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哪些,宋代的市舶司有哪些職責?

2021-03-04 06:03:33 字數 6297 閱讀 6656

1樓:漫閱科技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

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宋代的市舶司有哪些職責?

2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宋朝時期,市舶司的職責有哪些?

3樓:漫閱科技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

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市舶司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4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中國古代管理對外**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

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乾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

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

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

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

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

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42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南宋初年,歲入不過1000萬緡,市舶收入即達150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

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30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船載重量可達5000石(300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的達五六十國,進出口貨物在400種以上。

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併,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定。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曾在**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

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①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的證明(公驗、公憑);②對准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③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⑤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

另徵收舶稅,三十取一。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對於來中國**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採取類似的管理辦法。

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上交珠400斤,金3400兩。當時人說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財政開支中佔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時,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22條。延祐元年(1314),又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22條。

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海外**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說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方面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定,使它流於空文。

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在100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130餘種,粗色約90種,共220餘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

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趨於制度化,初期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乙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後特別明顯。

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事務,置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屬下吏目一人,從九品。提舉,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鹽課提舉司提舉兼任。市舶司隸屬於布政司。

因此,稅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採取了定額的包稅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徵收。

吳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設市舶提舉司於直隸太倉州黃渡鎮(今江蘇太倉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倉逼近京城改設在廣東的廣州、福建的泉州(後移至福州)、浙江的寧波各一司。在廣東的是專為占城(越南)、暹羅(泰國)、滿刺加(馬來西亞)、真臘(柬埔寨)諸國朝貢而設,在浙江的是專為日本朝貢而設,在福建的是專為琉球朝貢而設。七年,上述三司曾經一度廢止。

永樂元年(1403)又在廣州設懷遠驛,在泉州設來遠驛,在寧波設安遠驛,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國貢使及其隨員。廣東懷遠驛,規模龐大,有室二十間。廣東市舶司命內臣提督。

六年,為了接待西南諸國貢使,又在交阯雲屯(今越南廣寧省錦普港)設市舶提舉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罷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廣東一司。不久亦被廢止。

直到三十九年,經淮揚巡撫唐順之的請求,三司才得到恢復。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撫劉畿的請求,又罷。福建一司開而復廢,至萬曆中始恢復。

自此以後,終明之世,市舶司無大變動。

唐宋設立市舶司的目的是什麼

5樓:玩世不恭

市舶司是中國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設立的管理海上對外**的官府,相當於現在的海關。是中國古代管理對外**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明清兩朝反覆「海禁」。明洪武三年(2023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七年(2023年)撤銷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

清康熙二十四年(2023年)撤銷全部市舶司,設立江、浙、閩、粵四處海關。乾隆二十二年(2023年),乾隆南巡,在蘇州親眼目睹洋商船隻絡繹不絕,引起警覺,下旨除粵海關外,撤銷所有其他海關。是為「一口通商」[1] 。

負責對外(海上)**之事。唐時對外開放,外商來貨**,廣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國家在此設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節度使兼任。始於唐,盛於宋,至明末逐漸萎縮。

清時設海關而廢市舶司。其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徵榷、抽解、**諸事。

唐朝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於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的船舶徵收關稅,代表宮廷採購一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進行監督和管理。

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視海外**,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溫州、密州(今山東膠縣)、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隻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2023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

元同宋制,世祖時,於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2023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隻事宜。明代於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

嘉靖後,僅留廣東一處。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202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雲台山(今連雲港)四口**。

乾隆時僅留廣州一口通商。鴉片戰爭後,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宋代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

市舶司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

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幹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

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

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

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

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

市舶司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閱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主持祈風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南宋初年﹐歲入不過一千萬緡﹐市舶收入即達一百五十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

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

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朝時,市舶司的職責有哪些,元朝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元朝時,市舶司的主bai要職du責是 1根據舶商zhi的申請,發給出海貿dao 易的證明 公驗 公憑 版 2對准許權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 銀 銅錢 軍器 馬匹 人口等違禁之物 3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 封存貨物 押送回港 4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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