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稅法體系的完善,有哪些,我國稅法體系是怎樣的

2021-03-04 06:22:21 字數 5608 閱讀 7070

1樓:逆相思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2023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共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流轉稅類

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資源稅類

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所得稅類

包括所得稅、外商和外國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特定目的稅類

包括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物件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財產和行為稅類

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農業稅類

包括農業稅、牧業稅,主要是對取得農業或者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

關稅主要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徵收。 上述稅種中的關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農業稅、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2023年以前一直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管理,2023年以後改由稅務機關徵收管理。

上述23種稅,除外商和外國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釋出實施外,其他各稅種都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立法,由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釋出實施的。這23個稅收法律、法規組成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體系。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徵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

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釋出實施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執行; 由海關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我國稅法體系是怎樣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稅法體系

(一)稅法體系的概念和稅法的分類

稅法體系是指乙個國家不同的稅收法律規範有機聯絡而構成的統一整體。

1.按照稅收立法權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有關稅收的憲法性規範、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和國際稅收協定等。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稅收的條款也應認為是稅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歸入相應效力層次的稅法規範中去。

2.按照稅法的調整物件——稅收關係內容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式法和稅收許可權法。

3.根據稅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將稅法劃分為涉外稅法和非涉外稅法。

(二)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按照稅收立法權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對稅法進行分類是稅法體系最基本的構成方式。因此,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按照這一標準,可以劃分為憲法性稅收規範、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和國際稅收協定等。

根據「一稅一法」原則,按照各個稅種相應制定的稅種法是構成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主體部分的稅收實體法。

1.流轉稅,凡是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稅物件的稅就是流轉稅。

2.所得稅,以納稅人的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為徵稅物件,又稱收益稅。

3.財產稅,是以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財產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

4.行為稅,對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行為進行徵收的稅。

(三)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構想

1.建立在稅收基本法統帥下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並行的稅法體系。

(1)立法模式的選擇。

(2)立法體例的選擇。

(3)立法內容的確定。

2.建立以流轉稅法和所得稅法為主體的復稅制實體稅法體系。

3.完善我國多層次、配套齊全的稅法體系,提高效力層次較高的稅收法律在整個稅法體系中所佔的比例,進一步保證稅法的穩定性與權威性。

目前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我國稅收立

法存在的問題

(一)缺少憲法對稅收立法的限制

我國沒有在憲法中規定有關稅收立法的原則,也沒有明確稅收立法的授權許可權,更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的設立稅法通則,保證稅收有法可依,同時消除獨立的稅法之間的不協調,這樣一來,我國稅收體系中,通過***等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立法數量就遠遠多於人大立法,這樣的結果直接體現是立法的不嚴謹。

(二)立法層次較低、隨意性大、稅收行政立法缺少授權限制我國在稅收立法方面的現狀是:大量的稅收立法是通過***及其以下層級的部門立法得來,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權立法。稅收法律作為一種正式制度的這種功能卻因稅收立法權的橫向分配是以授權行政立法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

我國目前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等幾部法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實施,除此之外,大多稅收法律制度還只是以***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制定的「暫行條例」形式出現,如我國收入規模最大的增值稅。這使得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層級較低,權威性不足。

(三)對納稅人權利方面的立法不足

我國《憲法》在第五十六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而奠定了我國公民具有納稅義務這樣乙個基礎。因為《憲法》的這一規定,我國在稅後的稅收相關立法中,過分強化納稅人義務,而相對忽視對納稅人權利保護,進而引發徵稅權力失控、稅款使用低效,納稅人權益在很多時候受到損害。

比如2023年5月1日,經***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菸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菸的消費稅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乙類香菸由30%調整至36%,雪茄菸由25%調整至36%。與此同時,原來的甲、乙類香菸劃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50元的分界線上浮至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捲菸為甲類捲菸,低於此**的為乙類捲菸。此外,捲菸批發環節還加徵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

在這裡,國家稅務局乙個通知,稅率就發生了改變。納稅人對稅收徵收的決定沒有任何發言權,納稅人的同意權被忽視了。在**看來,納稅僅僅是**施加給民眾的義務。

至於徵哪些稅、向誰徵、徵多少、怎樣徵,民眾根本無權過問。

稅法構成的三個基本要素有哪些

4樓:塵夢幽藍

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是

納稅義務人、徵稅物件和稅率。

1、納稅人: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即納稅主體,是指法律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兩個相對稱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基於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

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2、徵稅物件:徵稅物件,又稱課稅物件、徵稅客體,是指對何種客體徵稅,即徵稅的標的物。如消費稅的徵稅物件就是消費品(如煙、酒等);房產稅的徵稅物件就是房屋。

徵稅物件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誌。

3、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徵稅物件數額之間的比例。稅率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稅負水平的高低。我國現行稅率分為三種: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5樓:貴陽楊澤律師

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11項)——徵稅人、納稅義務人、徵稅物件、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

其中:納稅義務人、徵稅物件、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要素。

1.徵稅人——「徵稅」主體

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的徵稅機關。

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

2.納稅義務人(納稅人)——「納稅」主體

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法人和其他組織。

區別於:負稅人——稅收的實際負擔者

扣繳義務人

3.徵稅物件——課稅物件

納稅的客體,也就是對什麼徵稅,是區別不同稅種的重要標誌。

4.稅目

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徵稅物件的具體專案,是徵稅物件的具體化。

稅目的制定方法:

列舉法——具體列舉徵稅物件(消費稅)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營業稅)

5.稅率

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反應了徵稅的深度,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累進稅率。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物件,不論數量多少,數額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徵稅的稅率。

①單一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徵稅物件的所有納稅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稅率。

②差別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徵稅物件的不同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徵稅。

a.產品差別比例稅率(增值稅)

b.行業差別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

c.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城市維護建設稅)

③幅度比例稅率,指稅法只規定乙個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稅率,具體稅率授權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該幅度內予以確定。(娛樂業營業稅)

(2)定額稅率(固定稅額),是指對單位徵稅物件規定固定的稅額,而不採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進稅率是根據徵稅物件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即徵稅物件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

一般多在收益課稅中使用,有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三種形式。

【注意】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採用的累進稅率形式只有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①超額累進稅率:把徵稅物件按數額大小劃分為若干個等級,每一等級規定乙個稅率,稅率依次提高,每一納稅人的徵稅物件依所屬等級同時適用幾個稅率分別計算,將計算結果相加後得出應納稅款。

代表稅種: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進稅率指以徵稅物件數額的相對率劃分若干級距,分別規定相應的差別稅率,相對率每超過乙個級距的,對超過的部分就按高一級的稅率計算徵稅。

代表稅種:土地增值稅

6.計稅依據(計稅標準)——計算應納稅額所依據的標準

(1)從價計徵。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徵。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

(3)復合計徵。既包括從量計徵又包括計價從徵。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7.納稅環節

稅法規定的徵稅物件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8.納稅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後應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9.納稅地點

納稅人具體繳納稅款的地點。

10.減免稅

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物件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1)減稅和免稅

①減稅是對應納稅款少徵一部分稅款;

②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徵;

③型別:

長期減免稅專案

一定期限的減免稅措施

(2)起徵點

稅法規定對徵稅物件開始徵稅的起點數額。徵稅物件的數額「達到」起徵點的就「全部數額徵稅」,「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稅」。

(3)免徵額

徵稅物件總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只就減除後的「剩餘部分」計徵稅款,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注意】區分起徵點和免徵額,不達起徵點和免徵額時都不交稅,但是一旦達到起徵點是全額徵稅,超過免徵額是只對超過部分徵稅。

11.法律責任

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行為人採取的處罰措施。

納稅人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規定,都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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