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怎麼避免買到「凶宅」,買二手房的技巧如何避免買到二手凶宅?

2021-03-04 08:56:35 字數 5715 閱讀 6884

1樓:搜狐焦點

「有一種二手房最難賣,無論它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之途非常艱辛。」記者幾年前曾經**過凶宅的問題,地產人士也表示由於資訊發達,有殺人放火之類的事情發生,新聞報道巨細無遺描述過程,包括棟號和門牌號也一併**,業主攤上此事也無可奈何。"凶宅"很多時候是由租客原因發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產人士表示,作為地產中介,他們沒有通天眼,不會預知過去未來。

租客簽約時斯斯文文,但後來發生不幸事件,的確讓人大跌眼鏡。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買家為避免買到凶宅已鍛鍊成柯南的本事,走訪鄰居打聽房屋過往歷史,還要上網查詢小區新聞。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律師的介紹,如果買家對「凶宅」非常忌諱,除了口頭向業主和中介查詢外,最有力的**是合同條款。

買家應該在合同中清晰寫明有關事項,業主和中介隱瞞「凶宅」歷史就不能「側側膊」就過去。

故事一:妻子懷孕買到「凶宅」 仲裁撐腰退房

吳先生通過某中介看中海珠區某物業,並與該物業業主陳女士協商房屋買賣事宜。吳先生明確向陳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懷孕,要求房屋必須吉利,並主動諮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陳女士對此表示該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120萬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協助下辦理過戶手續。

兩個月後,吳先生得知該房屋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陳女士協商退房事宜,但陳女士稱房屋並不影響使用,拒絕退房。吳先生便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及陳女士退還購房款120萬元。經審查,業主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該物業曾發生跳樓自殺身亡事件,造成吳先生重大誤解。

最終,仲裁委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支援吳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專家分析:隱瞞「凶宅」 誤導買家購買決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協商房屋買賣事宜時,吳先生已明確表示要求房屋吉利,並主動諮詢房屋是否曾經死過人。但陳女士未如實向吳先生告知有人跳樓死亡一事,已違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按照傳統習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樓自殺會對購房者造成嚴重的心理陰影和心理障礙,足以影響其作出是否購房的決定。

故事二:介紹買家買「凶宅」 經紀賠5000元

李某打算與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廣州結婚生活,遂委託某中介公司經紀陳某尋找物業,並強調不得為「凶宅」。在陳某多次介紹下,李某看中天河區某物業。李某與經紀人員陳某商量交易事宜時,再三詢問該物業是否為凶宅。

陳某表示該物業絕對吉利,並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若物業為『凶宅』,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事後,李某就該物業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3萬元。

之後,李某在與附近市民閒聊時得知該物業內曾發生**案,便找經紀人員陳某要求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陳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屬於經紀人員告知義務的內容,故只願返還中介費3萬元,拒絕賠償經濟損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紀人員陳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經審查,該物業曾發生過**事件,但陳某在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向李某承諾該物業非凶宅,並表示若為凶宅,將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陳某向李某返還中介費3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專家分析:非法定告知義務也要擔責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服務物件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應當書面說明下列事項:(二)中介服務涉及的房地產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

」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3-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買二手房的技巧:如何避免買到二手凶宅?

2樓:搜狐焦點

在新房**告急、**突飛猛進的情況下,許多購房者把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場。的確,對於購房者而言,二手房能夠起到乙個很好的補充作用,很多城市的二手房**較新房而言相對較低,且能夠讓購房者結合房屋質量和周邊配套綜合考量。不過,買二手房最怕的就是買到不吉利的凶宅。

「凶宅」是指曾發生過**、自殺、意外、重大傳染性疾病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場所」(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不包含在內)。

房屋總價高,誰也不想自己住進乙個曾經死過人或者發生過一些不好的事情的房子裡面。那麼,買二手房的時候,如何才能避免買到凶宅呢?需要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

一、購買前的調查

1、查詢新聞

網上搜尋這個小區,看看有沒有相關的新聞報道。像一些特大的刑事案件,有些**是會公開報道的。

2、**低於市價需留意

買房前,要對該小區的二手房的**有乙個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遠低於市場**,那麼肯定有問題。

3、走訪一下小區

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話,小區內或多或少會引起過議論,容易打聽出來。比較容易打聽到的地方包括居委會、物業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鄰居。

4、詢問中介公司關於房產的情況

買房前,詢問中介公司房產的情況,是不是凶宅。他們有沒有進行過核實,是否有提供宣告。

5、房產證辨別

如果房子房齡老,房產證下發日期比較晚的話,應當問清業主房子是繼承的還是買的二手房。如果是繼承的就要問下前業主去世的原因,曾經發生過什麼事情,都要了解清楚。

6、派出所詢問

如果是有**或者是他殺之類的情況,當地派出所會有備案記錄。雖然派出所會有這樣的記錄,但是派出所沒有義務向所有人公開這些資訊,需要業主一起去(有時即使業主本人到場也不給查)。

二、實地觀察

1、屋內是否有宗教祭奠陳列

如果是有祭奠儀式的,這種房子買的時候要小心,一定要打聽清楚業主的工作情況,是單純的信奉還是有別的原因。

2、留意大門框有沒有變形

一般情況下,門框已經出現變形、扭曲、有大小窿等時,就要十分小心,一般預示著你要買的房子很久已經沒有人居住,要慎重考慮。

3、如果陽台邊上出現青苔、發霉等,最好不買

家居裡面,除了大門是納氣採光的地方外,陽台也是乙個重要的地方。如果陽台牆邊或牆腳等地方,已經出現青苔,甚至發霉這些情況時,就必須要小心觀察了,這是家居風水學中,排水排不清而遺留的毛病,對人的身體健康影響尤為明顯。

4、牆上貼滿了符咒或掛滿了葫蘆等,風水欠佳

有一些房子,比如門頂或是屋內的牆上等,貼滿了很多的符咒,或掛了很多的風水掛件,比如葫蘆等。一般這些情況都反映了房子在此之前請專業人士看過風水,化過一些煞氣或一些風水上不利的地方。這個時候,你必須分清這個戶型**好,**不好。

5、家居戶型有過大改動的房子,也要細心留意

現在有些戶型,一進去後,你會發覺明顯是大改動過的。比如二房改成了三房,陽台也成了房間,或門口處多了屏風等等。對於這種戶型,不能說一定不能買,而是要學會去分析。

例如可以適當了解,改動後,這些人是搬了大房子還是因為別的原因搬走了等等。一般房子做過大的變動、變化後,不是大吉,就一定是大兇,因此,以這個作為標準去判定,是頗為可信的。

三、簽約時的風險控制

因為法律上沒有凶宅的定義、自然也沒有將該資訊列為必須披露的資訊專案。換言之,業主對房屋的物理瑕疵是有披露義務的,但是「凶宅」顯然不屬於物理瑕疵,沒有被強制披露。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業主必須披露這樣的資訊的話,那麼業主不披露的話就屬於重大隱瞞了,未來要求撤銷合同或退房就有了依據。

交易前選擇經紀公司變得十分重要:先看經紀公司是不是有這樣的承諾?有的話是不是書面承諾?

只有讓經紀公司承擔責任,那麼在進行風險控制、盡心盡力做調查方面,對經紀人來說才能變成一件有壓力的事情;如果沒有承諾,那麼就要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這樣的事項了。

買個房子著實不容易,很多人需要努力一生才能買得起房。在買房子時將各個方面的因素綜合一下,對比一下,房屋的情況要了解清楚,必要時可以帶上懂風水知識的朋友去幫忙看看。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2-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買二手房買到"凶宅"怎麼辦?

3樓:搜狐焦點

無論在繁華鬧市或是景觀絕佳,只要一旦發生過惡性事件,房子的**之途非常艱辛。「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過若攤上某位買家頭上,這就是天大的事情。萬一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有什麼辦法可以提前識別「凶宅」呢?先來看個案例。

【案例】

202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下,張女士購買劉女士的房屋,簽訂合同時,某中介公司和劉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沒有人居住,更沒有出過事。

張女士入住該房屋後,在偶然和鄰居聊天的過程中,得知劉女士的丈夫在該房屋內上吊身亡。張女士遂將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劉女士對裝修進行補償。

【法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對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懼、忌諱等,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

劉女士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兇案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亦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法院判決支援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教你幾招識別「凶宅」

買家若對「凶宅」有所避諱,可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條件,並應多方探聽業主**房屋的情況,比如到轄區派出所了解或將其購買房屋位址作為關鍵字在網上搜尋。同時,買家也可要求業主在合同中約定資訊披露條款,如「業主保證所**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家心理不安的情況。若買家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業主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家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業主賠償10萬元」之類的合同條款。

這樣的約定可以督促業主披露房屋資訊,也可以讓買家在發生糾紛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依。另外,業主如自身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事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向買家說明,並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對於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在向消費者提供中介服務時,除要按照行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如實告知物業的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賃、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外,對於非告知義務的內容,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如實調查、了解和反映情況,不應未做調查就隨意承諾,或提供虛假資訊或作虛假承諾,誤導或誘騙消費者交易。若消費者對「凶宅」有所避諱,且需中介公司及經紀人員配合調查的,應明確向其告知,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條件。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08-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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