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國家意志性是指什麼,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有什麼區別呢?

2021-03-03 22:22:04 字數 5205 閱讀 7393

1樓:豆村長de草

法的國家意志性是指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範。公共權力機構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礎之上的政權,其最一般的表現形式是國家。由公共權力機構來創制法,這是法區別於其它社會規範的乙個重要方面。

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權力為基礎的特殊強制性,其它社會規範往往由某一宗教組織、社會團體制定,不具有社會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現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規範內部具有特定的邏輯結構。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法所體現的意志是國家意志,確切說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立法的過程就是統治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公升為國家意志的過程

3樓:舉手報告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乙個重要論斷: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國家意志性源於公共利益反對私人利益的需要。

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有什麼區別呢?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國家是各階級妥協的產物。國家意志是各階級意志的相互妥協。

如何理解道德的社會意志性和法律的國家意志性?論述兩者功能發揮及其完善。

5樓:浮雲亮晶晶

道德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沒有強制性。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具有國家強制力。

有一說,法律應該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事實上,合法行為未必符合道德,道德支援也未必合法。

二者的關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最明顯的現實例子就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兩個治國的優缺點論述。

6樓:匿名使用者

道德是每個人類的生存方式的底線!法律是國家用來制約嚴重違反道德的!

7樓:曹典之

國可能無德?法可能無意?眾人的遵詢。無漏的遵詢。

法區別於道德規範的特點之一是國家意志性對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區別於道德規範最大的特點是強制性

國家意志很多時候通過法來實現,但法並不能完全代表國家意志

法是客觀存在。而國家意志摻雜了人的因素,有一定主觀性

不同的法學流派對法的本質是如何理解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學說

(一)法的正式性

1、法的本質最初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又稱法的官方性、國家性

2、法的正式性總是依靠正式的權力機制保證實現

3、法的正式性總是借助於正式的表現形式予以公布

4、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是國家一=意志的體現

(二)法的階級性(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

1、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有整體性

2、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要經歷乙個複雜的過程

(三)法的社會性(法的物質制約性)

1、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主要是指統治階級賴以建立其政治統治的經濟基礎

2、從根本上說,法決定於一定的經濟關係(經濟基礎)

3、法不是統治階級任性、專橫的表現,它不違背客觀規律

4、法的社會性是法的本質的最終體現

其他關於法的本質的學說

一、神意說 托馬斯阿奎那認為:神的智慧型是一切法律的淵源。上帝是萬物的創造者,又是智慧型的化身。神的智慧型本身具有法律性質。

二、理性說 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類智慧型中穩定而充分發展之時,就是法律。五**學家之一的蓋尤斯更明確的說:

在所有的人中確立的,並得到全人類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萬國適用的法。

三、主權命令說 英國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說:國法對每乙個臣民來講,是那些由國家通過口頭、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達給他的規則,離開主權權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與非、正義與非正義

四、意志說 法國思想家讓盧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說 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黑格爾指出: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質說 法國學者孟德斯鳩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事物的性質」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說 德國歷史法學派學說,其創立人卡爾馮薩維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

八、利益說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強調法的目的,認為:法是以強制作為保障的社會目的的體系。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讓我們從多個角度窺探到法律的本質、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堂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角落。而乙個法學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廈的一盞燈,橫看成嶺側成峰,他們從不同的視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

三**學流派被美國法學家霍爾(jerome hall)

總結為法律中三個不可分的因素,他們分別代表著法律的價值、概念和事實。不僅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更寶貴的,三**學流派為後人認識、研究和發展法律,提供了豐富的途徑和方法。新自然法學 提示人們注重的法的價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構時必以某種準則為依據,從而避免了法律喪失實質的正義,也避免了法學墮落為純技術性的學科。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注重對實定法的研究,對於法律規範、法律結構、法律秩序及法律體系內部各要素的統一等等命題均有深入的**和卓越的貢獻。他們所採用的邏輯分析和實證主義的方法,更是後人研習法律的必要工具。社會法學派則倡導社會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實際效果,重視法律與社會生活及其它學科之間的聯絡,不僅如此,他們所採用的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及實用主義的態度,更是深遠地影響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學的發展趨勢。

當然,無論三**學流派的貢獻有多麼卓絕,他們都不可能是大寫的真理,都只是區域性的、相對的。然而,站在歷史的尾頁,以事後諸葛的口吻批評他們的侷限,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真正有意義的是謙恭的弄清他們給了些什麼?

我們得到些什麼?應當怎樣利用?除此之外,再沒有更大的價值了。

(二)三**學流派適應了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狀況的要求,具有歷史現實意義

任何事物的產生總是由於某種需要;而它產生之後,也必然首先服務於這種需要。西方三**學流派正是應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政治的需求而產生的;而論及它們的意義,首當其衝也正是滿足了當時社會生活的需要。19世紀中葉,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穩固,古典自然法學自由、平等、權利的抽象口號已不能滿足他們鞏固既得利益、加強社會控制的要求,因此,歷史法學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應運而生,他們帶來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觀念、嚴謹的邏輯體系從而維持了現實的法律秩序。

二次大戰中,法西斯勢力給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災難,這喚醒了人們法律不能沒有正義的標準和相對普遍的價值準則,⑩ 無論善惡的法律只會助紂為虐,戕害人民。在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學得以出現,重新正視和評價法律的道德性、正義、權利這些古老的話題,確保了法的價值依託。而社會法學派的歷史背景則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陷入了瓶頸,經濟危機連續爆發,百業蕭條,人心浮動,傳統的自由主義、經濟放任主義和法律關門主義均受到社會現實的質疑和轟擊,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打破法律系**立論的束縛成為必然的趨勢。

法社會學對症下藥,倡導社會本位,注重法與社會生活與其他學科的聯絡,主張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因而出現伊始便受到變革者們的熱切歡迎。在需求最為迫切的美國,更是成為長期主導法學界的學派。由此可見,思想領域的任何發展和運動均產生於乙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同時也為這個時期提供了一種自持之勢⑾

,也就是產生著歷史的現實意義。

(三)三**學流派繼承並發展了西方法哲學的傳統學說,使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傳

三**學流派除了法社會學派產生較晚,無所謂新、舊之分外,其餘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號。新自然法學派自不必說,凱爾森、哈特的分析法學也是在奧斯丁舊分析法學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當代西方的法學流派,既繼承了各自祖傳的學說,又互相吸收對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現出相互靠攏的趨勢。

如新自然法學較古典自然法學,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會實證主義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學則批判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並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法的價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內容之存在,顯現出對自然法學說的吸納。正是這種修補和相互的借鑑,使得西方的傳統法律學說沒有因為歷史的發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運。而是以一種相對當代社會經濟生活來說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傳承。

西方法學,正是在這種否定之否定的迴圈中發展至今,它們對傳統--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內在秩序承繼與遵從,同時又緊扣發展中的社會狀況而自我更新,因而產生和完備出一套與西方社會相適配的法律體系。在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具有某種普適性而為其他民族所競相學習和借鑑。

『法的特殊性在於,法取得了「國家意志即法的一般表現形式」 』 這話怎麼理解怎麼理解?

11樓:先鋒之全球化

是前者。「法」表現為「國家意志」,「國家意志」是「法的一般表現形式」。因為「國家意志」本身就是一般表現形式,它再沒有其他的一般表現形式了。「法」還有私法的形式。

12樓:老閻羅

「(國家意志)即(法的一般表現形式)」。

法律的普遍性是什麼意思

13樓:drar_迪麗熱巴

法的普遍性又稱「法的普遍約束力」。

指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行為規範,為一定歷史階段的社會或國度的一般人或組織的行為,規定了統一的和普遍的模式、方向和標準。

在法所設定的條件下,一般的人(所有的人)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和禁止做什麼,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特定的個人。

同時,法的普遍性還包含著在法所設定的同樣情況下,可以同樣和反覆適用,而不應超過法定條件對個人或組織採取特殊對待。

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義:

1.在一國主權範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國家裡,法律對同樣的事和人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來,法雖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這裡所講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種。但一國法的內容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14樓:南邕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最新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

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義:

1.在一國主權範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國家裡,法律對同樣的事和人同樣適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來,法雖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這裡所講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種。但一國法的內容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對所有人都必須一樣

國家意志和法的關係,法的國家意志性是指什麼?

法是上公升為國家意 志的統治階級共同意志的體現。所以可以說法體現了國家意志。但是不能說法是國家意志,y因為不是所有國家意志都是法,國家意志還可以由政策 規範等體現。同樣也不能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只有上公升為國家意志的那部分統治階級意志才是法,其他的都不是。關係是 統治階級意志決定了國家意志,國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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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意是國家分開的嗎,法德意是乙個國家分開的嗎

是的,古代都是從法蘭克帝國分出來的。5 世紀末 10世紀末由日耳曼法蘭克人內在西歐容 建立的封建王國。法蘭克人是日耳曼人強大的一支部落,3世紀南遷進入高盧 今法國南部 東北,定居於萊茵河下游地區,處於原始氏族部落社會階段。481 年,克洛維繼部落酋長後,開始全力擴張,消滅了法蘭克其他勢力。48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