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蘭入職3個月後發現懷孕,公司是否可因需裁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25-06-18 02:55:21 字數 3181 閱讀 5976

1樓:熱詞團小知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女職工懷孕及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1、享有不被頌改蘆安野帶排從事某些工作的權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懷孕期女職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的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需要指出的是,這裡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資,至於其他與工作情況等掛鉤的工資部分則可以降低,如獎金等。

而且,用人單位應作好關於工資構成的規章制度以便作為執行依據。

3、享有不被延長勞動時間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4、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便用人單位事先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5、享有延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6、享有請保胎假、產前假、產假殲灶等的權利。

2樓:菜籃子

蘭蘭粗蠢氏入職3個月後發現懷孕,公司不能因需裁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巖散,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檔鉛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樓:勝輝解析生活

不可以,這是違法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職工懷做閉伏孕期間態旅,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直接去人社局純攜投訴,或者,去法院起訴。

員工入職半個月懷孕公司可以辭退嗎

4樓:王雨昕

員工入職半個月懷孕,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違法解除,員工可以向單位主張繼續履行盯顫合同或索要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絕飢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並則返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入職半個月懷孕公司可以辭退嗎

5樓:趙瑾

法律分析:若能有直接證據證明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無法勝任工作,可以依法進行辭退,但不能以其懷孕為由,將其辭退。若一定要在其懷孕期間辭退,是需要進行經濟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如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孫坦明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信敏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則告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您不符合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入職半個月懷孕公司可以辭退嗎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入職半個月懷孕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辭退、解僱、炒魷魚),大體分以下2種情況:

1、勞動者確實嘔吐比較嚴重的時候可以請病假,勞動者有醫生出具的病假條,並且履行了用人單位請假手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例如嘔吐而直接未上班,未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勞動者嘔吐確實無法上班,用人單位是否解除,主要看勞動者是否履行請假手續。並且,因為嘔吐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應該對於孕期勞動者寬容一些謹慎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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