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不簽合同的個體小企業有哪些規定

2022-04-01 18:15:02 字數 5035 閱讀 2474

1樓:蛋殼破碎的聲音

準備不幹的話:同事證明,錄他音,考勤記錄,拿到有他簽名的入職表最好,到勞動局告他用工乙個月以上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打**給**尋求幫助,多和朋友商量

2樓:范諾夕

勞動法適用所有大中小企事業單位,在用工當日起即確立勞動關係,用工乙個月內企業需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沒簽合同,單位從用工滿一月的次日起,每月像勞動者支付二倍標準的工資。口頭承諾算不算,這個我就沒法幫你了,建議你找單位所在市(區)的勞動監察部門,前面所說的二倍工資,也可以找他們解決,要求單位支付。

4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5樓:

不管是什麼企業都是一樣的要求和規定的。

勞動法!!是否也該保護我們企業的利益!

6樓:點墨職場

首先應該肯定你的態度,但是你對勞動法的無知確實讓人吃驚。

關於1:自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任何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要承擔支付雙倍月工資的賠償,這一點,你自己應該掂量一下;合同期限有3種:固定期限(如1年、2年、3年都可以)、無固定期限(長期、永久)、以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這個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社會保險的辦理和交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責任和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因此只要存在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

關於2:《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有辭職權,只要他提出辭職申請經過30日後,不管你同不同意都可以走人。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他還不存在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違約金除了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違約金。

關於3:要說明一點,要求押金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關於4:你問的問題不存在合不合理問題,不懂就天經地義。但是你要了解勞動法及相關法律的立法初衷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現實社會中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

作為企業要想保護自己的權益,我想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按法辦理,就像勞動法,你如果是完全按法來規範和員工關係,員工也不會和你鬧糾紛,即便鬧糾紛,法律也是支援你這邊的。

另外,我作為乙個有人力資源工作經歷想說一點是:企業為什麼會留不住人,員工流動率為什麼那麼大?這個根本原因不在於勞動法只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而是因為企業在用人、留人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如何解決好這個問題才是治本。

為什麼同樣是按勞動法處理員工關係,有些企業的員工能連續幹5、6年,甚至10幾都不走;有些企業員工三天兩頭換,這是企業的制度、企業的文化的問題,我們員工如果在乙個企業幹的開心,收入也可以,你就是趕他走也不一定會走,如果幹得彆扭,你給最多的工資也只能留住一時。

7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必須簽訂,否則過1個月就是兩倍工資,三險也是必須上的;

2、員工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就不算違約,而且你必須支付補償金,一年補乙個月,大於六個月不到一年的算一年;

3、押金是不能收取的,這是勞動合同法中命令禁止的;

4、這次的新法主要的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以往勞動者過於弱勢,當然對企業的確是增加了用人成本和風險。這關鍵就是看你如果管理員工了;

關於你的另:不簽合同絕對不能用!這是一定的,否則你有很大的成本和風險,先簽合同才能上工這是一定要執行的原則。回答了你這個問題我想後面的什麼實習什麼的就沒必要回答了吧

另外:實習僅是指對沒有勞動手冊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這裡沒有空子,你別想鑽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初創企業已經感受到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附加稅、社保、勞動法偏向勞動者這些已經讓初創企業感到壓力,企業不是印鈔機錢也不是風刮過來的,但中小企業是納稅主力也是就業主力(大企業就那麼幾千家),但在法律層面很卻難保障小企業的利益(員工合同到期可以走人,但如果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還得給賠償,很多條款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定製,這就明顯不公平,世界本不公,但合同法這些不公平卻擠壓了企業的生存)。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勞動法也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10樓:上海楊律師

1、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工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到勞動部門進行用工登記,同時辦理三險,否則是辦理不了三險的。合同期限1年還是3年由你自己把握,根據小企業人員流動很快的特點,可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但應注意的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短期合同再籤的話,就要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2、員工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辭職,但要提前乙個月通知,這是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支付違約金,除非你為員工提供了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員工辭職後,你可以辦理退工手續,並辦理三險的停交手續。

3、是不可以向員工索要押金,或要求員工提供擔保的,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

4、以後要嚴格依法用工,否則給企業帶來的負擔會更重。

5、無論是不是實習都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且實習期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員工不願意簽合同,但員工到時反悔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1、當然只有簽定合同的員工才能享受三險待遇拉,簽訂一年或者二年三年是按照企業既定規定來定的,看你對人才的需求來定,一般是1年、二年,簽定三年的別人還不樂意!

、簽定協議的員工,在協議規定期限內要走,一般情況下你也沒辦法,這是別人的自由,不過在政策上你可以規定好,離職要提前多長時間申請,離職的時候員工將不享受怎麼樣的待遇這個是你們自己定的,盡量人性化,這樣才能讓員工留得住,其實留人跟用人這是看企業的,至於那個人走或者不走,不是企業說限定就限定的。

3、需要押金這一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千萬別做,如果做了,將來員工要走,你不還,照樣得吃官司。

4、如何保證企業的利益,應該想到的是你招人為了什麼,員工留在你公司為了什麼,其本質是利益關係。作為乙個企業主我們能建議的是你在招人用人方面要慎重,對待員工方面要人性化,如今市場競爭人才流動肯定是很大的,企業的成功點就在於如何把好的員工留住,這就要好的政策和待遇來定。

5、如果員工不簽定合同,企業有權利不給上三險,不算的話可以說他們算實習,不過按照相關的原先要求給於其既定的滿足方式就可以了,一般員工誰不想上三險,所以簽定協議的事是他們也想要的,如果說不要的,說名他們只是想過渡下下,沒想留在你公司吧!

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那條規定1個人不能同時籤2家公司的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乙個人不能同時籤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一、《勞動法》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法規定了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一式兩份。公司和個人一人乙份,可我們公司沒給我 ,合同還有效

13樓:天津郭強律師

1、《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勞動者和公司各持乙份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屬於有效合同,所以合同不因沒有發放而無效。

14樓:律臨張倩妮律師

合同有效,只要你和公司雙方簽字蓋章了就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不會因未給你而無效

新勞動法不簽合同自動離職能否結清工資

勞動者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結算其工資,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新勞動法對企業和個人有什麼影響,新勞動法對企業的影響是機遇還是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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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勞動法對10年以上的合同工有哪些保護?

勞動法對10年以上和以下工作年限職工解聘時,計算經濟補償方面沒有區別,都是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在經濟補償金,最高支付年限12年。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