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丈夫去世後妻子應該償還債務嗎

2021-03-04 04:13:57 字數 5339 閱讀 1475

1樓:柒搞牛肉麵

丈夫婚前借的債務,依法屬於其個人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只有債權人能夠證明你丈夫生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要求你以個人財產償還。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的債務。應由個人承擔。話是這麼說,但假如你兩口子之間有很深的感情,難道你眼睜睜看你丈夫乙個人還債嗎?

人一生不都那麼回事,錢生不能帶來,死不能帶去的,和他一起共同承擔,他會用他的努力來報答你的。求採納

3樓:╃埴

婚前的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樓:手機使用者

按理說沒有這個義務,介於現在已結婚在法律上有夫妻關係幫幫忙也是人之常情嘛。

5樓:唯美嫙嵂

沒有義務償還 ,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

丈夫去世後妻子應該償還債務嗎

6樓:小李讀歷史

如果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你們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你丈夫去世後,你可以用你丈夫的遺產部分來清償這部分的債務,不足清償的,你需要承擔連帶清償債務。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丈夫意外去世,留下的債務妻子該不該還?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應該償還?近日,吳江法院執行局順利執結一起此類案件。吳江法院認定,丈夫生前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否則將面臨法院的強制執行。

李海洋做紡織生意多年,為擴大經營規模欲增加資金投入,陸續向朋友沈健借款300萬元並出具了相應欠條。正當生意剛剛有些起色的時候,在一次出差的路上,李海洋遭遇車禍,後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之後,沈健向李海洋妻子陸娟提起還錢的事,陸娟毫無還錢的意思,她認為,丈夫生前從來沒有跟她提起過向沈健借款的事情,現在人都沒了,這個錢不應該由她來還。

而沈健則認為,李海洋當初借的錢是用於經營企業,陸娟作為妻子有義務償還丈夫生前所欠債務,人雖然死了,但債務不能死。

此後,沈健將陸娟及其子女李小洋、李小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歸還李海洋生前借款300萬並按照當初的年利率一分的口頭約定支付相應利息。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沈健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李海洋向其借款300萬元的事實。李海洋生前向沈健所借款項,發生於與陸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現因李海洋已死亡,被告陸娟理應承擔還款義務,訴訟中,李小洋、李小璐明確出具書面宣告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的繼承權。

依法無須對李海洋生前的債務承擔還款義務。因借條上未約定利息,原告沈健稱口頭約定年利一分並無證據證明,依法視為雙方未約定利息。吳江法院最終判決:

被告陸娟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判決生效後,陸娟並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沈健向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收到案件後,多次組織雙方到庭進行協商。

一開始,陸娟對法院的執行很有牴觸情緒,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公。

執行法官加**律釋明力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使陸娟轉變了態度,願意積極履行義務。面對陸娟一人勉強維持紡織企業經營、帶兩個小孩支撐整個家的實際情況,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請人沈健願意做出讓步,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還款的和解協議。

參考資料:蘇州吳中區法院網-丈夫意外去世,留下的債務妻子該不該還?

7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夫妻結婚後,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債務呢?債務是不是也是兩個人該共同承擔的,當其中一方死亡後,其配偶是否應該為債務人還債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婚姻關係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關係另一方認可),那麼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

那麼另一方當然沒有義務償還(《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樓:李建成律師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丈夫去世二十年了,死前一萬五千元,別人擔保,後來他還不上了,擔保人還給銀行了,現在擔保人管我要錢,我沒有繼承任何財產,我也沒有簽字,這錢應該我還嗎?

丈夫欠債妻子並不知情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10樓:中顧法律網

一、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債怎麼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於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於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麼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援。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1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如果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如果借錢用於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自然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這點即使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改變的。然而有時候可能出現丈夫欠債但是妻子不知情的情況,此時作為妻子是否還需要還債?

13樓:法律實務研究

不知情,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妻子不承擔。故意以此為由,逃避共同債務的,除外。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等。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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