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科學發掘和野蠻發掘的區別,文物的科學研究

2021-03-04 09:01:33 字數 4166 閱讀 5851

1樓:匿名使用者

目的不一樣

文物發掘會全面考察土壤情況,喪葬習俗

歷史意義等等。

野蠻發掘就乙個獲得值錢文物。

2樓:迴圈往復永不盡

科學發掘的話就是能夠保留住需要的資訊,野蠻發掘的話,就是把資訊都破壞了。

3樓:墨香雲狂

科學發掘要制定詳細的發掘計畫,嚴格按照發掘規範進行。野蠻發掘會破壞遺址資訊。

文物的科學研究

4樓:手機使用者

文物分類和文物鑑定是開展文物科學研究的前提,也是文物科學研究的內容。由於文物的時代不同,質地不一,種類繁多,功能各異,因而需要從不同的角度,採取不同的分類方法。從管理的角度,中國把文物分為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文物兩部分。

前者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近現代典型建築等;後者包括古器物、古文獻、古書畫等。在上述各類文物中,有的又分為若干小類,如古器物即按文物質地分為青銅器、玉器、鐵器、陶器、瓷器等。此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功能和屬性進行分類。

目前有的文物科學研究,已經發展成為專門的學科如錢幣學、銘刻學等,今後有些類別的文物,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和發展,還將會形成一些新的專門學科。 文物鑑定就是確定文物的年代、真偽和價值。首先需要進行的是斷代和辨偽,如果文物的時代不明,真偽莫辨,就無從確定文物的價值。

只有在斷代、辨偽的基礎上,才能通過科學研究,不斷深化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一切文物都需要斷代,但不是所有文物都需要辨偽。辨偽有特定的涵義,主要是辨別由於文物作為商品流通以後,有人以牟利為目的,以真文物為藍本而故意製造的假古董及一些歷代的文物仿製品。

至於辨別古建築在歷代維修過程中增添和改動部分,或者後代仿製構件的年代,是對古建築整體和區域性的分別斷代問題,而不屬於辨偽的範圍。考古發掘出土的文物,一般不存在辨偽的問題,但也有文物鑑定的問題。因為有時一座墓葬也會埋葬了前代遺物,如婦好墓中就有紅山文化的玉器。

有時由於地層擾亂,在乙個文化層中也可能有後代文物混入,都需要進行鑑別。文物鑑定的方法,主要有傳統方法和現代科學方法兩種。在各類文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考古學研究物件,是經過科學發掘出土的。

對於這些文物主要是依靠考古學的地層學和型別學進行斷代,對史前時期或者年代比較久遠的歷史時期的文物,還可以運用碳14、熱釋光、古地磁等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測定年代。所有這些都屬於現代科學鑑定年代的方法。傳統的鑑定方法主要是對傳世文物年代的鑑定和辨偽。

傳統方法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對各種不同類別文物進行鑑定的方法,但是傳統方法過去主要側重在經驗的積累上,需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總結,才能不斷發展和提高。

考古勘探和考古發掘的區別

5樓:譚明剛

類似於 考古和盜墓的區別 行動深淺不一樣而已

前者是試掘,後者是正式發掘。

工具上,前者主要是探鏟、探測儀;後者幾乎所有發掘工具都會用到。

方法上,點/線狀試掘,後者是面狀發掘。

其他就不贅述了。其他參考以下歷史古書正史的說法吧:

西晉太康元年,汲郡人「不准」(fǒu biāo)決定盜掘戰國時期的一座王陵——魏襄王的陵墓。不准的火把燃盡後,點燃了墓道裡堆積的竹簡用來照明。這些竹簡年代久遠,不准不拿那些一碰就碎的,專拿最整的竹簡進行焚燒。

拿夠了看起來值錢的寶物後,便裹著東西跑掉了。幾天後,官府才發現陵墓被盜,其中有大批被燒毀的竹簡,以及殘留的一些能看到「漆書皆科斗字」的較為完好的竹簡。

歷史記載了不准的行為,「初發冢者,燒策照取寶物,及官收之,多燼簡斷札,文既殘缺,不復詮次」。這就是真實的盜墓賊做的事,盜墓拿寶物,換錢供自己吃喝玩樂。你要硬說他們偉大,他們有節操,我眼瞎,沒看出來。

陵墓中留下的,那為數不多的較為完好的竹簡,被官府收好,上報朝廷。晉武帝委派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和嶠、著作郎束皙、鎮南大將軍杜預以及衛恒等幾十名著名學者進行整理,前後花費二十年的時間,終於整理完畢,就是轟動了史學界的《汲冢書》,即《竹書紀年》。這其實是典型的搶救性發掘,歷史上不知道有多少珍貴的資料,都是因為缺乏這個過程而被毀,成為火把和鍋台下的灰燼。

那些潛心整理殘卷的學者們,才是真正值得我們尊敬的。你要硬說他們和盜墓賊沒區別,我眼瞎,看不出來。當然了,當時汲郡當地負責收竹簡的工作人員工作相當失誤。

因為都是些外行,也意識不到這些竹簡有個屁用,讓搬東西就暴力搬運。直接滿懷一捧,到車前往車上一扔,散碎的也不撿,導致被收的竹簡也毀了個夠嗆,不得不說是個遺憾(汲郡收書不謹,多毀落殘缺)。現代的考古,都有自己的發掘和整理的規範,這是極大的進步。

考古有它自己的煩惱,即古人講究入土為安,有人強調墓主人的主觀意見。而盜墓就不講這些,拿了錢走人算完,有擋道的直接砸爛。眾人知道這樣不好,也就不忙著替盜墓賊洗了,汙化考古即可,以顯示自己是站在正義一方。

以「鄙視盜墓」為表象,實際上是要為盜墓開脫。考古的墓室,十室九空。考古收拾的,經常是被盜了不知道多少次的爛攤子。

被盜墓賊砸了毀了,無所謂。等真的要保護起來進行發掘,就會有人站出來說「墓主人絕不同意這樣做」「你們挖別人家的東西經過人家同意沒」。

考古是不是為了好奇,現在的考古基本上都是搶救性發掘,主動型發掘在我國一般是不允許的。所謂搶救性發掘,就是在古墓已經被盜,遭到破壞,墓室暴露,或者因為基建原因而被發現,不得不被動發掘。而這種情況現在太多了,盜墓分子太猖狂,十墓九空啊!

而且文物是會老化會蛻變的,考古也是在保護它們,延長它們的壽命。 而盜墓分子,他們眼中只有那些值錢的金銀珠寶,其他的全都不顧!壁畫隨隨便便被破壞!

簡帛、絲綢等因為空氣進入而被氧化,迅速變成一堆爛泥!太大的文物帶不走砸碎了帶! 考古和盜墓,乙個是為了保護,乙個是為了私慾而破壞,區別太大了!

挖掘出的文物是否都歸國家所有

6樓:天神亂漫若葉

1.在中國,挖掘出來的文物確實都歸國家所有。不過需要補充的是,挖掘出來之前,也歸國家所有。

所有權和是否事先發現、是否挖掘出來、誰挖掘出來的都沒有任何關係,而是和文物的狀態有關,只要是被埋藏在地下和水下,就是國家所有。這裡的文物不止是瓷片這種可移動文物,古遺址本身也是不可移動文物。

2.關於響應速度的問題。大概可以分解為幾個方面:

首先,對於地下(水下)到底埋藏了多少文物、具體的分布範圍和價值,這種問題沒有任何乙個國家能完全搞清楚。只能根據考古調查、鑽探和以往發掘盡可能多地獲得相關資訊和線索。沒有被發現的地下文物,有些是因地表被建築物佔壓無法開展工作,有些是因為工作不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和錢),有些是因為埋藏較深或認識不足等原因現有手段確實難以發現。

所以遇到新發現的地下文物,儘管名義上是國家的,但事實上處於無人管理狀態,**因無法事先掌握,反應慢可以理解。

其次,雖然法律規定公民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私自發掘、藏匿、私分和哄搶出土文物屬於違法行為,但現實中這種約束機制很弱,相當多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法律規定有的文物可以由個人所有,可從純粹技術上講,在非科學發掘狀態下出土的可移動文物(應屬國家所有),是很難指認為出自某遺址的,也就是說和那種個人可以合法繼承的傳世文物無法區別。既然如此,很多人自然存在強大的動力去非法持有本應屬於國家的出土文物。

像新聞中這樣乙個多月才被**報道的情況,已經算好的了,實際上,很多遺址被這樣破壞直到消失,也完全不被公眾所了解,一小撮人短時間內足以私分相當數量的出土文物。

最後,且不論尚未發現的地下文物,即使是大量已發現的、建立了四有檔案的遺址,儲存狀況也極端堪憂,很多已知的文物點在二普和三普之間就不明不白地消失了。因為地下遺存數量眾多、體量巨大,在其地表之上往往存在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古代遺存多的地方,往往也是現代人口密集區),無法像建立自然保護區那樣靠圈地保護起來,時刻面臨著盜掘的威脅和基建破壞的威脅,保護的工作量極其繁重,從業者和相關經費又極其稀少,很難給**貢獻政績,相反對文物埋藏點土地用途的限制使得文保工作反而是提高gdp的障礙,所以面對開發商和其他**強勢部門地位極其低下。如果理解這種狀態,我覺得反應慢甚至無反應確實應該批評,但也很難做得更好了。

關於不值錢所以反應慢的理由不值一駁。原因很簡單,即使是盜墓的挖到很值錢的東西,**反應一樣慢,甚至更慢,因為盜掘往往更隱蔽,不像新聞事件中那樣大張旗鼓。值錢不值錢只是對私人和黑市有意義,對**來說,除非倒賣地下文物合法化(比如is那樣的),否則這個不在它的考慮之中。

7樓:匿名使用者

是歸國家所有,但有時也會公開。

8樓:匿名使用者

祖墳挖到的也是國家的,除非在你家裡挖到,而且還不要公開

9樓:傳說

不一定,如果是你家祖墳的話挖到的,應該歸你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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