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自家土地上建臨時雞棚不辦手續可以嗎

2021-03-04 09:00:39 字數 3529 閱讀 8181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這個社會,就是說在任何耕地面積,上級按照房屋以及養殖方面的,必須經過上級批准才能準建。

2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是自家土地,私建也屬於違建,需徵得有關部門批准才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影響他人生活就不行

臨時一般不超過一年

你要是改變土地性質,需要審批

4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地面的建築都必須經過批准,不經過批准是不可以的,是違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跟從前不同,現在國家不讓在耕地上亂搭亂建!

6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家的土地是建設用地,還是農業用地,如果是上一種就可以,如果是農業用地就不可以。

7樓:快蝦公尺愛

村裡面?那隨便折騰,誰管你了

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養殖場【沒有報批】,屬於違法建築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承包的是基本農田,建養殖場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如果是其它農業用地的,需要向發包方或者鄉(鎮)人民**進行申請。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另外我們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規定可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綜上可知,在集體土地上辦理養殖場,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集體土地的性質,和所需要建築物的性質,還有其他一些情況。綜合判斷之下,才能得出結論。

二、對於興建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要求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養雞場等農業設施的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

(1)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

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申報。鄉鎮**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

符合要求的,鄉鎮**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審核。縣級**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

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批覆同意。

因此,建設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不僅需要與村委會達成用地協議,還必須依法履行以上審批程式。經營者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

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不得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9樓:陽光洗衣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的規定,農民可以利用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在承包的集體土地上從事養殖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改變土地的用於農業生產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從事養殖業經營法律是允許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誰來臨時徵用啊?如果你用合同ok;

外人徵用補償你啊;如果不給難說啦;農村就怕這些破事情;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屬於違法建築的,你應該到當地村,鎮以及畜牧機構辦理養殖手續,那你的養殖場就是合法的了

12樓:陌生的養殖戶

看你的地屬於什麼性質的土地!

13樓:候朔方

自己的土地自己建有土地承包合同違不違法

在住宅用地上能建商業建築嗎,請問,居住用地上是否可以建底商住宅樓。城市規劃圖紙上設計的不是商業用地是居住用地。

首先確定用地性質,最好拿著東西去和 溝通,住宅下面當然可以有商業,不過那個是商業網點,面積是有要求的,你說的商業建築 如果是大型商業,或者是商業綜合體那就不清楚了,要和規劃局溝通。我們這個規定居住用地可以相容15 的商業建築 不可以的 但地的性質可以轉 在住宅用地上改建商業建築的情況,屬於改變土地用...

在村集體土地上種樹,個人在集體土地上種樹,土地被集體徵用,所種樹木應不應該賠償?

這事歸縣 管。先找當地的村領導,讓村領導給你往上報,一般分為集體內的人員和集體外的人員,批准手續有些不同。報到縣上,根據各縣的具體要求準備材料和資金。沒有問題的話,就簽個承包合同。個人在集體土地上種樹,土地被集體徵用,所種樹木應不應該賠償?集體土地按不同性質,分為耕地 草地 林地等等,不同性質的土地...

我們村有人成包土地種植,未經允許在我土地上建起了農業設施用房,我可以要求補償或要求拆遷嗎

你們在合同上有寫明不能建農業設施用房嗎?根據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 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10 155號 規定,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於非農業建設專案用地,依據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gb t 21010 2007 按農用地管理。興建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