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解答法律問題。追分100 急急急切

2023-04-14 21:10:02 字數 3754 閱讀 6603

1樓:善華採

這是欺騙離婚,法律有效,是當事人自願的離婚行為。即使是欺騙也不能對抗國家對離婚制度的權威性,假離婚損害的是行政機關離婚事務管理的正常秩序,不受保護。該途徑作出的離婚行為有效。

你需要找到你丈夫欺騙你的事實證據,同時要求法院撤消離婚,但是情況都這樣了你還挽回婚姻我看是沒必要的,如果有財產損失可以要求你丈夫進行賠償。

2樓:華東政法自考部

欺詐離婚。我們國家法律這一塊還是空白。如果你父親沒有對你母親有其他身體上。

的傷害的話,那麼你們之間屬於民事糾紛,公安部門一般不會介入。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看懂你的意思。

難道說你父親勇欺騙手段來使你的母親同意離婚?

如果登記了,則就有效,你們現在以這個理由想要申請離婚無效是不可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個欺騙法?有無證據?你父親逃避什麼了?這些說不明白無法給你解答。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一下具體情況吧,是本來你媽不想離婚,你爸騙你媽離婚?還是你爸離婚前欺騙答應給你媽財產,可離婚後並沒實現承諾?你說清楚你爸欺騙的是解除婚姻關係還是夫妻財產。

訴訟標的不同,訴訟的方式也不同啊。

一道法律試題,回答的好,在追加100分 20

6樓:匿名使用者

終止是沒問題的。

犯罪實施過程中,突發悔改意識,實施彌補措施的行為判定為終止。

犯罪過程中,是主觀惡意,變為主觀善意。並加以實施。

未遂則不一樣,主觀惡意是貫徹整個過程中一直存在的意識。並無善意行為加以彌補惡意後果。

7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生 。

該案例中,罪犯中途的意志是不希望該人死亡,並且在此意志下進行了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案情惡化,所謂的意志不要侷限為具體的犯罪手法導致具體的犯罪效果。

8樓:願得一心人

n犯罪中止與未遂區別:n 二者相同點均可能發生在著手以後既遂以前,均未達既遂狀態,區別是:n 1、從發生的階段看,犯罪中止可發生在預備階段,未遂只能發生著手以後;n 2、從行為未進行下去達既遂原因看,中止是行為人能為不想為,未遂是想為不能為;n 既有不能又有不欲時是中止還是未遂要看誰起主要作用,難以分清則從社會一般人觀念在當時情況下,外界障礙是否足以對行為人意志產生強制作用,如能則是未遂,反之為中止。

3、從結果未發生是否符合行為人意志看,中止時結果未發生正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符合行為人意志,未遂時結果未發生是違背行為人意志的。

根據犯罪所發生的時空條件,分為預備過程中的中止、實行過程中的中止、實行終了的中止。

預備時只要消極不繼續進行,著手後未實行終了時只要消極中止且未發生既遂結果就構成中止;行為實施終了需要有積極的行為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且是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才構成中止,有積極中止行為但無效不構成中止。

給你理出相關知識 捉摸下吧。

9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中止是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之後,能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以上三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是犯罪人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進行。

注意,最重要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者主觀自我放棄,而犯罪未遂是犯罪者沒有放棄,想為而不能為。

10樓:恒馳律所

中止是能殺而不殺,即屬於中止。

11樓:一百對零

是中止先不看藥物只達到致死量的50%。假設藥物是能夠致死的。

從客觀上看,甲的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但是故意殺人是結果犯,要構成犯罪必須有犯罪結果的發生,在甲看到乙極度痛苦的情況下,甲將乙送到了醫院搶救並脫險了,這個時候甲主觀上實際上已經無殺人的意圖了。甲主動且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應當可以被視為犯罪中止。

(甲在救乙之前並不知道自己的藥物未達到致死量,在甲的意識裡,乙吃藥後是會死的。因此不能因為藥物不致死就抹殺了甲的救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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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韓峰律師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觸犯此罪要求傷害在輕傷及以上。如果鑑定為輕傷,則故意傷人者觸犯了故意傷害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屬於非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立案,走公訴程式,個人和解無用。 但是公安機關不立案,你們覺得有必要追究某人責任的話,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

也就是說在公安不立案的情況下,你們和解才有用。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和解,見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和解程式雖然有,但沒有具體的標準。如果你們想和解,最好去公安檢察機關問一下具體的操作方法。

如果你是廣東的,廣東已有相關的具體操作方法。至於你們和解了是不是不起訴,要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如何認定了,如果罪行不嚴重,危害不大,不移送是可以的,不起訴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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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勞工保護

1、債務人不能償還,應當拍賣該債權的抵押物償還;

2、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想辦法償還;

3、因為你不是擔保人,只是提供了物的擔保,所以你的擔保責任僅限於該抵押物。

詳情見物權法和擔保法。

拍賣後你沒有任何責任,而且你還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因為擔保而產生的損失。

15樓:威海王光輝律師

剩下尚未償還的部分就要有債務人承擔了,你的責任承擔僅限於擔保物。具體可查一下《擔保法》的先關規定。

我有兩個法律方面的問題想要諮詢,在這裡懸賞30分,如果回答對我有幫助我會追加三十分

16樓:餘理亞律師

1.國家對於離休幹部,醫療費和相關費用應當已經公費醫療報銷了,只有過世時的喪葬費。在其並重期間單位沒有任何義務,單位只要按時發放工資的義務。

在其過世後單位破產,和她更沒有關係,不會有任何補償。

2.其簽字產生了法律效力,工傷的訴訟時效已經遠遠超過,單位破產也不能得到任何補償。

17樓:

第一,離休幹部不存在看病花銷巨大醫療費的問題,如果說其他的陪護費用及其他,單位沒有任何義務的!死後的喪葬費及10個月的工資應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難!

18樓:在崀山打哈欠的銀河

問題2:如該職工未委託其父親就其離職問題代為與單位洽談,簽名應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如該職工確已主動離職的說明其已認可離職建議。工傷的認定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由傷者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法定程式,認定是否為工傷及工傷的傷殘等級。

從上述情況看,該職工應屬於「工傷」,但因未經勞動部門認定,則從法律上講,其工傷難以得到認可。

19樓:攻墨坊

如果是國家的離休幹部,享受離休公務員人員的待遇,離休跟正常上班拿一樣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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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廳老闆肯定有責任,可以以遊戲廳老闆的侵害人一起列為民事被告,要求共同賠償。被告賠不起,那就沒辦法了,只能等他家裡有錢了再要,但是一定要起訴,因為人身侵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1年。一年後再起訴就不受保護了。受害者是否成年對民事部分是有影響的,如果是成年,那麼老闆的責任就小了。法院的判決下達時間具體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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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用什麼比例呀 作用了誰的地就平分給誰了 看的出,提問者是個好主任!要是別的主任,早獨吞了!求助一個法律問題,急急急!乙方不僅有居住使用權,而且有新房產的部分產權。因為,舊房子的價值已經轉移到新房子上去了。這種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規定不到這一層。如果雙方鬧得厲害,法院只會判賣了分錢。好簡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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