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需要簽合同嗎

2021-03-05 08:00:07 字數 4796 閱讀 6063

1樓:群星獨者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退休後返聘上班還是要簽合同的,不過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就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以及勞務合同的特點文中也做了解讀,以供參考如果您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諮詢,華律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2樓:律商企業顧問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3樓:三民所黎律師

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法

律沒有禁止你們簽訂合同,只不過要注意這個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你應該與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至少需要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內容,以便將來有據可查。這個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但它的條款仍舊是有約束力的。

4樓:0123飛魚

按道理應該籤用功合同,這個在於你和公司的商議,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5樓:大野瘦子

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 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6樓:中顧法律網

一、退休後在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

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二、具體法律依據為:

(一)《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乙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職工返聘應當訂立僱傭合同,不需要繳納社保。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能訂立勞動合同,不能繳納社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屬於勞務關係,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

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因為其年齡偏高,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意外,可以購買商業保險規避風險。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返聘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需要簽訂勞務合同。

原因是:一般情形下,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此類人員再就業的,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與招用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而構成勞務關係,雙方可簽訂勞務合同。

二、返聘退休人員,也不需要繳納社保。

原因是: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係,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9樓:張簡昊焱楊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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