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關係可以斷絕嗎,法律允許嗎,父子之間都同意斷絕父子關係法律允許嗎?

2022-03-03 16:10:44 字數 5711 閱讀 8870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不允許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些都是法定的 沒法斷絕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父親犯了天大的錯誤嗎?以至於讓你這麼恨他?還要和他斷絕關係。

不管是從法律的的角度還是從仁義道德來說都是不允許的!不管你的父親犯了多大的錯,他始終是你的最親的人,你身上流著他的血,這是不可以改變的。親情是最珍貴的,要學會珍惜!

不要到失去的時候再悔恨自己就來不急了~~~~或許你還年輕,不懂得父母心!虎毒也不食子的,你覺得對嗎?深思一下吧!

3樓:情感導師偉姐

回答親,請稍等一下,謝謝您的支援。[心]

親,父子關係是有血脈親情,不可能關係,說斷就斷。如果有什麼矛盾,父子之間要冷靜的去解決,千萬不要傷了親子之情[心]。

4樓:聖南戎

如果不是收養的子女,則無法解除關係。當然如果是親生的子女不能解除關係,但可立遺囑剝奪其遺產繼承權。

5樓:sky茶味人生

法律不允許,道德也不允許,別幹啥事,父母生養你不容易

6樓:聆聽恆河的淺唱

不該斷絕的,無論父母對你做了什麼他始終是你的父親。

7樓:521多啦a夢

父子關係不是法律允許就能斷絕的,那是注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是血緣關係,不能斷絕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沒有這個說法的.

在法律上允許脫離父子關係嗎

10樓:中顧法律網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斷絕父子關係,只說這種斷絕在法律上不被承認,不能引起法律上的效果。這種在法律上的無用與法律上的禁止概念不同。

1、對於親生父子關係。

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對於繼父子關係。

對於繼父子關係,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係。

3、對於養父子關係。

對於養父子關係,在養父子關係成立後,其關係的解除在《收養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11樓:橘子來哈哈

對於親生父子關係。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

如果你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法律上沒有關於斷絕父子關係的規定,法律不允許斷絕父子關係;

2、父母與子之間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血緣關係無法改變,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

3、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係,簽訂相關協議也不能消除父子關係;

4、《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3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除非是孩子未成年時,辦理收養和送養手續,這是唯一種情況可以使親生的父母子女關係變成沒有。

但是,凡是談脫離父子關係的,肯定都不符合上面的條件了,所以,不能。

14樓:隨_風

在法律上是允許脫離父子關係的,必須經過正規的法律公證

15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收養關係的一種轉移,辦理了關係轉移手續就意味著父子關係轉移了,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

16樓:

按你的意思,是成年以後了,我國是沒有這樣規定的,所以不能。

但事實上,說的難聽點,成年父子間不會存在很大關係,財產是獨立的,名字你可以改,樣子可以整容。或許,你沒辦法改的就是身上的血吧。

父再不好,總是父親,有些事情,還是冷靜些解決吧

17樓:

我國法律規定,可以。但如上樓所說,你永遠沒有辦法脫離的是,你流著你父親的血。

18樓:綠茶風

為什麼要脫離父子關係呢

別這麼衝動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覺得 分家就是脫離 把戶口本去名 他有他的戶口門戶 以後你賺錢他賺錢都不相干。這樣不就是脫離關係了嗎 你不吃他的不喝他的 他求你幫助你高興就幫不高興不幫 他獨立了你就沒有義務。農村以前不就是這樣嗎 結婚了就分家。

如果說割斷血緣 那以後必須是仇恨一生

父子之間都同意斷絕父子關係法律允許嗎? 5

20樓:

父子關係可以斷絕嗎?

21樓:xiao彭

法律不允許父子之間可以斷絕關係。

這種屬於血緣關係,法律是沒辦法解除這種血緣身份關係的。

即使寫了斷絕父子關係的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的。

父子之間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多站在他人的角度看待問題,多諒解對方。

父子沒有必要通過法律的手段處理問題。血濃於水。

22樓:邱宇谷

雙方可以公證,但是走到那一步太不應該。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時父母是當然的監護人且不論哪種情形法律(包括民法以外的法律)都要承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只是你們可以不來往或你拒絕繼承罷了(這是你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干涉)

法律上是否可以解除父子關係?

24樓:如之人兮

不可以。法律似乎並無明文規定,但諸如以登報或者其他方式釋出所謂「斷絕親生父子關係」的宣告,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應的。

首先,這樣的行為有背社會公義和道德。

其次,在法律層面,父與子是兩個各自獨立主體,既不牽扯財產關係,也不牽扯債務關係,父、子,各自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各自擁有處置權、各自對各自的債務負責。這其中並沒有自然的連帶、擔保等關係。

第三,親生父子關係屬於事實關係,不能自認解除,是無法改變的即存關係,而且一方不履行義務,並不妨礙對另一方的權利,也就是說,兒子有贍養父親的義務,父親有撫育兒子的義務。

如果認為對方沒能盡到義務,甚至虐待等,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手段解決,但一般不論判決結果,雙方的義務是不可免除的,直白點說,不論父親如何讓對兒子,當父親在必要時,兒子還是須承擔起贍養的責任,反過來也一樣。

也有特殊情況,比如虐待,法官有可能會認為雙方不適合共同生活,需要部分改變雙方關係現狀,比如分居、或者將父親、兒子送到社會公益機構暫居等,但需要一方負擔的費用等義務,還是不能免除的。

即便雙方的行為涉及了犯罪,一方被收監等法律措施懲處,理論上,另一方還是需要去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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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還有一種通過法律定義的父子關係,比如被拐賣的兒童,找不到親生父母,民政、公安等部門是可以為其找到乙個合適的家庭,並辦理收養等手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雙方關係破裂,可以解除關係。

現行法律也規定,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再比如繼父等這樣依託其他關係而產生的關係,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解除的,也會隨著其他關係的解除而自然解除;但如果雙方因長期共同生活,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事實,通常不認為會自然解除。

通過法律、文書認定的父子關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講,你無法解除父子關係。

但是,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多樣化的,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範疇內來解決問題。

個人意見,你可以讓父親住進敬老院,你只需按月支付贍養費用,正所謂眼不見心不煩。

如果你不是獨子的話,可以和其他兄弟姐妹協商贍養父母的問題,例如你來出錢,讓父母搬到兄弟姐妹的家中居住。或者分攤敬老院的費用。

這樣都可以達到你不願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目的,而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遇到這樣的乙個父親是你的不幸,但不要採取過激行為,把不幸變為悲哀!

2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不可以解除父子關係的。

在種種家庭關係中,包含的父親與兒子之間的相互關係,是親子關係的一種,包括父親與親生兒子或正式收養的養子之間的關係。是維繫家庭的第二紐帶和判斷家庭的第二標準。它和其他親子關係一起構成任何正常家庭中由夫妻關係產生的一種最基本最重要的家庭關係,即親子關係。

它是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

父子關係具有人身性質,是法律賦予雙方的親子關係,並且基於此親子關係產生了相互之間的撫養、贍養和繼承的權利義務,親子關係不因雙方簽訂斷絕關係的協議而解除,雙方之間簽訂這類協議屬於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當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7樓:哆啦咪發嗦哆嘻

具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係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

既然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係,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宣告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例如《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當把孩子送給他人撫養,只是孩子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但是父子關係仍然存在,無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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