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需要給分手費嗎

2025-05-15 01:10:59 字數 3969 閱讀 5067

1樓:牛巴奧

同居分手,需不需要給分手費,這是你倆的事,可以協商解決。

同居期間生活費分手了要還麼

2樓:唐衡虎

法律分析: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收入和生活花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需要具體審查該筆費用的性質,即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還是無條件的一般贈與行為。

一)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分手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二)一般目的而贈與的,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返衚衕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早餘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陸世滾」,認定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同居分手可以要分手費嗎

3樓:趙麗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是。

以「分手費」為名銀桐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援的,對此不必理會。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前沒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一、法律上是怎麼認定分手費的。

分手費是基於男女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慧搏納而產生。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顯然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雙方約定或一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當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條件即:

一)意思表示真實;

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不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分手費成立要求有男女雙方的合意。即不僅需要給付分手費一方願意將其財產無償給付對方的意思表示,還要有接受分手費一方願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分手費不能成立。

同居分手費該給嗎?

4樓:老馬識途

戀愛關係不用給,情人關係要給,給多少協商,這兩種關係均沒有法律依據。

同居分手能要求對方給予分手費嗎?

5樓:網友

現在兩個人戀愛和分手都是比較普通的事,但分手時有些事卻會讓人撓頭,比如提出分手補償。1、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援的。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因此絕凳,有必要進行分割。

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並寬旅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援的。2、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援,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麼證據來證明其「違法」。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3、索要「青春損失費」同樣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法律上也沒有所謂的「青春損失費」,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雖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但實質上也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欠條往往巧世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

如果實在不得已或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況下寫下支付「青春損失費」欠條的,依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難得到支援。4、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情況予以判斷如果是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分割或經濟補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但是,對於其他的所謂「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等費用,都屬於私下的約定,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所以如果鬧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難獲得支援的。

因此,戀愛還是要彼此尊重,且行且珍惜。

同居分手後要分手費合法嗎

6樓:趙麗

一、同居。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

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二、同居分手後要分手費合法嗎。

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是於法無據,更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也不予受理,屬於個人經濟糾紛,只能民事調解。如果一方願意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的,法律並不禁止,這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以金錢的交付為準。給不給分手費完全出於自願情形。

三、分手費產生原因。

分手費是當今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是乙個值得關注且不容迴避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會基礎和時代背景。改革開放以來,生產力的解放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滾肆仿為人們創造了具有無限生機的生活方式,多彩的生活方式徹底打破了人們曾經被襟錮的思想觀念,思想觀念的轉變讓人們有理由拼棄以往忠貞、專。

一、洞房花燭值千金等價值觀,而對網戀、婚外戀、婚外同居、婚前性行為、試婚等大有趨之若鶩之勢。然而,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係以及婚姻生活中,由於雙方經濟收入的變化、利益的衝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的理想等諸多因素,往往會導致戀人分手、同居散夥、夫妻離異。再者,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市場觀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執行規則已溶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間的感情、同居行為、婚姻關係等似乎可以量化雹知為一定數額的金錢和大纖財物。

因而,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以尋求心理平衡,而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分手費由此而產生。

男女戀愛同居分手可以要分手費嗎?

7樓:阿正正正

男女之間的戀愛關係並不是一種穩定的關係,此時戀愛棚薯寬關係是不受保護的。一、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戀愛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

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

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後相互忠誠的原則。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總之,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雙方只是單純的情況關係,涉及不到同居鏈亮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

索要分手費不僅不合法,還嚴重違背了道德品質。如果對方對提出否認分手費自願協商給予,法律也不強加干涉。二、分手費與損害賠償有哪些區別?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財產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關係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均作了明確手答規定。(二)在子女撫養費方面。

撫養子女是男女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三)在經濟幫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適當幫助。

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時,一方是否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以及幫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具體案情作出判決。(四)在損害賠償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分手費的規定,因此要是男女就分手費產生了糾紛的話,一般法律是不予保護的。但如果雙方自願約定分手費的話,則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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