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案件需要合議庭,案子經過合議庭好不好

2025-05-13 16:50:18 字數 1060 閱讀 2851

1樓:律說律答

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速裁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案子經過合議庭好不好

2樓:卞露衛

不是獨任審判的案件依法都要組建合議庭,無所謂好與壞。

法律依據:根據《掘裂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源尺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審判陸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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