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中法制的概念是什麼

2021-03-04 04:41:01 字數 1356 閱讀 4791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制一詞古已有之,但含義、用法不一。通常有兩種意義上的理解和作用:

第一,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聯絡起來。對這種意義上的法制又有兩種理解和使用方式。

(1)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簡稱。我國古代典籍中的法制一詞多指此義。董必武亦說:「我們望文思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2)指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國家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諸方面的制度。這兩種意義上所說的制度有所不同,一指國家依法制定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軍事等各方面的制度,一指法律規定的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制度。

同法律、制度相聯的法制,其前提和基本要求、基本內容,是要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制度。有法律和制度的國家都有這種法制。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都有法律和制度,因而都有這種法制。

對這種法制的作用,有不同說法。我國古代典籍一般認為法制有禁奸、止邪、去私、明分、罰罪的作用。社會主義法制也有這種作用,但本質不同。

社會主義法制所「禁」、「止」、「去」的,是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合法利益的「奸」、「邪」、「私」;所「明分」的,是法律確立的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社會關係;所「罰罪」的,是違***主義法律構成犯罪依法應受處罰的行為。

第二,把法制同民主制聯絡起來。這種法制指掌握政權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管理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制度。歷史上各種型別的國家都有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法律和制度,但並不都有法制,只有實行民主制的國家才有法制。

因為這種法制是以民主制為前提和基礎的,同時又體現民主,保障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這種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內容,不僅在於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更在於嚴格實施法律、遵守制度。在實行這種法制的國家,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執行法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和制度。同民主制相關聯的法制是近代意義上的法制,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一般不存在這種法制,在資本主義社會在形式上存在,在社會主義社會才可能真正存在這種法制。

以民主制為前提和基礎的法制,一般都要求貫徹合法原則,即一切組織和個人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貫徹平等原則,即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貫徹統一原則,即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嫠制度。但這些原則在資本主義法制中往往不可能貫徹到底,只有在社會主義法制中才可能貫徹到底。

不論哪一種意義上的法制,或哪一種歷史型別的法制,其共同本質、根本 作用和特徵都在於:

(1)反映一定社會中掌握政權階級的意志和利益,規定和維護對掌握政權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2)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又轉過來對經濟基礎起重要作用。當這一基礎與生產力發展相適應時,可以有力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當這一基礎本身與生產力發展不相適應時,就會阻礙以至破壞生產力的發展,阻礙社會進步。

(3)由一定的政權制定,並以政權作後盾保證實現,具有政權的強制性和效力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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