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家庭糾紛

2021-03-03 21:36:56 字數 5324 閱讀 4208

1樓:匿名使用者

指家庭成員之間因某種利益出現的相互爭執與訴訟

什麼是家庭糾紛

2樓:暩唀

一般理解,家庭糾紛包括婚姻糾紛、財產繼承糾紛、贍養糾紛、收養糾紛等等。

在法律上對『家庭矛盾』是如何定義的?或者是『家庭糾紛』?各路高手拜託幫幫忙!!

3樓:我想我是海

法律上在定義糾紛大於矛盾:糾紛已經上公升到相互嚴重的語言、行為上衝突的層面。而矛盾所指一般思想上的不統一,意見不一致所產生的衝突

家庭的定義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在投資理財活動中,我們把家庭定義為任何共同享用財富、收入和支出的團體。不管是四世同堂,還是單身乙個人,都可作為家庭對待,只要大家是共同享用家庭的所有錢財。

共同享用意味著大家共同提供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共同決策。其中,可能有些人有私房錢,沒有完全共享收入,但他們生活的主要收入是共享的。一般乙個家庭總有乙個主要決策者,或者主要收入者。

一般大家都是居住在一起,但也可能並不總是住在一起。總之,這些並不影響我們把他們作為家庭對待。因為我們是從經濟的角度來定義家庭,所以家庭的範疇很廣,甚至包括單親家庭、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等。

家庭投資理財中,家庭是理財活動的主體,是家庭財產的所有者,是投資收益的共享者。在以後的所有描述中,提到個人理財、個人投資等名詞時,實際上其中的個人都是表示家庭的概念。

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經濟共同體,與其他團體一樣,是需要經營的。家庭投資理財就是經營家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事情。

5樓:匿名使用者

責任,依靠。溫暖。更多的關心。

6樓:匿名使用者

人們常把家庭稱為社會的細胞。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由夫妻關係和子女關係結成的最小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共同體。

7樓:以元魁袁璠

家就像風浪中航行的小船,雖然顛簸不斷,但是一家人齊心協力共同抵禦風浪,就會感覺到無比的快樂溫馨。因為有家,我們才不會失落,在漫漫的人生道路上,有人和我們相依相伴,風風雨雨相互支援,日日夜夜彼此牽掛。無論是繁華的家,還是樸實無華的家,家始終是我們最嚮往的地方,家庭成員之間都存有關愛、體貼、寬容、理解。

融和的家庭氣氛會使你感到有家的感覺,真好!

對我們來說,家是溫馨的港灣,是我們情感寄託和真情流露的地方。

家是愛情的歸宿。家是什麼?家是心休息的地方,是乙個可以容下你的錯誤,你的興奮,你的無奈,你的歡笑,你的眼淚,乙個你不必帶面具的地方。

家裡的每乙個人彼此相依,雖是家人,但更多時間象朋友。關心你時,真情實意。幫助你時,不求回報。

總之,就是你無理大發脾氣之後發現大家的眼神裡流露出的是關切的目光。乙個有這樣人的地方才能被稱為家。

8樓:森甜蹉飆

家庭的定義就是兩個人什麼事都以家的起點去做一切,齊心協力的為了兒女去做每一件事。

所謂的家庭糾紛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建設高速發展,個人財富日益增多,社會利益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每乙個階層、每乙個群體,乃至於每乙個個人,都在為權利而鬥爭。在人們交往和合作的過程中,侵權和糾紛的發生不可避免。

但是,財富的獲取、權利的伸張、糾紛的解決,不能恃強凌弱,也不應以暴易暴。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廣泛的自由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同時也相應地保障人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享有平等而充分的尋求救濟的權利。如果某一權利受到侵害後,被侵權者無法獲得任何有效的救濟,那麼,該權利的存在將毫無意義。

面對社會變遷和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及其衝突,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堪重負,日漸力不從心。為此,有必要建立乙個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彼此協調共存、相輔相成、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即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並賦予當事人相應的程式選擇權。家庭也是一樣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糾紛原因有很多,俗話說「性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就是這個道理。家庭糾紛所涉及的內容,請參考 http://baike.

11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家庭成員之間在日常生活中所產生的債務糾紛、爭吵、打架等等,其根本原因就是成員在處理問題的時候考慮問題不冷靜,不能和諧相處,

法律上家庭暴力是如何定義的?

12樓:love蝶舞晨軒

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有影響。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13樓:華律網

男女雙方組建乙個家庭,就應該相親相愛,履行各自的義務,可是近年來,家庭暴力現象屢禁不止,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不小的危害。一般來說,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都是女方。那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

這個問題筆者給了一些意見。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

由此可見,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這與被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沒有直接的聯絡。只要家庭成員用毆打、**等方式限制其它成員人身自由的,對其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就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至於家庭成員被打到什麼程度算家暴,並沒有具體的規定。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其它成員傷害的,可能會以故意傷害罪立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的定義:

「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14樓:q魚娘

1.一般認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張家庭暴力的一方負責舉證,有證據就可以認定。

2.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續的,一次較為嚴重的暴力一樣可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在丈夫、妻子、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15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的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你的行為時明顯的家庭暴力行為。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構成家庭暴力。如果產生嚴重傷害後果的話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了。所以,勿以惡小而為之。它可能對你的婚姻和家庭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

17樓:以後嗎

您都有臉問,不管怎麼樣動手都不對。

18樓:法律快車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詳細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傷、綁縛、摧殘、強行約束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損傷結果的行為。」依據這一司法解說的規則,能夠對家庭暴力作如下了解:

家庭暴力,是指發作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傷、綁縛、禁錮、摧殘或者其他手法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力、性等方面進行損傷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力上感到痛苦,危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作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爸爸媽媽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爸爸媽媽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

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首要表現為活躍的身體衝擊和消極的精力優待,如隨意致傷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凍受餓,有病不給醫治,禁絕受害人回家等。由於家庭暴力發作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它有著長期性、持續性和隱蔽性的特色,由於暴力多發作在家庭這個特別的環境中,取證上存在著必定的困難,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必定要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懇求,保留好自己受傷後的原始記錄和切當的傷情,實踐中,許多案子的當事人由於依據認識不強,在尋求救濟時不能得到相應維護。

婚姻法第43條規則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止、調停。

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懇求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分的法律規則予以行政處分。

同時《婚姻法》第45條規則對重婚的,對施行家庭暴力或優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辦,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優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逝世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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