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簽名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問題

2022-03-28 15:35:06 字數 4562 閱讀 2006

1樓:楊柳風

簽名(本文中提及到的簽名為廣義,其意義為簽署;自然人的簽署方式被定義為狹義上的簽名,非自然人的簽署形式為授權代表的簽名蓋章)是訂立乙份書面合同最通常的,主要的形式之一;乙份書面合同訂立與否就取決於是否有合同各方當事人的簽名(根據中國國情,摁手印也視為簽名的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國合同法規定將書面合同當事人的簽名作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合同成立或生效,都賦予了簽名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簽名成立即生效的話,則合同會受到法律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保護,守約方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簽名僅成立的(如,需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方生效,或另行設定了生效條件),則合同各方當事人在事實上對合同的內容已達成合意,但合同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合同方僅能依據已成立的合同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根據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相關條款的規定,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是否簽名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被視為成立(或生效)呢?針對法律沒有獨立對生效作出要求的合同,是否一簽名就意味著合同的生效,對合同簽署方產生強制約束力呢?沒有仔細通讀全文而在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製作的合同上簽名(如電信合同,保險合同,銀行借款抵押合同等),沒有留意附加條款而在商家提供的載有合同條款的付款憑證上簽名,沒有仔細核對檔案而在錯誤檔案上簽名,因不識字或其它非過錯因素而在錯誤引導下簽名,如此等等,上述情況是否都意味著簽名即生效,簽名者必須受到所簽署檔案的法律強制性約束呢?

在澳洲(nsw)合同法的管轄範圍內,合同的簽名在決定乙份書面合同是否成立的過程中也扮演著乙個主要角色。2023年的乙個案件提出了合同簽署的基本原則是:通常而言,簽名對合同的簽署者具有約束力;即使簽署者在簽名時沒有閱讀或並不明白合同所載明的條款。

此項基本原則在2023年通過最高法院的乙個案例被再次重申,其理由是:作為乙個合情合理的簽名人,簽名人在簽署合同時,應該是已經閱讀及同意接受了合同所載明的條款內容;或者是,即使在沒有閱讀合同的情形下簽名,也願意承擔合同條款可能給自己帶來的風險。無論出於上述哪一種情形,簽名人明知且願意形成一種法律關係的意圖都不應該被忽略。

更有甚者,如果乙份法律檔案已經明確提示簽名人在簽名之前應先行閱讀,或明確提示簽名人在簽名之前閱讀已作出明顯標誌的條款(提供法律檔案方並提供解釋合同條款的服務),而簽名人仍不閱讀合同或相關合同條款而簽名,那麼其行為只能視為簽名人放棄或懈怠行使此項權利;之後,該簽名人不得再以不知合同或合同部分條款內容為由否認其簽署合同的效力。2023年的這個案件肯定了簽名行為在合同法領域的基本原則,並同時確立了例外原則:在不存在失效因素(vitiating elements),及不存在衡平或立法救濟主張的情形下,在合同上簽名的簽署人,應被合同條款所約束;而該簽署人之前是否存在閱讀合同的事實不會影響到合同對該簽署人已形成的法律約束力。

衡平法(equity)的救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國情,而成文法的規定也應適應各國國情而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故此處不加贅述。本文著重解釋的是簽名基本原則的兩個例外:乙個是上文提到的因存在失效因素可能導致合同簽名亦無效的例外原則,另乙個是特殊錯誤原則。

在第乙個例外原則中,最常見最重要的的失效因素莫過於失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當一方當事人簽署合同的簽名行為,是以接受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為前提,而另一方當事人明確知道己身對合同的失實陳述會導致簽名人對合同內容的曲解,在這種情形下簽署的合同對簽名人並無約束力,簽名的基本原則不適用。除了失實陳述之外,構成這個例外原則的失效因素還有欺騙(fraud),脅迫(duress),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及不合理的行為(unconscionable conduct)等。

上述失效因素的發生,都可以排斥簽名基本原則的適用。

第二個不適用簽名基本原則的例外原則——特殊錯誤原則,其拉丁語為「non est factum」(英譯為「it is not my deed」)。適用此原則的一方必須要證明所發生的錯誤是涉及到簽署檔案的基本性質,而不僅僅是檔案的內容。適用這項原則的法律後果是直接導致簽名者所簽署的合同自始無效。

譬如,原告同意簽署乙份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為其侄子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合同,但因原告摔壞了眼睛無法看清合同,她在沒有仔細閱讀合同的情況下就簽署了該合同。但實際上,她所簽署的合同是另乙份同意將房產轉讓給其侄子的商業夥伴,lee,而lee將以該房產向銀行作抵押來申請借款的合同。結果,銀行因lee無法按期還款而向原告主張收回房產。

原告以non est factum原則起訴,但最終敗訴,原因在於:法院認定,原告實際上簽署的合同和原告相信她會簽署的合同所引致的法律結果並無不同,兩者都是原告房產的轉移及原告失去對房產的權利;原告所發生的錯誤並不足以導致到檔案基本性質的變化。

與上述案件相反,乙個幾乎不識字的原告,授權給予被告選擇去購買原告的財產,被告因授權期限屆滿而要求展期並支付了展期費用。原告按被告的告知在乙份收取展期費用的收據上簽名,但實際上,原告所簽署的是另乙份關於同意展期的檔案。原告因此起訴,以non est factum原則主張展期無效,其主張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援,法院認為non est factum原則適用於盲人或不識字而無法閱讀,就簽署合同事項必須依靠他人建議的情形。

non est factum原則也適用於缺乏一定智力的合同簽署者。在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該原則的一方需要滿足乙個前提條件,就是:他/她必須謹慎行為(act with care),即,不粗心(在確定擬簽署檔案的性質上採取合情理的預防措施)。

上述對澳洲合同法中簽名基本原則及例外原則的闡述,對中國合同法中的簽名原則的適用不無益處。可以說,中國合同法中的簽名原則與澳洲類似,通常而言,在合同上簽名的簽署人應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同時也存在例外原則。即,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或合同條款,或發生當事人可通過法律規定尋求相應法律救濟的情形,都屬於例外原則的適用情形,可以排斥簽名基本原則的適用。

這些例外原則表現在合同法的其他條款中,如下述所列:

1、發生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經當事人簽名,相關部分亦屬無效;

2、發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經當事人簽名,亦屬無效;

3、發生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條款經當事人簽名確認,亦屬無效;

4、發生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即使合同經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也可以主張變更或撤銷,不發生約束力;

5、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即使合同條款經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也可以主張撤銷或無效,不發生約束力。

這樣,就可以回答本文前部分所提到的若干問題了:因簽名人自身懈怠、不閱讀內容而簽署合同的簽名行為,對簽名人具有約束力。但因重大誤解等因素而導致的簽名行為,簽名人可以根據具體對應的法律規定來主張免除合同的約束力。

但是,即使如此,由於存在難以舉證的實踐問題,大家在涉及到合同簽署時,仍應謹慎處理簽署問題,避免因濫簽名而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煩。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希望我提供的資訊對你有所幫助:

應該不能這樣認為簽名是沒有任何作用的

(1)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來看,首先,協議本身可能是無效的,如果你真的交通肇事根據犯罪來處理,當事人之間不能私了)。如果你只是一般違法行為,那麼可以認定該協議是有效的。

(2)可以不用擔心簽名是否有效力,因為民法上提倡「誰主張,誰舉證」,即是對方提出你是偽造簽名,他必須負責舉出證據。如果對方不能舉證,則推定該合同是有效的

嘿嘿~~希望以上資訊對你有所幫助~~

3樓:王依

此情況屬於偽造的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司法實踐中協議除了當事人簽字,還應當按手印.

所有鑑定都是有誤差的,五分鐘的時差應該鑑定不出來.

4樓:

你的擔心是多餘的。不會這樣的,他得證明這協議是假的才行,但是這樣相當難,再說你難道是讓他簽名後才列印的協議內容嗎?不必要這樣作吧。

不過即使你的協議有效,他仍然可以起訴你,你們的協議只能作為一證據使用。

5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這種直接鑑定的方法可能鑑定不出來。但是你可以請求鑑定簽名的筆跡處是否有列印的墨跡。看看這樣能否鑑定出來。沒有別的辦法,試一試吧。最好有其他的證據來反證,這是最有把握的。

在收據或欠條上的當事人簽名只有名字沒有姓,這樣的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6樓:四哥有法說

1、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欠條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別的格式;

2、即使是當事人簽字的欠條或借條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會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3、 法院會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同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雙方之間是否有合法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4、法律依據:《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均有詳細的規定,建議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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