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戀愛期間,女方提出分手後要求男方賠償,法律支援嗎

2021-03-04 08:53:56 字數 5921 閱讀 9366

1樓:宇子

什麼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等,法律一概不支援。請採納

男女朋友分手後,女方要男方賠錢(分手費),不給就報警。有法律依據嗎?男方應該怎麼做。

2樓:詩雨倩

如果只是要求就不算犯法,如果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來強行取得就是犯法。

1.敲詐是指通過非正當方式逼迫對方給予物質或者某種行動從而滿足自己的心理,生理,物質需要的行為,這個行為是不合理的,會傷害對方的。

2.戀人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賠錢這個是要分條件的, 比如在戀愛期間,女方有像男方借錢,或者男方有為女方提供大金額的又有證據的財富,那麼可以要求女方要會,如果是送於女方的,那麼女方可以拒絕歸還

3.如果因為感情問題男方要求女方賠償,女方可以跟進自己的感覺,如果感覺給對方帶來傷害,可以給予金錢補償,也可以不給,因為這個行為是私人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跟她說有種你就去報警!看警察怎麼批評她。就算你倆發生關係了,也是自願的照樣不用什麼賠償,這是個想訛你的。真他媽不要臉。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事前有沒有簽過法律協議,或者有無分手後會給對方分手費的承諾。如果沒有就等他去報警吧。這事到哪女方也沒理,這事沒有法律依據。這種事情警察不會受理的。

5樓:擎天柱

沒有,你一點都不用擔心

6樓:小改的幸福生活

就算是沒有法律依據,應該還給對方。既然做不成男女朋友,就斷得一乾二淨。

7樓:92李文雨

要錢之後在找別的男的,這種女人還要錢,就應該欠踹啊

請問下 男女朋友分手後 女方家屬提出男方賠償精神損失費這個合理嗎?

8樓:八三老人

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不必理會。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縱橫法律網 張壽江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的戀愛關係不受法律的保護。女方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援的。當然,作為男方從道義想給女方是另當別論。

11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精神損失無法律依據

12樓:hf孫冰

當然不應該給,女方把感情完全物質化了。可能在一開始女方就開始考慮分手後要精神損失費。

13樓:匿名使用者

男歡女愛,你情我願。無所謂誰賠償誰,法律也沒有規定。但出於道義,適當給一點也可。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道德抄的層面上 男方的做法欠妥 可能襲操之過急bai 然而在現如今的社會du 此類是事件已屬zhi見怪不怪只要當事dao人雙方是你情我願的 男方不是通過非法的手段得到女方 是沒有付精神損失費的

嚴格的說 女朋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給 女方要求無法律依據

16樓:無敵元素師

有過真心嗎。。那為何由於女方的要求,朋友他沒法滿足,女方說達不到要求就不結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爺們話十就一分都不給,道德層面女方就輸了

17樓:三子甲

既然敢談朋友,就應該接受一切發生的事情!沒誰規定一定結婚,當初只要資源就好。無需付費

18樓:征服你們

男方如果有錢就相應的給點吧 男人要擔當 是爺們就給點啊 除非你不是爺們 畢竟女孩以前對你有過真心

男女戀愛期間,女方花男方十幾萬,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償還,不給就告

19樓:sunny晨児丶

中國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說在戀愛中女方花男方的錢要償還,但是一旦上了法庭一般都是進行庭下和解,還錢得看女方的經濟實力怎麼樣,如果男方堅持要讓女方還錢,一般都是還個幾萬塊,不過戀愛中花了男方十幾萬塊?這是什麼戀愛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花了男方的錢,怎麼才能要回來呢

21樓:仁著愛人

這不是談戀愛呀,這分明是騙錢財嗎,建議雙方坐下來心靜氣和談談,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28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29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30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3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32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33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3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35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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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訂婚和有借條的錢不用還。戀愛期間兩個人產生的金錢問題,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錢嗎?我覺得男女朋友交往,男生給女孩花錢,是理所應當的,女孩也應該適當給男生花一點,不能說一方出錢,一方花錢,這不是戀愛,這是提款機。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的錢,是必須換的,但是如果是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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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戀愛期間的錢財問題,一般情況下,應該是這麼處理的。如果說男方提出分手,給女方的錢和物不應該要回,因為女方是賠了青春的。那如果在戀愛期間,女方提出分手,所有的錢財 物和東西,你都必須還給人家,男方也是陪了時間的。因為時間不等人呢!我認為上述的處理方法啊,還是比較的符合情理。你們認為行嗎?首先先宣告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