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公買房兒子的名婚後買房孫子的名兒媳算啥呀?

2023-09-23 18:14:09 字數 3144 閱讀 4249

1樓:生活助手小安若

外人唄,都麼有把媳婦當成自己人。

2樓:網友

只要家庭和睦,幸福美滿,房子寫誰的名字無關緊要。

3樓:網友

這個老公公太有心機了,至始至終都在防著兒媳婦,要讓兒媳婦知道,你只要在這個家裡任勞任怨怎麼都好說,一但你有不過日子的心意,你就是光桿司令,家裡一切都與你無關,你在他家就是個保姆,延續傳宗接代的機器,對於這樣的老公公也是無語了,你可以讓他以後讓兒子孫子伺候他,你可以不管他,你就是管他也咯不下個好,因為他根本就不信任你。

4樓:餘綺煙

如果這些房子都是公公全部出資無可厚非。公公願意給誰就給誰買,只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收入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5樓:網友

你家這個公共是比較好的,可以講是比較難找的,這個跟公公婚前給兒子買房,婚婚後給孫子買房,那財產跟你也有瓜葛啊,你如果不離婚,你這個房子有你的啊,孫子的房子也應該有你的啊,為什麼呢呢?你以後把孫子要上背就行了嗎?假如你要走到那一步,你要孫子那個房子不就在你的名家嗎?

他給孫子也不等於是給你媽,我覺得你不要糾結這個問題,而且他爸給孫子房子買好了,也肯定解決了你的後顧之憂啊,這個我覺得還是很不錯的,這個商人而且是很嗯,關心和愛護的下一代的乙個好商人。

6樓:網友

婚前公公買房兒子的名,屬兒子婚前財產,婚後買房孫子的名算孫子個人財產兒媳什麼都不算。

婚前公婆出資買房登記在兒媳名下

7樓:李立木

法律分析:公婆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公婆能拿出出資證明是有權收回的,不過這種公婆把房產登記在還未過門的兒媳的名下,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後父母買房寫兒子和兒媳的名字可以嗎

8樓:徐超卓

法律分析:涉及情況很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房子在我結婚時加上妻子的名子如果離婚了房產怎麼分?

父母出資為兒子購置的房屋,結婚時新增兒媳的名字,是父母對兒子和兒媳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後公婆買房寫兒媳婦名字

9樓:律漸

若父母攔答出資並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產權權應歸含做屬子女;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簡老慧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公婆出資買房寫兒子的名字

10樓:繆友菊

婚後公婆出資買房寫知廳源兒子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伏姿屬於贈與,搭態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等。

結婚後公婆出資買房兒子兒媳名下算共同財產嗎

11樓:姜威

法律分析:看是否有約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知巧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賣穗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中猛卜處理。

結婚後公婆出資買房兒子兒媳名下屬於共同財產嗎

12樓:點行**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房產僅登記自己子女的名字。對於房產證登記夫妻雙方名字的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因房產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效力,該房產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高碰談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戚碰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吵滑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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