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與法律的規定相沖突時怎麼辦

2025-07-19 04:35:23 字數 2750 閱讀 2551

1樓:阿元

條例是行政法規,是法律的下位法,兩者衝突時,以法律為準。

2樓:野馬幫何莫

稱為「條例」的,一般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經濟特區的規定。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合同法或地方條例與勞動法有衝突時怎麼辦?

3樓:魯冰花

兩者發生衝突時,因以勞動法為準。

勞動法對於合同法而言是特別法,特別法的效力是優於普通法的。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其層級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案例二錯誤:

因為,1、新法優於舊法,勞動合同法效力屬於調整勞動法律關係;

2、地方性法規不能違背上位法,所以下位法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地方法規高於部門法為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獨立的部門法,合同法屬於民法這個部門法。

勞動法和民法所調整的為不同的法律關係。

所以案例一錯誤。

案例二也錯誤。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某省的規定,可能是指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某省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如明顯與法律相違背,依據《立法法》,屬無效。

關於當人約定與法律規定衝突時

7樓:網友

1,你們合同的約定的效力高於合同法的規定。因為合同法允許當事人約定。

2,合同法中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處理的基本原則:只有法條後面有允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我們叫做預設條款。法條後面沒有允許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我們叫做強制性條款。

3,預設條款,就是你不約定,合同上不寫,就按預設條款處理。約定了,寫了就按你們寫的處理。

4,強制性條款,就是你寫不寫,約不約定都好,法院一律按此條款處理。

5,就你說的,2005年9月8日甲交貨時,乙未接收,關鍵是為什麼乙未接收,送貨地點錯了,交接人沒找到,質量,數量有異議?或者你送到他門口,他說,他不要了?原因不一樣,責任就不一樣。

6,約定於2005年9月8號交貨。並約定貨物滅失風險於10月8日轉移至乙。由於2005年9月8號交貨未完成,你不能理解為貨物滅失風險於10月8日也轉移給了乙。

因為貨物滅失風險10月8日轉移至乙是以9月8日交貨為前提的。除非,你合同這樣寫「不論貨物是否於9月8日交付給乙方,貨物的滅失風險於10月8日轉移至乙」

8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1、合同的約定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

2、如果合同中有違法之處的,那麼違法部分的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3、如果合同雙方有爭議,可訴諸人民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9樓:網友

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有一定衝突的情況,合同不成立。

10樓:網友

使用法律,法律具有強制力,當事人約定不能違背法律規定。

11樓:京城嶽蒙德

你好與法律規定衝突分積極衝突和消極衝突,相沖突的法律規定也要分強制性規範還是任意性規範。

並不是所有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約定都無效。

你這個案件當事人對風險轉移有約定的,從約定。

12樓:市騰逸

這個 你都看了法條了。

法條的意思就是說一般來說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但是允許一定的例外 就是你們可以約定這個風險或者其他的專門合同法有規定。

所以這種衝突是允許的。

第143條和你的提問沒多大聯絡,是建立在買賣合同中交付風險法定的基礎上的補充條款。

13樓:網友

既然法條寫了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肯定是當事人約定優先啊,小笨。

要不幹嘛法條上要加上那句話啊。

14樓:網友

這裡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效力及於本法條規定的內容,即標的物的風險承擔轉移時間以當事人約定為主,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但是依當事人約定的事項是有乙個限度的,就是說法律要對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加以限制,這個限制就是「不違反強行性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共利益"。

所謂強行性法規即法律明文禁止的法律規則,如不滿10週歲兒童所為民事行為無效,不論當事人之間如何約定均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合同法142的規定不屬於強行性法規,當事人可約定,無約定時才依本法條,也就是說在標的物風險承擔轉移的時間問題上約定效力大於法定效力。

其他法條以此類推。

當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規衝突時應如何解決

15樓:王利濤

適用國家法規,上位法要優先於下位法適用。

國家的法規屬於上位法,地方的法規屬於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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