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連帶責任單獨和解,債務 連帶責任 單獨和解

2022-03-29 15:05:29 字數 3273 閱讀 1706

1樓:g律師

連帶責任,屬於共同責任中的一種。出現有以下幾種情況(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2樓:法律神明

a和c可以單獨和解,但由於c放棄了共同債務中的4萬,因此b可以在c放棄的範圍內不再賠償,因此和解之後a和b的共同債務只有4萬元,如a和c單獨和解並賠償了4萬的話,a也僅可以向b追償2萬元。

3樓:清初夏侯

在所有連帶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某債務人的連帶義務。但是承擔債務範圍也應當相應的縮小。比如,在a,b都在場的情況下,如果b同c免除a所該承擔的4萬元債務,那麼就可以免除。

剩下的債務只需要b承擔4萬。如果b不同意,那麼就不可以。因為連帶債務有可能出現共同債務人轉化為另一債權的債務人債權人。

4樓:

可以,單獨和解,如果達成協議並支付了相應款項,c和a的債權債務就終結了,因為這是c和a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意見。

5樓:矜持的盡頭

只要a和c達成這個協議,那麼a在支付了4萬債款後,就可以脫離這個債務。

本身a和b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a可以在支付了8萬債款後,再向b追回b應該承擔的債款。但有乙個問題就是,a是否只需要承擔4萬的債務,如果a應該承擔的債務超過4萬,那麼,這個協議就需要得到b的同意。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方開了收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如果與其中一人達成和解協議效力及於其他被執行人? 20

7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原則上是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如果與其中一人達成和解協議效力及於其他被執行人;因為連帶責任其實是乙個責任;一般達成協議算執行中止。

共同債務人可以單方與債權人調解嗎

8樓:1順順順

共同債務人之一是無權單方與債權人進行調解的,除非將共同債務全部清償。

主要是因為如下原因: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方的各個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或義務是連帶的。在連帶之債中既有對外效力問題,又有對內效力問題。

即在連帶之債中, 任一連帶債權人實現了全部債權,或者任一連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連帶之債即歸於消滅,同時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成立按份之債。簡而言之,連帶之債的「連帶關係」僅是對外關係而言的,在內部則是按份債權或按份債務。連帶之債內部關係的按份性質正是履行了義務的連帶債務人產生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權的基礎。

2、法律賦予權利人要求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權利,並保證了權利人訴權,但該訴權的行使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是為共同訴訟。對於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具有必須合一確定的牽連性的共同訴訟,必須由法院合併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同時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那是否連帶責任人一定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50、52、53、54、55、56條對幾種型別的連帶責任人是否為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做了明確規定,除連帶保證中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為非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外,其他均為必須進行共同訴訟的當事人。

而對於上述規定之外的連帶責任人是否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法律並未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實際上,連帶責任人是否必須共同參與訴訟,應從共同訴訟的定義出發,只要連帶責任人指向法律關係即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同一的,連帶責任人就應共同參與訴訟。如在共同侵權中,共同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共同侵權人就必須共同參與訴訟。

9樓:孫法官說法

共同債務人可以單方調解。調解結果對共同債務人也有效,但不能加重共同債務人負擔。

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什麼意思

10樓:濟南程律師

和解協議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原協議內容變更後重新達成的協議,要想要求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承擔責任,需要經過他們的同意才行。

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起訴擔保人並已判決或者調解後,債權人是否可以再次起訴債務人?

11樓:陳律師

應作具體分析:

一. 看債權人請求擔保人履行的數額。

如果擔保人在擔保範圍內的金額並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有權就剩餘的金額向債務人索償。

如果擔保人已經清償全部債務。則債權人失去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的理由,不能再起訴債務人。而擔保人可以再向債務人追償。

二、法律依據:

按《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2樓:憤怒的拳頭

不可以,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借款),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請求債務人償還欠款)。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13樓:

不可以。訴權已經行使。

什麼是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有效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帶義務人都對不履行義務承擔全部責任。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連帶責任的規定,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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