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兩委幹部人品有問題能否開除公職

2025-06-08 02:56:06 字數 3491 閱讀 5200

1樓:小林

監察局對嫌疑違紀幹部進行立案審查後果是三種:1、幹部沒有犯錯,積極配合調查,紀委會幫其沉冤得雪。2、幹部有問題,那麼紀委將會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

3、幹部違紀違法,紀委將先根據所犯過錯進行處分,在交給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或野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衫讓喊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滑簡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樓:嘟撒法

村兩委幹部有問題,不可逆轉,可以開除公職。

村幹部生活作風能開除公職嗎

3樓:張國斌

法律分析:這個問題存在情節、認錯態度、用人單位(組織)對待取向、造成社會負影響程度等因素的取決。要是情節較輕屬於生活作風問題,可以予以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嚴重者或造成社會負影響大的可以開除。

但是,法律意強的領導一般不會採取開除(開除時必須作到有法可依)方式,會予以辭退(適用本單位的管理制度)或動員本人辭職的辦法。如果只是存在男女間的生活作風問題(不是包養情)採用開除方式,明顯行政(法律法規)依據不足,易引發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襪晌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卜好好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型鉛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村支書有權開除村委幹部嗎

4樓:王雷

法律分析:不能,村委會委員是村民選出來的,如果有不稱職的可以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多數同意才可以罷免。我國法律規定開除村委會幹部需經過一定比例的委員表決通過才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跡拿員會組織法》姿渣搭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梁御,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支書犯翫忽職守罪是否開除公職

5樓:彭宗輝

對於村支書犯翫忽職守罪的處罰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姿塵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翫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內容是什麼?

1、翫忽職守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因知轎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跡猛禪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翫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2、翫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過失;而濫用職權罪在主觀方面則是出於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翫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和同類客體都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生產、作業安全,同類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屬於瀆職罪的範疇。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4、翫忽職守罪與本章規定的特殊的翫忽職守犯罪的界限。

翫忽職守罪僅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犯罪的乙個概括的規定,只適用於那些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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