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2022-03-28 13:09:23 字數 5441 閱讀 7915

1樓:華律網

怎樣才算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呢?首先,關於如實的標準: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

供述內容和犯罪人主觀記憶相符。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即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但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進行辯解,仍屬於如實供述。

其次,關於如實的範圍: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影響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後,關於如實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含義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樓:班又藍

不是,只能算認罪態度好

如何認定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後

4樓:華律網

怎樣才算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呢?首先,關於如實的標準: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

供述內容和犯罪人主觀記憶相符。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即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但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進行辯解,仍屬於如實供述。

其次,關於如實的範圍: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影響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後,關於如實的程度: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5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翻供的( 不認定自首 )  認定:  1.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

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罪行  2.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裡只供述自己罪行算不算自首

6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各種共同犯罪人自首時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範圍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首先,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首要分子必須交代其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他主犯必須交代首要分子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支配下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其次,從犯,分次要實行犯和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應當交代自己實施的犯罪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罪行;幫助犯應當交代自己實施的犯罪幫助行為及自己所幫助的犯罪實行行為。再者,脅從犯應交代自己被脅迫、被誘騙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及犯罪脅迫人、誘騙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最後,教唆犯應交代犯罪事實範圍包括自己教唆行及所了解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之實施犯罪行。

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應供述:第一,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聯絡方式等資訊,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7樓:成都刑辯李小林律師

不屬於。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8樓:你是我唯一

不算,除了你的罪行還要所知的同案犯,如果是主犯還要供求其他同案犯罪行才可以。

被舉報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算自首嗎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及認定時要注意的問題

10樓:羅爺法律

在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為一般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則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實」;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整個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則其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實」。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於掩護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預謀地投案包攬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的,不能視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4、由於客觀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也應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或者以交代輕罪達到掩蓋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哪些行為屬於自首,哪些行為是主動供述自己的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哪些行為屬於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二、哪些行為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的行為依據,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主動如實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不隱瞞、不偽造,這是認定自動投案的依據,也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符合以下情況:

1、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構成自首;

2、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3、投案人必須如實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即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偽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當然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

什麼叫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翻供

簡單說就是原來對罪行已認可,又反悔的,即不認罪伏法的,這種情況下是不能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就是前次審訊說了實話,第二次再來...

犯罪後判刑後如實供述自己的沒被發現的罪行屬於什麼行為

判刑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屬於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 減輕處罰。如果供述的是判刑的同種罪行的,屬於認罪態度較好的坦白。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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