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做父親的監護人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2022-03-06 09:53:22 字數 5784 閱讀 5496

1樓:平法平

不需要辦理手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成年子女是無行為能力的監護人,這是法律規定,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2樓:心誠法

法院認定你爸是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指定你為監護人

確定監護人,需要在什麼單位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3樓:匿名使用者

確定監護人分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病人有所不同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則有未成年人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監護人,另外,未成年人的有監護能力的成年兄姐和未成年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最後,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同意,可以有其他親友擔任監護責任,以上都沒有,則有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做監護人。如果確定監護人發生爭議,則有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調節,調解不成,可以起訴!

我要做父親的監護人,公證處可以辦理嗎?

4樓:焦驪泓

可以辦理,得是全家人都到場,所有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給辦理

5樓:

你的問題很難理解。你應該是贍養父親。這是你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美德尊老愛幼。我感覺你有監護人想法特別不可思議。假如你要是有財產繼承之類的可以去公正。

監護人應該是對小孩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考慮事情周全一些。大度包容一些。

社會需要正能量。需要和諧穩定

6樓:

這個可以。只要你是成年人。並且你的父親同意。

或者你能去醫院開具你父親不能自理或者沒有正常的思維或者神經問題。就可以根據法律。讓你做他的監護人。

沒有別的直系親屬反對。

7樓:重輸入繼續

這個不能。監護權是按照血緣關係「法定」的或通過「法院」判決。

如何申請做監護人~~

8樓:資深執業中藥師

回答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二、法律規定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成為監護人是要有相應的條件,並不是你想要成為某個老人的監護人就一定能夠做到,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夠成為他的監護人。

更多17條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

父母監護權變更需哪些手續,去什麼地方辦理

10樓:智者總要千慮

1,監護權的變更通常包括:

(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2,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 變更監護權的訴訟要向被告住所基層法院提起,起訴人要提交本人身份證、起訴狀、相關證據的影印件

4,起訴狀中要著重寫明現有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監護人有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可以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2樓:木藍光

雙方最好先好好協商下,要是能和好就沒有離婚的必要的。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是離婚的兩種方式,如果你們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很是關鍵,要是能對小孩、財產以及你們的債務問題等協商一致,就可處理離婚了。要是協議離婚不成,那就只能起訴離婚了,要是法院認為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已無和好的可能,一般就會判離了;如果一審判決不離,那麼6個月後再起訴一般就會判決離婚了。

同時,如果雙方都要孩子,法院會根據誰撫養更利於孩子的成長來判決,沒有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有探視權,也要履行撫養權,撫養費至少要給到孩子滿十八歲;如果十八歲以後孩子還繼續讀書,則撫養費可給可不給。

怎樣申請成為法定監護人? 25

13樓:狂人橫刀向天笑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相關知識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樓:

順理成章的長子就是法定監護人,但你爺爺應該是子女眾多,如果病之前一直在別的子女家裡贍養而不是你父親的話那要另當別論了,我想親兄弟不至於為了"監護人"這個名稱上法庭吧

15樓:

成年子女本身就是法定監護人,不需要申請.

16樓:忽然改變

首先我想明確乙個概念,通常意義上的法定監護人,是指,末成年人的父母,不用申請,自然的成為其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其父母均不在時,其近親屬等欲成為其監護人時,應當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給予指定,這就是法律上的指定監護人的概念,你爺爺為成年人,雖然其大腦不清楚,你父親可以被稱之為其繼承人,而不適合用法定監護人這個稱呼,

17樓:

不需要辦什麼手續,但是可能涉及到管理你爺爺的財產問題,所以最好還是在家裡協商一下

變更監護人需要什麼手續

18樓:小魚教育

如果在14歲以下,可以辦理收養手續。如果要變更監護人,其他有資格監護的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同時變更申請人為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19樓:呼延永珈藍

首先,監護人是不能由前任監護人制定的。也就是說,你的監護人的身份是不能僅僅通過你和別人的約定或者協議得到變更或者撤銷。但是,你的監護職責可以通過協議部分轉移給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如果你確實失去監護能力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法院應該會在有監護權的人裡面挑選最合適的。

雖然你不能直接制定某人做監護人,但是你的意見將會很重要

20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

1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3.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一)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二)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三)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1.申請人要向法院遞交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民事起訴狀;2.提交證明原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不再具備監護人資格;3.以及申請人如果作為監護人更有利於被監護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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