,這樣再申請追加被告人也可以。

2.侵害行為及侵害事實的存在。即侵害人在何時何地因何起因實施何種違法行為及有何過錯。

你說有很多目擊證人,目擊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或者出具證人證言呢?有沒有事發時的監控錄影或其他能夠證明的材料?派出所的相關筆錄能不能調取作為證據?

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等等。

3.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因人身損害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情況。

當然,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最重要證據之一:傷情鑑定是必須的,而且這個要出具法院或公安部門認可的機構作出的鑑定。這個你提到已經做了,之所以再次提醒你是因為這類人身傷害案件,如果取證(鑑定)不及時,或者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重做,往往因為時間的遷延造成無法鑑定或者鑑定失真的(有的案件到了**時被害人都痊癒了,才發現傷情鑑定有問題,結果就很難說了)。

擴充套件資料:

部分輕傷借鑑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公尺(兒童達10平方厘公尺);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公尺(兒童達5平方厘公尺)。

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公尺,兒童達6釐公尺;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公尺,兒童達4釐公尺。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公尺。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公尺(兒童達3釐公尺),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公尺(兒童達4釐公尺)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公尺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公尺;單塊面積2平方厘公尺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公尺;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公尺。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公尺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公尺。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3樓:凌筱溪

首先說明,我不是律師,只是乙個學過4年法律、目前在基層**從事一些司法相關工作的網友,我提供給你的意見僅供你參考。涉及法律實務的問題,還是專門諮詢律師的好些。根據你所述案件,提請你注意以下幾點:

一、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所謂「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人身傷害案件(輕傷)。也就是說,這種型別的案件,作為受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同時司法解釋也明確,這種型別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具體到你家的案件中,我認為你們報了案,派出所出警後可能僅僅作為一般治安案件處理了,特別是你母親(即本案的受害人)沒有明確提出刑事自訴,故派出所也就沒有按照自訴程式受理。

二、就本案而言,當前我認為你首先要做好證據的儲存。

首先你要明確,本案牽扯刑事和民事兩個方面的問題。刑事方面,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民事方面,由被害人起訴,要求侵害行為的實施者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民事部分,可以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一併處理,也可以單獨起訴要求對方賠償。

大體來說,你要準備的證據有如下幾個方面:

1.侵害人的身份,包括其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等情況。你問題中問到到底應該起訴誰的問題,這個要看你有沒有相關證據了。

直接實施侵害行為的人比較好確認,但其背後的召集人是誰你有證據證明麼?沒有證據就很難將其列入被告人。當然,我認為你將直接侵害人列為被告,提起刑事自訴後,很可能在案件的審查與審判過程中會交代出幕後組織者,這樣再申請追加被告人也可以。

2.侵害行為及侵害事實的存在。即侵害人在何時何地因何起因實施何種違法行為及有何過錯。

你說有很多目擊證人,目擊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或者出具證人證言呢?有沒有事發時的監控錄影或其他能夠證明的材料?派出所的相關筆錄能不能調取作為證據?

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等等。

3.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因人身損害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情況。

當然,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最重要證據之一:傷情鑑定是必須的,而且這個要出具法院或公安部門認可的機構作出的鑑定。這個你提到已經做了,之所以再次提醒你是因為這類人身傷害案件,如果取證(鑑定)不及時,或者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重做,往往因為時間的遷延造成無法鑑定或者鑑定失真的(有的案件到了**時被害人都痊癒了,才發現傷情鑑定有問題,結果就很難說了)。

先說這些吧。你家的這個案件,牽扯到刑事自訴、人身傷害賠償等諸多問題,說的有點亂,希望能給你提供些參考。如果需要進一步說明,歡迎繼續追問。

4樓:_圖窮匕見

要經過檢察院那邊批准才能抓人

然後第二問是首要分子,就是帶頭的人

打人致使輕傷法律的流程是什麼,

5樓:我是誰

一、打人至輕傷,傷勢符合故意傷害罪中傷勢的要求,主觀上又有傷害的故意。所以可以以故意傷害為理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向法院起訴。

法律程式如下:

1、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情況屬實,那就要進入起訴階段了,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有罪後要負刑事責任。

2、若公安機關拒絕受理,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就以故意傷害為理由起訴。由法院做出判決。(原告不能以罪名起訴,只有法院可以以判決書形式確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3、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名成立,那就是要判刑的,對方承擔的是刑事責任。 不會是拘留這麼輕鬆的治安處罰了。

4、打成輕傷是要**的,造成了財產損失,所以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程式很簡單。不過對於是否是輕傷的認定,必須要去司法鑑定機關做鑑定。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二、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致人輕傷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法律處理傷害還並不是光看誰先動手,誰對誰錯的來看。傷害案的量刑依據就是傷情報告,輕傷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人致輕傷,走法律程式會怎麼判,打人致使輕傷法律的流程是什麼,

打人致使輕傷,以故意傷害為理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向法院起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程式很簡單。不過對於是否是輕傷的認定,必須要去司法鑑定機關做鑑定。具體流程如下 1 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情況屬實,那就要進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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