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侮辱罪,在實踐中應該怎麼正確認定侮辱

2021-03-04 07:03:35 字數 4543 閱讀 4126

1樓:法妞問答

一、什麼叫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在實踐中應該怎麼正確認定侮辱罪呢?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刑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

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2、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物件,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侮辱罪構成條件以及情節處分

2樓:jiawen廖

1、侮辱罪構成條件:

(1)   暴力侮辱人身,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小字報,這裡所講的暴力,才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2)   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

(3)   文字侮辱,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機關提供協助。例如以糞便潑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應予立案。

2、侮辱罪構成情節處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3樓:張巨集明律師

一、侮辱罪的定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罪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二、本罪的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

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乙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刑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二)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

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三)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物件,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汙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手淫等**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對於以期刊雜誌刊登侮辱、誹謗他人文章的,根據新聞出版署2023年11月24日釋出的《期刊管理暫行條例》第5條、第36條規定,任何期刊凡違反本規定,刊登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區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停止**、沒收或銷毀違法期刊、定期停刊、停業整頓、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物件,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7]

四、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如何處罰)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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