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稅務機關原因造成未繳稅款是否有滯納金

2021-03-04 08:48:39 字數 576 閱讀 7135

1樓:高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2002〕362號)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因稅務機關原因造成少繳稅款是否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2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2002〕362號)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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