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的標準是如何的

2025-06-08 17:00:25 字數 2503 閱讀 5292

1樓:張麗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稿穗重損害鍵擾卜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除此之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還可以達成財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李巖。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樓:點行**

法律分析:1、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正纖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攔蘆(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簡清帶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內財產分割的標準是怎樣的

3樓:吳曼怡

法律分析: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分肢雀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給予補償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困飢稿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內財產分割的情形 -法律知識

4樓:李玉芳

法律分析: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孫碰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吵漏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則察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內財產分割的條件

5樓:覃程

滿足下列條件的,就能夠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關醫療費用的。

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能分割共同財產的,但是存在下述兩種特殊情況時,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這種情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實施者必須是惡意的,想獨自侵佔、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過失的,對方就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其次,上述行為必須危害到了對方的利益。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此種情況可以理解為:

首先,夫妻之間屬於法定撫養義務人的範圍;

其次按照醫學上的認定標準,重中物塌大疾病可分為兩大類:需要長時間**,所需費用巨大的疾病,如腫瘤、糖尿病、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夫妻婚內財產的分配方式由雙方協議分割,如果無法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的,一般是不予分割的。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螞慧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賣圓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關於離婚財產的分割

當時協議是要給生活費的,不給就是不履行協議了,不過可以跟前妻協商一下。要麼你們自己協商。要麼去法院。關於離婚財產的分割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 民法典 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二 ...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根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法律分析 1 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2 堅持男女平等,有利生產 方便生活的原則。3 ...

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問題,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 八 九兩條分別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及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請求重新處理的情形及訴權保護時間作出了規定。訴權保護時間是離婚後一年。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