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有效發盤的要件是什麼,構成發盤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2021-03-03 22:10:25 字數 5771 閱讀 6369

1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

a.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乙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b.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

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

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名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付款和保險等七項條件。公約規定,一發盤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就屬於「內容是完整的」。

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大概」「預計」「可能」都是不明確表示。

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準」是有保留條件的。

c、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d、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構成發盤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2樓:小叉

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乙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特定的人是指發盤中必須有指定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盤人可以指定乙個,也可指定多個。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將發盤同在各種**上所作的普通商業廣告以及向廣大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三個基本要素:

1)標明貨物的名稱

2)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或規定確定**的方法。凡包含這三項基本條件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清楚地表明發盤人願意同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意旨,即訂約意旨。承受約束的意旨是指發盤人在發盤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發盤一旦得到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按發盤條件訂立合同。發盤人的訂約意旨通常用「發盤」、「遞盤」等術語表示,也可按當時的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的以往業務交住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但是,發盤人如果在訂約建議中加註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條件,如,「以發盤人最後確認為準」、「以領到進口許可證為準」、「以貨物未**為準」或「交易條件僅供參考」等,這就表明,即便對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議的一方也不承受約束。這樣的訂約建議就不是發盤,而只能視為邀請對方發盤。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1、發盤的撤回

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出發盤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盤人之前,即在發盤尚未生效之前,將發盤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發盤沒有生效,因此發盤原則上可以撤回。對此公約規定:

「一項發盤,即使一項不可撤銷的發盤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受盤人。」業務中如果我們發現發出的發盤有誤即可按公約的精神採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訊聯絡方式將發盤撤回(發盤尚未到達受盤人)。

2、發盤的撤銷

發盤的撤銷指發盤人在其發盤已經到達受盤人之後,即在發盤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將發盤取消,廢除發盤的效力。在發盤撤銷這個問題上,英美法國家和大陸法國家存在著原則上的分歧。公約為協調解決兩**系在這一問題上的矛盾,一方面規定發盤可以撤銷,一方面對撤銷發盤進行了限制。

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發盤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必須於受盤人做出接受之前送達受盤人」;而公約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下,發價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1)發盤中已經載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公約的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受盤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企業在同營業地處於其他締約國企業進行交易,一般均適用公約。因此,我們必須對公約的上述規定予以特別的重視和了解。

3樓:狸

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一是發盤應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三是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其約束;四是發盤必須送達 受盤人。 發盤效力終止的三個原因為:(1)由於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時。

在發盤規定時間內未收到受盤人答覆,超過了有效期,原發盤即失效;(2)由於受盤人拒絕或還盤;(3)因戰爭、災難或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

構成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做出。 2.

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的內容一致。 3.接受必須採取明示的方式。

4.接受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作出並送達發盤人。

有效發盤的條件是什麼

5樓:我要進主力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四個條件。1.發盤是向乙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

(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

「...限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後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準」等。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乙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即為十分確定。

」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規定,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乙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乙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

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資訊,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

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 撤回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接受有效接受 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

1.接受必須由發盤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3.接受必須與發盤條件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限內送達發盤人有條件接受《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新增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如所載新增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

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並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接受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於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後,合同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發盤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6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構成發盤的條件:發盤應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發

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其約束;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1、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乙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2、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

(1)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名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付款和保險等七項條件。公約規定,一發盤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就屬於「內容是完整的」。

(2)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大概」「預計」「可能」都是不明確表示。

(3)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準」是有保留條件的。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7樓:匿名使用者

1.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sufficiently definite)。所謂十分確定,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三個基本要素:

(1)標明貨物的名稱;(2)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或規定確定**的方法。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受,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在實際業務中,發盤人發盤時,如能明確標明要**或要購買的貨物的**和數量,當然是最好的處理辦法。但是,合同項下貨物的數量,有時只能由當事人酌情處理或只能在交貨時具體確定。例如,某商人向對方提出,在一年內向對方提供或購買一年生產的某項產品,可以認為在數量問題上是十分確定的。

同樣,確定**也是如此。例如,在遠期交貨的情況下,交易雙方為了避免承擔**波動的風險,可採取較為靈活的作價辦法,即不規定具體**,只規定乙個確定**的辦法,如規定按交貨時某個市場的**水平來確定該貨物的**。

在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訂約建議中關於交貨時間、地點及付款時間、地點等其他內容雖然沒有提到,並不妨礙它作為一項發盤,因而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因為,發盤中沒有提到的其他條件,在合同成立後,可以雙方當事人建立的習慣做法及採用的慣例予以補充,或者按《公約》中關於貨物銷售部分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充。構成一項發盤應包括的內容,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對合同的主要條件,如品名、品質、數量、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辦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確肯定的規定,並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受即可簽訂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公約》關於發盤內容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的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於簡單,會給合同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

因此,在對外發盤時,最好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辦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2.表明經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約束的意思

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同對方進行磋商,而根本沒有受其建議約束的意思,則此項建議不能被認為是一項發盤。

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註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最後確認為準"或其他保留條件,這樣的訂約建議就不是發盤,而只是邀請對方發盤。

在此需要指出,我國合同法對發盤及構成要件的規定同上述《公約》的規定與解釋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什麼是構成要件,發盤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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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發盤應具備的條件,簡述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項法來律上有效的發盤,自須具備四個條件 1 發盤是向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2 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3 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 1 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 發盤 不可撤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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