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律規定的適格民事訴訟當事人

2021-03-04 06:12:56 字數 5376 閱讀 9663

1樓:爵爺的網路

一、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斷標準

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認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

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如破產管理人就涉及破產企業的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無訴訟實施權,則當事人不適格,例如母親以自己的名義替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替女兒主張與丈夫離婚,就是不適格的當事人。

再如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該合同提起的訴訟是適格的原被告。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援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就該法律關係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

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在變更之訴,依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當事人的就是適格的當事人。變更之訴,只有在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提起時方為當事人適格,而不能根據管理權、處分權的有無作為當事人適格的唯一基礎。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

法律中「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2樓:墨陌沫默漠末

體不適格也就是訴訟主體資格不合格。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簡單的說也就是要求或者參與訴訟 主體不具備訴訟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在法學上,「權利」有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之分。客觀權利,簡單地說即是在制定法中所規定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明確的、法定的,當事人據此可主張權利、排除妨礙或者申請國家的保護與救濟;但主觀權利的概念則比較複雜,大致說來有三種不同的用法:

一是將主觀權利等同於「自然權利」,強調主觀權利中的「主觀」意蘊,認為「所有構成主體屬性的、屬於其本質的、為其固有的,都是主觀的」,由此主觀權利「就是根據自我判斷從事一切自認為有益於其生存的活動」。

二是將主觀權利理解為「特權」,是乙個「保留給權利主體的領域」,「它為了主體的利益而限制著其他人的自由;它在人們之間構成一種有利於某一特定個體的法律上的不平等」。「特權」意味著這種權利為特定的當事人所擁有而其他人不得染指。

三是將主觀權利理解為「主體的實際權利」,是「一般法律規範的具體的動態的表現」。我國出版的《法學大辭典》就持這種看法,認為「主觀權利」是「客觀權利」的對稱。客觀權利只是民事主體取得主觀權利的資格,而只有通過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去才有可能真正取得主觀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主體不適格也就是訴訟主體資格不合格。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

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簡單的說也就是要求或者參與訴訟 主體不具備訴訟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主體不適格 訴訟被駁回

2023年11月27日,廣東省南海市黃岐島內價貨倉****(以下簡稱島內價公司)與原南海市黃岐巨集發實業****(以下簡稱巨集發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巨集發公司將其向黃岐房地產發展總公司租賃的黃海路59號二樓房屋轉租給島內價公司使用。

2023年4月28日,巨集發公司與南海市鹽步信威仕寢室用品****(以下簡稱信威仕公司)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約定巨集發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信威仕公司承擔。2023年4月30日,巨集發公司經工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此後,島內價公司交付房屋租金予南海市黃岐房地產發展總公司。2023年11月19日,信威仕公司起訴島內價公司,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支付租金76萬餘元,並賠償損失19萬餘元。法院在庭審中查明,巨集發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登出後未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

原告信威仕公司於2023年5月15日成立,不是巨集發公司的股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信威仕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本案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遂裁定:

駁回原告信威仕公司的起訴。

法律常識:

巨集發公司與島內價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雙方形成房屋租賃關係。巨集發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登出後,債權債務應由原股東接收或承擔。本案中,巨集發公司與信威仕公司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時,原告信威仕公司尚未成立,並未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同時,作為民事義務的轉移,依法應當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作為租賃行為既是出租人的權利,又是他的義務,巨集發公司將權利義務轉移給原告信威仕公司,並未徵得權利人島內價公司同意,因此,該轉讓協議書無效。

由於協議書無效,原告信威仕公司承接巨集發公司的債權債務沒有法律依據,原告不能取得巨集發公司債權的主張權。因此,原告以自己名義對被告提起訴訟,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本案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是合法正確的。

4樓:勁松律師工作站

簡單的說:即在法律關係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 要件或成立條件。

5樓:匿名使用者

說簡單些就是資格不合適。比如甲把乙打傷,你去起訴甲,如果你和乙沒任何關係,你就是主體不適格,應當是甲或者他的監護人起訴

6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主體不適格,即在法律關係中,參加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 要件或成立條件。

7樓:高飛易和

就是主體無法實施法定的行為。例如,刑法裡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要求主體必須是軍人。那麼,乙個普通的工人就不可能犯這些罪。

8樓:律師

是訴訟程式方面,還是實體簽合同方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適格:就是「不適合的資格」!

論述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

10樓:小肥肥啊

一般來講,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根據這一標準,只要是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以該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一般就是適格的當事人。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這些例外的情況,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規定,依法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享有管理權的人或組織,如破產程式中的管理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等。當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發生爭議以後,這些人或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

2、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組織。在確認之訴中,對適格當事人的判斷,不是看該當事人是不是該被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而是看該當事人對該爭議的法律關係的解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

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認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

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如破產管理人就涉及破產企業的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無訴訟實施權,則當事人不適格,例如母親以自己的名義替女兒主張肖像權或者替女兒主張與丈夫離婚,就是不適格的當事人。

再如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就該合同提起的訴訟是適格的原被告。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援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就該法律關係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只要實體法律關係在當事人間不明確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係,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現代各國為發揮確認之訴解決糾紛與預防糾紛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依法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在變更之訴,依照法律規定可成為當事人的就是適格的當事人。變更之訴,只有在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提起時方為當事人適格,而不能根據管理權、處分權的有無作為當事人適格的唯一基礎。如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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