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繼承權歸誰,土地繼承權歸誰?

2022-03-06 14:55:54 字數 5426 閱讀 2279

1樓:白天的夜晚

土地承包權目前是否能繼承,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雖然2023年11月,《中共**、***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土地承包法》也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承包合同內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而後**又連續兩年以一號檔案的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進行了強調和重申,形成了自二輪土地延包後農村土地「新增人口不再分配土地,死亡人口不再收回土地」的所謂「生不補,死不退」的政策。但這些政策並不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雖然土地是以人口化分的,但實際上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承包過程強調公平。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耕種,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因此即使有繼承,也是其家庭內部的繼承,而與家庭外部的人之間一般是不發生繼承關係的。你姥爺的土地根本不僅屬於他個人,是屬於他的家庭的,是共有財產。

能發生繼承的,只能是土地承包收益。應得的承包收益屬於其遺產,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其實,你不一定非得以繼承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權,以土地流轉的方式從你姥爺的家庭得到承包權是一樣的。只要在承包期限內,都是有效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朋友,你所提的問題涉及三個方面:一是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二是關於繼承主體資格和繼承權利的問題;三是關於子女贍養父母親的問題。

1、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因此,你姥爺的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繼承。

注意一:繼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注意二:

實際操作中,不排除村幹部和村民們的干預和阻止現象。

2、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根據以上規定,你姥爺、姥姥應是共同擁有該承包土地上的權益。

你姥爺只能處分其自己的乙份。

3、你姥姥應當由其兒女贍養。當然按照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你姥爺的侄子繼承了乙份遺產也就有負擔你姥姥生活上的一些義務。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在此欄目再提出諮詢。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姥爺要把承包地的繼承權交給他的侄子,必須徵得你姥姥的同意並由她親筆簽名才可以.

由於你姥姥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子嗣,因此在考慮侄子繼承的時候,務必要同時書面約定繼承人的贍養義務,這樣才能與繼承權利相一致.

人死了,繼承人又有土地,那麼死的那個人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4樓:法律實務研究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後,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並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後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戶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享受。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知道了,土地會**處理,如果**還不知道,你可以繼續種,一直到土地重新分配時再由**收回。

農村人死後土地歸誰

6樓: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個家庭成員。

因此,即便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就不會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此外,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乙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的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僅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以戶為單位,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以農村人死後,只要承包方還有其他成員在,土地繼續歸他們家人繼承,但前提條件是必須是一家人,因為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是本戶成員,其他親屬沒有繼承權,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乙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絕戶時,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許繼承的,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

8樓:俟谷芹

尊敬的律師!請問我和我父親承包的土地,我在服刑期讓我給別人買了,我哥早以過戶了,我父親去逝了,請問我能要回來嗎?

農村村民的土地直系親屬有繼承權嗎?

9樓:寶貝馬龍福

當然是可以繼承了。因為現在的土地,不都是三十年不變嗎。並且父母死亡後,不都是l兒女的繼承嗎。

10樓:心清心晴清

你好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財產,

並非私有財產,農民只是承包了土地的經營權,

所以不管是誰也是無法繼承土地的所有權的,

11樓:磨通

不可以,土地屬於集體財產,不能繼承

12樓:好人好夢走天下

農村土地只有使用權,無屬有權。

13樓:

不能,農村土地安人分配的沒個人多少地。人在地在,人要是沒有了村委會可以收回去,不管你是誰都沒有繼承權,國家對農村個人土地有文明規定。土地幾十年不變但是沒有繼承權。

土地繼承權

14樓:小魚教育

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係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

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

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15樓:聚土網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後才能成為遺產,而農村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不是個人財產,個人有的僅是承包經營權即有期限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可以繼承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的權利而不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特定權利。所以,這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依此規定,只有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繼承,也只有林地因為比較特殊,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這裡的「其他方式承包中」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中規定的: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所以老大和老二提出繼承分割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你父親和你奶奶當時應當是作為一戶來進行承包的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的承包是以「戶」或者說「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雖有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額由其家庭內其他承包人承包,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在承包戶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當然,最後乙個死亡成員應當獲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繼承)。理論上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集體成員和集體組織的合同規定,是一種約定權利而非法定權利,不屬於可繼承的權利。

16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農村土地涉及宅基地和承包地。二者都是以戶為單位,屬於共同共有,只能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繼承法規定的財產也不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係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係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範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司法解釋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存在繼承權的土地怎麼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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