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時期一直到隋唐時期的刑制改革

2021-03-04 00:36:59 字數 4929 閱讀 8896

1樓:彼岸的暗夜

夏:神權法時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大辟二百,臏闢三百,宮闢五百,墨各千。

商:神權法時代。商代的常用刑罰主要有墨、劓、刖、宮、大辟等。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識,二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疑罪從輕惟赦制度。

同罪異罰制度(不同身份等級的人犯同樣罪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適用的處罰結果也有別)。隨意擅斷,「臨事制刑」。

周:穆王作呂刑。監獄管理制度。西周的契約制度,傅別(調整債權債務關係的借貸契約),質劑(調整商品交易關係的買賣契約),書契(廣義書契指一般文字或文書,狹義書契專指契約)。

春秋戰國:

成文法普及時期,鄭國子產「鑄刑書」;晉國趙鞅、荀寅「鑄刑鼎」。

秦:律:是經過一定立法程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頒布的規範性檔案,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制、詔:是皇帝針對某事釋出的帶有規範性質的命令。制、詔的法律效力一般高於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駕於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式:即程式、格式,在雲夢秦簡中的《封診式》是關於勘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法律答問:

是以問答方式表現出來的秦官方對法律所作的解釋,它對律文、術語、立法意圖以及訴訟程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解釋,與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廷行事:是律的補充形式之一,廷指官廷,行事指判案成例。

盜徙入罪。

漢:上請制度:在貴族官僚犯罪後,一般司法**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斷,皇帝可以根據犯罪者的具體情況——如何皇室的親疏關係、現任官職的大小以及功勞大小等,來決定如何減免其刑罰。

它源於禮之等級名分,是「尊尊」、「貴貴」原則的體現。

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對老人、小孩、婦女、殘疾人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在定罪處刑時給與特別寬宥的做法。

親親相得首匿: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或作證。這一原則首先限定在一家之內,即祖孫三代,夫妻之間;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長一概不論,尊長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責。

九章律,傍律,越宮律,朝律,推恩令,左官律,酎金律。

(一)漢文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斬左右趾三種肉刑。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即五年勞役;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二)漢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斬左趾的笞五百減為笞三百,後來有減為笞二百;劓刑笞三百減為笞二百,後來又減為笞一百;頒布《箠令》,對執行笞刑的刑具和執行方法做了具體規定;對勞役刑作了改革,即決定將終身服役的勞役刑制度改為有期限的勞役刑制度。

讀鞫(jū):案件調查結束之後,審判官要對審理得出的違法犯罪過程與事實加以簡明的歸納總結,並將其內容向被告宣讀。

乞鞫:又叫複審。讀鞫之後,如果被告對宣讀的內容沒有異議,就將於判決後穿上赭衣,並將罪狀或書其背,或張貼於都市,「使四方明知為惡之罰」。

如果被告或其家屬不服,可以要求重審,稱為「乞鞫」。漢代被判兩年徒刑以上的,被告本人及其家屬都可以請求複審。錄囚:

封建時代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罪囚的複核審錄,監督和檢查下級司法機關的決獄情況,平反冤獄及督辦久系未決案件的一項制度。錄囚制度對平反冤獄、改善獄政和統一法律的適用起了一定的作用,也是古代實行審判監督的乙個途徑,因而被後世所沿用。直到明清,才由秋審、朝審等制度所取代。

秋冬行刑。

魏晉南北朝:

一、曹魏、西晉及北朝的立法成就

1、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並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創新;

②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也使其篇目分類更為系統、條理、規範,推動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③明令廢止舊刑罰體系,確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斬右趾刑,標誌肉刑已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族刑連坐範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制度方面的一種歷史進步。

④八議入律。首創以爵位抵罪和折當勞役刑制度。

2、西晉《泰始律》

①新增《法例》篇目,充實了刑法適用制度方面的規定,進一步豐富和擴大了法典「總則」的內容,是中國古代法典的篇章體例結構更加規範化。

②繼續精簡律令章句,再度擴充法典篇目,從而以「刑寬禁簡」著稱於世。

③進一步改革了刑罰體系,使刑罰制度的發展進一步相對寬緩、人道和文明。

④開創了對法律條文進行註解詮釋的立法形式。張斐、杜預的晉律注,總結汲取歷代的立法經驗與刑法理論,對中國古代的法制建設和中華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貢獻。

⑤準五服以治罪 ,

3、北朝《齊律》

①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北齊律共計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這一法典篇章體例結構及其律文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趨成熟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首創了《名例律》的總則篇目。進一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從而使法典的體例結構及其內容更加規範化。此後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為《名例律》,可見北齊律對後世立法的深遠影響。

③確立「重罪十條」。

隋唐:律,刑事法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令,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格,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式,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

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六殺,《唐律》賊盜、鬥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

六贓,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後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隋唐時期的刑罰有什麼發展?

2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在刑罰制度方面,隋唐時期有重大發展。在原始部族中,人們為了共同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逐漸形成了若干共同遵循的社會規範,這些規範兼具後世道德和法律的功能。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統治者有選擇地利用原有習慣並加以確認,使之具有法律效力,這便出現了專門性的成文法。

我國奴隸社會時期主要引用習慣法,但由於王權至上的緣故,一些王命也帶有法的性質,這往往被後世所遵循。大約春秋戰國時,已有正式公布的成文法規,如鄭國的《竹刑》、晉國的《刑律》、魏國的《法經》等。戰國初年,商鞅在秦國變革舊制,釐定「刑」、「法」,劃一稱「律」,由是律被歷代封建王朝奉為法的主要形式。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建立封建君主**的**集權制度,權制獨斷於君,始創「命為制,令為詔」,「唯天子獨稱也」之式。此後歷朝於律之外遂有製、詔之稱,其變稱如令、科、比、故事、格、式、敕、例、典等,與法名稱雖有別,其實多屬律外的「追加法」。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國家制定法律、解釋法律、實施法律必以「三綱五常」為指導原則,強調「德主刑輔」、「出禮入刑」的法制思想。

其法律形式除律、令、科、比外,「天子之言」經丞相、太尉、御史「集議」後,分類組合編定為策書、制書、詔書、誡敕等,同樣具有法律的效力。

隋、唐沿兩晉南北朝之制,制定律、令、格、式。隋文帝登基不久,即制定了《開皇律》。該律分為12卷,500條,將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5種20等。

還規定對侵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10種罪行要嚴懲不貸,對統治階級內部人員的8種犯罪要給予減免,這就是所謂「十惡」和「八議」。新律廢除了歷代梟首、轅裂等酷刑,嚴明了責打、枷杖輕重的規定。宣布民有枉屈,可依次上告,直至朝廷。

《開皇律》實施後,地方**「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此後又廢除妻、兒連坐之法,「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儘管當時法律條文與法律使用還有很大出入,但畢竟較之前代有很大改進並成為後來法典的基礎。

隋唐時期的刑罰相比前代而言也有所減輕。我國奴隸制刑法特點之一是以刑統罪,只具刑名而不列罪名,先議刑而後定罪。夏、商、周主要有墨、劓、剕、宮、大辟五刑,而實際上五刑之外尚有其他酷刑,如商之炮烙、醢脯、剖心、刳剔、族誅等。

秦之死刑也名目繁多,如戮、磔、棄市、定殺、梟首、腰斬、車裂、鑿顛、抽脅,鑊烹、絞、囊撲、夷三族、具五刑等。漢魏以後肉刑稍減,發展了財產刑,出現了名譽刑。如犯罪後以家財贖罪,或以奪爵、除名、免官、禁錮等形式處罰。

隋唐五刑為死、流、徒、杖、笞。唐代五刑規定:(1)笞,分五等,從10至50,10為等差。

贖用銅,1斤至5斤。(2)杖,分五等,從60至100,亦以10為等差。贖用銅,6斤至10斤。

(3)徒,分五等,一年至三年,以半年為等差。贖用銅,一年為20斤,每增一等加10斤。(4)流,分三等,2000裡至3000裡,500裡為等差。

贖用銅,80斤至100斤。此三流稱常流,皆須居作一年。此外,唐太宗貞觀六年(632)還為死刑減等定加役流,所流里數為三千,居作為三年。

(5)死,分二等,絞、斬。贖銅皆120斤。唐代的刑罰寬減,訴訟審判程式嚴格,反映出唐代的進步與文明。

唐朝前期的君臣多能自覺守法和嚴肅執法。唐太宗曾對大理少卿戴胄說:「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

」貞觀四年(630),當他發現所頒詔敕與律令相違時,便要求各主管部門「不得順旨便即施行」,「必須執奏」,再做定奪。同時強調:「法令嚴肅,誰敢為非?

」盡量避免以言代法,不得「有乖於律令」。魏徵更是直言進諫,強調「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如果「任心棄法」,必然「取怨於人」,太宗手詔稱魏徵所言,「皆切至之意」。因而,貞觀之治使天下呈現出一派昇平氣象。

當然,武則天改制時,免不了弄權玩法,她「委政獄吏,剪除宗枝」,「起告密之刑,制羅織之獄」。當時著名的酷吏來俊臣、萬國俊等專門編寫了一本《告密羅織經》,周興、索元禮等特製大枷「定百脈」「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膽」「實同反」「反是實」「死豬愁」「求即死」「求破家」。但武則天稱制後,遂嚴明賞罰,選賢任能,逐步整治酷吏。

周興、索元禮「殘酷尤甚」,女皇「殺之以慰人望」,來俊臣被處以極刑,其黨徒全部流放嶺南。酷吏時代,隨之告終,賢臣當國,法制重振。如狄仁傑、杜景儉之拜相,用法平恕,天下大安。

至玄宗開元全盛時期,湧現了一批執法清嚴的官吏,他們承襲貞觀法制的寬仁慎刑原則,繼續完善法制建設。開元二十五年(737),全年斷死刑僅58人,史稱李林甫、牛仙客「二人皆謹守格式,百官遷除,各有常度」。開元二十六年(738),完成《大唐六典》30卷,在我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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